案列分析_孙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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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案例分析

孙志刚案例分析

孙志刚案例分析孙志刚,男,1978年出生,是一位来自中国的成功企业家。

他在商业领域取得了不俗的成就,成为了许多年轻人学习的榜样。

本文将对孙志刚的成功之路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他成功的原因以及对我们的启示。

首先,孙志刚具有敏锐的商业洞察力。

在他年轻时就对市场变化有着独特的洞察力,能够准确把握商机,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他认为,市场是变化的,只有不断学习和改变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正是因为这种敏锐的洞察力,孙志刚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取得了不俗的成就。

其次,孙志刚具有坚韧不拔的精神。

在创业初期,他经历了种种困难和挫折,但他从未放弃。

相反,他总是能够在面对困难时保持乐观的心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他相信,只要坚持不懈,最终就能够迎来成功的曙光。

正是这种坚韧不拔的精神,让孙志刚能够克服一个又一个的困难,最终实现了自己的梦想。

此外,孙志刚还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

他善于与人沟通,善于团队合作,能够有效地调动团队的积极性,使团队成员们都能够为共同的目标努力。

他认为,一个成功的企业家不仅需要有过人的智慧,更需要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因为只有团结一致,才能够共同面对挑战,共同取得成功。

最后,孙志刚还非常重视自我提升和学习。

他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储备,不断学习新的管理理论和市场动态,以保持自己的竞争力。

他认为,只有不断学习,才能够与时俱进,才能够立于不败之地。

正是因为他对知识的渴求和对学习的不懈追求,才使他成为了一个优秀的企业家。

综上所述,孙志刚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除了他敏锐的商业洞察力、坚韧不拔的精神、良好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外,更重要的是他对自我提升和学习的重视。

这些都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要想取得成功,就需要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坚韧不拔的精神,良好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以及对自我提升和学习的不懈追求。

只有这样,才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取得成功。

案例讨论孙志刚事件.

案例讨论孙志刚事件.

(四)政策终结阶段
1.政策终结的特征 ●强制性 ●更替性 ●灵活性 2.政策终结的类型 ●功能的终结 ●机构的终结 ●政策本身的终结 ●项目的终结
3.公共政策终结的方式 ●政策废止 ●政策替代 ●政策合并 ●政策分解 ●政策缩减 ●政策的法律化
l 思想诱导手段
3.公共政策执行的模式——互动理论模式
(三)政策评估与监控阶段 1、公共政策评估的效果: l 直接效果 l 附带效果 l 意外效果 l 潜在效果 l 象征性效果
2、公共政策评估的过程与步骤 ●.准备阶段 a 确定评估对象 b 制定评估方案 c 挑选和培训人员 ●实施阶段 ●.结束阶段 结束阶段是处理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 的阶段。
6月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 穗中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就 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做出一审判决: 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婴 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 犯胡金艳、乔志军、李文星、何家红、韦 延良、李龙生、吕二朋、张明君、周利伟、 钟辽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 刑。
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 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 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自 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 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6月 22日:新华社受权播发《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全文。
6月9日:孙志刚案涉及的原广州市公 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 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 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 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 人,以玩忽职守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 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 年至3年。

政策议程案例

政策议程案例

政策议程案例
下面为你提供一个政策议程案例:孙志刚事件。

孙志刚,湖北人,2003年3月17日晚,在其去网吧的路上偶遇民警,因为没有暂住证,被警察送到广州市收容所。

当晚,孙志刚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其死因是钝器击打背部,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导致休克。

孙志刚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被人发帖到西祠胡同中,后被南方都市报的记者陈峰发现。

记者私下联系其家人,对事件的起因经过进行了全盘了解,之后在南方都市报上发表了《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一文,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此时,孙志刚事件已经从一个普通地方案件升级为一个全国性关注的社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社会法制条款中关于收容方面的漏洞、警务人员的暴力执法问题,甚至还反映出当今社会的官民矛盾等一系列问题,触发了舆论机制,也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注意和重视。

相关部门派遣指导工作组来督察此案。

同时,要求纪检、监督公安、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加快案件调查进程。

在整个活动过程中,媒体的议程设置在促进公共政策的最终结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南方都市报记者通过网络了解到这一消息,
并通过媒体形成了媒体议程,并得到其他媒体的呼应。

在此之后,媒体议程被推到公众面前,受到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并形成了舆论。

当公共议程和媒体议程联合起来向国家政治部门施加压力以最终推进政策议程时,这种舆论代表了公共议程。

最终,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等部门出台了公共政策,制定了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从宪政的角度思考孙志刚案

从宪政的角度思考孙志刚案

从宪政的角度思考孙志刚案孙志刚案是中国最高法院近年来审理的一起有着重大意义的宪法相关案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从宪政的角度来思考这一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宪政原则是维护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基础。

在孙志刚案中,孙志刚因为涉嫌非法集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他在接受审讯的过程中被迫背负犯罪责任,对其自由和人格权利的侵害引发了人们的关注。

宪政原则强调的是法治的平等原则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在孙志刚案中,一些法律程序并不符合法治的原则,违背了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因此,这一案件引发了对宪法解释和司法独立的讨论,呼吁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确保宪政原则在诉讼过程中的适用。

其次,宪政要求政府行使权力时要遵循法治原则。

在孙志刚案中,涉及的非法集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牵涉到多个层面的责任。

政府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当依法行政,保护合法权益,同时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执法。

然而,这一案件暴露了监管不力、执法不公等问题。

从宪政的角度来看,政府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和执法公正,遵循宪法的要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宪政原则要求司法独立和法治的适用。

在孙志刚案中,一些人认为审判过程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审讯过程中对孙志刚的强迫、威胁和排挤等行为,这一案件的处理引发了人们对司法独立的关注。

宪政原则要求司法机构在审判过程中独立、公正地行使权力,而在这一案件中,一些负责审理的司法人员可能受到了政治因素的干扰,使得案件的处理令人不满。

因此,从宪政的角度来看,需要更加重视司法独立,进一步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确保法治的适用。

最后,宪政原则要求政府响应和回应公民的诉求。

在孙志刚案中,孙志刚的亲友通过一系列的上访和舆论压力,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表明,公民对于政府的监管和执法工作提出了质疑和批评,并希望得到公正的处理和回应。

宪政要求政府对于公民的诉求进行积极回应,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因此,这一案件也提醒政府要倾听和回应公民的诉求,加强与公民的对话和沟通,保持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

孙志刚事件

孙志刚事件

四、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
1、相关政策出台
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 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 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 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7月21日,国务院民政部发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 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03年8 月1日起施行。
2、救助管理办法的变化
(1)立法宗旨由强制收容变为救助自愿 ) 取消了强制功能,将救助完全变成了一种自愿的行为,实 行来去自由的开放式管理,只要是符合被救助对象的条件 ,都可以救助。救助站必须提供及时的救助,是一种纯救 济性的措施。 (2)公安机关淡出救助管理领域 ) 公安机关只有告知、引导、护送义务,不能命令、要求、 指示,没有任何强制色彩在其中。 (3)救助管理对象严格界定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对象严格界定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对于农民工来城市工作或者走亲访友的,要严格区别,界 定在被救助范畴之外。以有无暂住证等作为收容遣送条件 的现象,更是一去不复返。
谢谢大家,欢迎对此案例有新 的角度观点和探讨
2、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切实可 行的监督制约机制。从根本上规范公 共权力的行使。 《救助办法》虽然规定了公安人员有引 导流浪乞讨人员向求助站求助的义务 ,却没有从流浪者本身的角度清楚的 规定他有自愿入站的权利。 3、严格清理整肃工作人员队伍,切实 转变观念端正工作作风,条件成熟时 引进“志愿者服务”机制。 4、救助作为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对 于救助的财政资金有周密的规划。
• 3月月17日孙志刚因查没有暂住证从街上被带至广 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 • 3月18日孙志刚被黄村街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送 中转站。 • 3月18日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 人员救治站。 • 3月19日孙志刚在救治站遭到救治站工作人员无情 轮番毒打。 • 3月20日孙志刚在救治站不治死亡。 • 4月18日广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报告表明,孙志刚 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 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孙志刚案

孙志刚案

我要讲的是孙志刚案的违宪性。

03年4月,南都揭露了一起暴力执法致人死亡的事件,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甚至对我国的收容管理制度产生了影响,就是我今天要说的,孙志刚案。

大家边听边思考这几个问题,我讲完之后会问1、案情,孙志刚是湖北人,武汉科技学院毕业。

03在广州一个服装公司工作。

03年3月17号晚上,10点多,出去上网,没带身份证,碰上警察了,正好广州市公安机关正在“严打”,重点清查三无人员,2、孙志刚身上什么证件都没有,被带进了派出所。

做了笔录,上面关于孙志刚有无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和合法证件的,写的都是“无”。

昨晚笔录,与孙志刚合租的人,带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被通知不能保释。

当天晚上,还是17号,孙志刚的另外两个朋友来到派出所,提出补办暂住证,保领,但民警说是“没有进行核实必要”,给拒绝了。

3、然后凌晨2点左右,18号凌晨,孙志刚被送到收容待遣所。

然后值班民警做了笔录,写了“无暂住证”、“无正当职业”、“无正常居所”,让他签字。

4、做完笔录,18号上午,孙志刚说自己有心脏病,被送到了收容人员救治站。

19日,跟他合租那个人去救治站要见他,医生不让见,说只能是亲属才来保人。

20号凌晨,孙志刚摇铁窗求救,向来接病人的家属喊自己的工作单位,姓名一类的信息,引起了护工的注意,护工到206病房,让里边的病人殴打孙志刚。

然后孙志刚就挨打了,断断续续打了两三次顿,其间有值班护士过去劝过。

5、当天护士给做的记录是孙志刚睡眠六小时。

20日上午不到十点,护士发现孙志刚快不行了,抢救没救过来。

他的死亡证明上写了“脑血管破裂,心脏病猝死” 打的问号,意思是不确定是哪个原因,还说除了脚趾异样没有其他伤痕。

但是法医学鉴定书上说的是,“多处表皮擦伤和表皮脱落,背部大片皮下出血,解剖查明双肺淤黑,胃内有褐色水样物。

这里边有四个点我要说的,一是因为没带证件被强制收容的问题,二是释放的问题,三是关于不实的笔录,四是他的死亡证明凭带没带身份证认定三无人员的,从法律上说这是毫无根据的。

孙志刚案及其分析【案例与材料分析12】

孙志刚案及其分析【案例与材料分析12】

孙志刚案及其分析【案例与材料分析12】孙志刚案:良法的重要性【案情】2003年3月晚上,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未携带任何证件被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带回派出所对其是否“三无”人缘进行甄别。

孙辩解自己有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和身份证,并打电话让朋友将其身份证带到派出所,但李置之不理,并不同意孙之友“保领”孙,也未将情况向派出所值班领导报告。

后孙志刚称有病被送至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当晚至次日凌晨,孙在该救治站206房遭连续殴打致重伤,当晚值班护士曾伟林、邹丽萍没有如实将情况报告给值班医生,邹甚至在值班记录上作了“本班睡眠六小时”的虚假记录,导致孙未能得到及时的治疗,3月20日,孙死于这家救治站。

法医事后鉴定死因为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

后经广州市人民法院、广州白云区法院和天河区法院三地同时审理,涉案的18名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

【分析】从刑法角度来讲,这起案件得到了公正处理。

但是该案件经媒体报道之后在法学界引起了巨大波澜,法学界展开了一场关于“良法”之治的讨论。

大家一致认为如果不从法律制度本身去解决问题,今后还会有李志刚、刘志刚等被收容致死,因此强烈呼吁,不要让孙志刚的血白流,不要让类似的悲剧重演,以此为契机,使其成为推动中国依法之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里程碑。

亚里士多德在定义法治时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且大家服从的法律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是提出“良法”之治思想的第一人。

在现代社会,良法被赋予了以下内容:(1)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体现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是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的。

(2)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力和自由。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异的保护。

良法之治是中国现行法治所必须实现的一个目标,良法是内容合理和形式严密的统一,就其内容而言,良法应该具有以下方面的精神底蕴:第一,人权。

孙志刚案

孙志刚案

教学内容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表现为以下三 个方面: (1)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 共同意志的体现; (2)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 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3)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 志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 决定的。
教学内容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教学内容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法律的概念 一 法律的概念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教学内容
(一)法律的概念 一 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 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 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教学内容 (二)法律思维的特征
1、讲法律 2、讲证据 3、讲程序 4、讲法理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教学内容
二、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一)法律权威的概念
(二)维护法律权威的意义 (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课堂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已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 议于2000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日通过, 议于 年 月 日通过 现予公布,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年3月15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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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 第六章 附则

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作品赏析剖析.

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作品赏析剖析.

内容分析: 第二个小标题 孙志刚是被打死的
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前几天 内曾遭毒打并最终导致死亡
VS
医院在护理记录中认为,孙是猝 死,死因是脑血管意外,心脏病 突发。
内容分析:
第三个小标题 孙志刚是被谁打死的?
接到死者家属提供的材料以后,记者走访了孙志刚临死前3天 呆过的那3个地方。 黄村街派出所拒绝接受采访,称必须要有分局秘书科的批准。 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的一位副站长同样表示,没有上级机关 的批准,他无法接受采访。 广州市民政局事务处,该处处长谢志棠接待了记者。谢志棠说: “我有百分之九十九点八的把握可以保证,收容站里是不会打 人的” 。 与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一样,收治孙志刚的广州市脑科医院 的医教科负责人也表示,孙的外伤绝对不是在住院期间发生的。
3月17日:在广州街头被带至黄村街派出所
3月18日:被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
3月18日: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
3月20日:救治站宣布事主不治
4月18日:尸检结果表明,事主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
写作背景: 陈峰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说:“2003年的时候,《南方都市 报》刚刚成立了深度报道组,我也是刚刚加入。3月份在寻找线索 时,在《西祠胡同》里面的讨论版和一些媒体人聊天,正好有一 个孙志刚同学的同学在里面,把这个事情的线索发在了讨论版里。 当时大家都觉得这个事情不太好做。我刚到深度报道组,也没有 什么特别好的线索,就把线索报上去。结果当时南都记者部的主 任说没有问题,可以去采访,线索来源是这样的。”谈及当年的 收容制度时,他说:“当时的收容制度,从我看到的报道和亲身 经历来讲,收容已经变化成为一种地方政府随意剥夺公民人身自 由的制度,而且已经演化成一种牟利的方式。”
6月27日 广东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涉案的12名犯罪人员被处 以死刑、无期等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另有20名政府官员因失职等原 因受到上级处分。

案列分析_孙志刚

案列分析_孙志刚

案例分析:1.孙志刚事件后的相关政策变迁说明了什么?孙志刚事件后的相关政策变迁说明了之前的政策在现今社会情况下是不适合的。

首先从政策主体的合法性来看,公众与社会团体也是公共政策的参与主体,但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制定之时,政府没有广泛的征集社会的民意,也没有采取应有的途径或程序,更没有开听证会,将广大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意见考虑在内。

我相信,这些流乞人员还没有听说要制定一个办法来管制他们的时候,他们的命运就已经被决定了,连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

政策制定主体在广泛性与代表性上的缺失,决定了这项政策是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剥夺,以合法的名义的剥夺;接着是政策内容的合法性。

影响公共政策内容合法性的主导性因素之一就是社会利益的正义分配,即利益分配要凸显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机会均等等价值。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想要解决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城市治理中所出现的问题,直接受惠的就是拥有中国城市户口的城市居民。

也就是说中国8亿左右只拥有农村户口的公民就被排斥在这个政策的受惠范围之外,甚至是处在这项政策的管制之下,更甚至有可能成为该政策的受害者。

“孙志刚事件”不是唯一的惨剧,当一个弱势的公民无可奈何地在异乡成为一个很不尊严的流浪乞讨人员时,他或她得到的不是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最基本的帮助,而是强制与遣送,这样的公共政策,其合法性在哪里呢?如果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照顾了除流浪乞讨人员之外绝大部分中国公民的利益,那么它就可以忽视乃至剥夺那些少数流浪乞讨人员的利益吗?这样的政策也不符合劣势者利益最大化原则。

最后从政策的长期适用来看。

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也还源自于公共政策是否符合社会的长远发展需要,也就是政策的延续性。

一个公共政策,是经过社会各方面的协商讨论,经过各种程序方法才建立起来的。

如果只注重当前的利益而忽略未来的成本,即便是遵循多数人的同意也不意味着多数人的正确,更不意味着符合社会的长远利益,在更多的情况下往往是损害社会的长远利益。

宪法的案例故事

宪法的案例故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以下是一些关于宪法的案例故事:
1. 孙志刚案:2003 年 3 月 17 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

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

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并于 3 月 20 日死于这家救治站。

这一事件被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愤慨。

最终,涉案人员被依法惩处,相关部门也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

2. 齐玉苓案:1990 年,山东滕州第八中学的初中生齐玉苓考上了中专,但被同村同学陈某盗用了姓名,陈某冒名顶替齐玉苓上了中专,并在毕业后分配到银行工作。

而齐玉苓却因为没有考上中专,只能务农。

1999 年,齐玉苓偶然得知了真相,于是将陈某、陈某所在学校、滕州市教委和滕州市人事局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这一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最终认定了被告的侵权行为,并判决被告赔偿齐玉苓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对公民姓名权和受教育权的讨论和关注,也促进了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这些案例都反映了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维护,也展示了宪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政治学案例分析[1]

政治学案例分析[1]

《政治学原理》案例分析一、从孙志刚案看政治参与的功能27岁大学生毕业生孙志刚,2003年受聘到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工作。

3月18日,孙因未带身份证外出,被广州警方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其后在站内遭毒打致死。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

次日,全国各大媒体和网站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网络上更是掀起一股追究案件根源的热潮,在网民的强烈议论和关注下,此案引起全国民众的极大关切,并得到了中央和相关政府机构的高度重视,案件得以迅速侦破,相关罪责人员都受到相应惩处。

不仅如此,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又顺应民意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并颁布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改变了长期以来对待城市外来人员的不公正政策。

请运用政治参与功能的相关理论对此事件发表评论。

(不少于300字。

共10分)二、从“华南虎照片”案看政治参与的途径2007年10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宣布陕西发现华南虎,并公布据称为陕西安康市镇坪县城关镇文采村村民周正龙2007年10月3日拍摄到的华南虎照片。

但这一轰动性的消息随即引来广大网友质疑,指可能是纸老虎造假。

11月16日,一网友称“华老虎”的原型实为自家墙上年画。

同时,义乌年画厂证实确曾生产过老虎年画。

11月26日,网易公布周正龙拍摄的全套40张原始“野生华南虎”数码照片。

12月3日,来自六个方面的鉴定报告和专家意见汇总认为虎照为假。

2008年2月4日,陕西省林业厅就“草率发布发现华南虎的重大信息”发出《向社会公众的致歉信》。

6月29日,陕西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的负责人出席新闻发布会,向公众通报“华南虎照片事件”调查处理情况,正式承认照片系伪造,“照片事件”涉及的13名相关人员受到处理。

2008年9月27日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对华南虎照周正龙确定犯诈骗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法律史话之“孙志刚案”:他以生命为代价,推动我国法治进程

法律史话之“孙志刚案”:他以生命为代价,推动我国法治进程

法律史话之“孙志刚案”:他以生命为代价,推动我国法治进程2020-07-26 11:23毓秀法谈基本案情回顾2003年3月17日晚,在广州某公司任职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

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

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和其他被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

3月20日,孙志刚死于该救治站。

最后,几名行凶者皆被处以无期徒刑到死刑的刑罚。

孙志刚生前照片案情其实并不复杂,但背后的细节牵扯出了很多值得我们现在依旧都可以思考的因素,笔者借本文分享一下自己对本案的看法。

案件分析1.表面原因从表面上来看,本案的出现完全是由于收容站内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被收容人员目无法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所致。

这其中举一个例子就可以说明:在孙志刚被转送到第一个中转站的时候,他和一些精神病人待在一间房子里。

而工作人员明知这几名病人情绪不稳定,还依旧对其不管不问。

在孙遭到同室人员殴打的时候,工作人员乔某明知发生此事,非但没有阻止,还不让其他工作人员去管:“别管他,继续打,打的还不够狠”。

实际上到了这里,收容遣送站在当时暴露出来的问题就很明显了:站内环境差,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人员素质堪忧等。

这些与孙志刚之死也有着必然的联系。

彼时的收容遣送站2.根本原因:不过随着该案的处理完毕,收容遣送制度受到了直接质疑,该法律依据并不充分,甚至存在错误。

而“制度的问题永远是根本的”。

笔者将该问题分析为如下:1982年,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将“乞讨者”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的人”列为收容遣送对象,后来又将“三无”人员纳入到了收容遣送的范围。

由于该办法是顺社会趋势而生,因此在颁布后的十几年内对于社会秩序起到了很好的维护作用。

但是随着21年后该案的出现,人们发现了该部法规的不足之处,几位在学界内举足轻重的法学家提出该部法规的内容已经同我国《宪法》相抵触,应该予以废除。

公共伦理学孙志刚案浅析

公共伦理学孙志刚案浅析

公共伦理学孙志刚案浅析姓名:车在镇学号:5081309043班级:F08130022010公共伦理学(孙志刚案)■案例背景简介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的大学生孙志刚,案前任职于广州达奇服装公司。

2 003年3月17日晚上,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未携带任何证件被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带回派出所对其是否“三无”人员进行甄别。

孙被带回后,辩解自己有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和身份证,并打电话叫朋友成先生把他的身份证带到派出所来,但李耀辉却没有对孙的说法进行核实,也未同意孙的朋友“保领”孙志刚,也未将情况向派出所值班领导报告,导致孙被错误地作为拟收容人员送至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待遣所。

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

3月19日晚至3月20日凌晨孙志刚在该救治站206房遭连续殴打致重伤,而当晚值班护士曾伟林、邹丽萍没有如实将孙志刚被调入206房及被殴打的情况报告值班医生和通报接班护士,邹丽萍甚至在值班护理记录上作了孙志刚“本班睡眠六小时”的虚假记录,导致孙志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3月20日,孙志刚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

法医事后鉴定其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后经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白云区法院和天河区法院三地同时审理,涉案的18名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中各主体的行为2001年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外出,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错误收容。

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

3月19日晚,因孙志刚大声呼叫,引起救治站护工乔燕琴不满。

乔遂与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等人商量,授意李海婴等8名被收治人员殴打孙志刚。

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等先后两度对孙志刚轮番殴打,致使孙志刚于3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孙志刚事件1.doc解读

孙志刚事件1.doc解读

公共政策的合法性,源自于公共政策是否符合社会的长远 发展需要,也就是政策的延续性。一个公共政策,是经过 社会各方面的协商讨论,经过各种程序方法才建立起来的。 如果只注重当前的利益而忽略未来的成本,即便是遵循多
数人的同意也不意味着多数人的正确,更不意味着符合社
会的长远利益,在更多的情况下往往是损害社会的长远利 益。”收容”出台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旨在解决的当下中国城 市化中出现的城市治安的问题。但是却没有妥当地考虑到 人文关怀、社会和谐健康和国民精神文明。”救助”对”收容” 的替代过程,就是一个很好ຫໍສະໝຸດ 转变。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 合法的政策。
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 为题,首次暴露了孙志刚惨案。
6月9日孙案一审决定:主犯乔艳琴被判死刑,李海 英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 别被判处3至15年有期徒刑。
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 员救助管理方法》并与8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随机 也废除了《广东收容遣送管理规定》
回顾孙志刚事件引发的司法渐变
《孙志刚墓志铭》
一九七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出生于湖北黄冈; 二零零一年:武汉科技学院染美本科毕业; 二零零三年二月:就职于广州,任美术平面设计师; 同年三月十七日:因无暂住证被非法收容; 同年三月二十日:死亡,终年二十七岁; 同年四月十八日:经法医鉴定其系遭毒打致死;
同年四月二十五日:《南方都市报》发表《被收容者孙 志刚之死》;
孙志刚在电话中让成先生“带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 他,于是,成先生和另一个同事立刻赶往黄村街派出 所,到达时已接近晚12点。 出于某种现在不为人所知的原因,成先生被警方告知 “孙志刚有身份证也不能保释”。在那里,成先生亲 眼看到许多人被陆续保了出来,但他先后找了两名警 察希望保人,但那两名警察在看到正在被讯问的孙志 刚后,都说“这个人不行”,但并没解释原因。 成先生说,其中一个警察还让他去看有关条例,说他 们有权力收容谁。

孙志刚案件宪法学视角的思考

孙志刚案件宪法学视角的思考

孙志刚案件宪法学视角的思考孙志刚案件是一件引起广泛讨论的宪法案件,该案件中的宪法学问题十分突出。

本文将从宪法学的角度出发,对该案件进行思考,并分步骤加以阐述。

一、案情简介孙志刚案件是一起纠纷案件,原告为孙志刚,被告为中国某地政府。

孙志刚因追讨工程款而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赔偿孙志刚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

被告不服,随后提出上诉,上诉庭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随后,被告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了该案的复议请求。

二、宪法学问题孙志刚案件中的宪法学问题主要包括宪法的针对对象、主体性和实施途径三个方面。

1.宪法的针对对象在该案件中,被告即为中国的地方政府。

在宪法学的角度出发,宪法规定的针对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事实上享有公共权力的组织。

而地方政府并不属于国家机关,所以在这一点上存在争议。

在该案件中,由于双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孙志刚选择将之告到法庭,而法庭判决给孙志刚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

这也引起了被告的不满。

因此,在宪法的针对对象方面,该案件存在一定的争议。

2.主体性宪法规定的主体权利即为公民权利。

该案件中的孙志刚,为拥有公民权利的自然人,他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依法依规增加了他的维权的手段和渠道。

而地方政府则可能具有行政主体,行使的是行政权力,因此其与孙志刚的维权方式并不相同。

3.实施途径宪法规定了两种方式来实施宪法的规定,即行为和程序。

其中程序是一种重要的宪法原则,其保障了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得以有效实施。

该案件中,孙志刚通过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是一种程序性的维权方式,其所体现的就是宪法规定的权利保障机制。

而地方政府则可能因为其具有行政主体的特征,在法律诉讼方面无法完全执行程序性,一方面需要保证行使行政责任,另一方面也需要保护好市民的合法权益。

三、结论孙志刚案件中的宪法学问题主要涉及了宪法的针对对象、主体性和实施途径三个方面,其宪法学问题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较高的含金量。

孙志刚案例分析

孙志刚案例分析

孙志刚案例分析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孙志刚案件实质反映了国家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滥用,对公民个人迁徙流动权利的一种侵害,以及行政法规违反宪法。

该案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较强的现实意义,揭示了当前社会改革发展过程中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冲突。

1《收容遣送办法》违反了《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是制定的法律。

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而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收容遣送办法》作为1982年制订的行政法规,其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与《立法法》相抵触。

《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自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收容遣送办法》到2003年废除,该办法已经存在了二十一年。

实行收容遣送制度基于中国城乡二元制的社会结构,在当时具有社会福利和综合治理的性质,是“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

当时的收容遣送对象限于:“(一)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二)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三)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

”但是,随着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展开,迁徙自由的呼声日益高涨,户籍制度逐渐松动,收容遣送制度已经变得不合时宜,在实行过程中,部分收容所员工不但不是救助弱者,反而对被收容者进行敲诈勒索甚至辱骂殴打的违法行为。

发展为一定意义上强制人身,侵害公民权利甚至某些利益集团生财的手段,在实际执行中又扩展到城市里的民工和流浪人员,一些地方甚至将收容遣送制度作为加强城市刚性管理,驱赶外来民工的工具。

这些社会弱势群体的人身自由极易受到侵犯,有违法治正义价值,与我国宪法“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相抵触。

孙志刚公共政策案例分析

孙志刚公共政策案例分析

案例:孙志刚,男,1976年生,湖北黄冈人,2001年武汉科技学院(原武汉纺织工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毕业, 2003年春节后来到广州,案前任职于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 3月17日:孙志刚因无暂住证在广州街头被带至广州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20 日:孙志刚在救治站遭遇无情轮番毒打"3月20日:救治站宣布孙志刚不治死亡"4月18日:尸检结果表明, 孙志刚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后来广州市公安局 [2003]穗公刑法字4号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一、孙志刚事件的政策过程研究价值孙志刚事件具有明显的政策过程研究价值,这可以从四个方面论述:首先,它是一个政策过程研究的理想案例,原因在于;前面回放的孙志刚事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包括了至少几个月的时间跨度!在不同的时间内有不同的主体登场!不同的主体承担了不同的活动;其次,这一过程在结构上具有明晰性,既有开头:孙志刚之死,又有发展:社会反应,还有结局:政府变更政策;第三,孙志刚事件的性质具有比较大的开放性,这一事件的主人是一个弱势群体分子,又是一个地方事件,直接的责任人没有高官,无关国家机密,等等,这些性质保证了它的信息的扩散性;第四,这一事件具有内容的合理性,也就是上面说的政策过程关联性,由于这四个原因决定了它作为一个典型的政策过程案例的第五个特征:资料的全面性、关联性使它成为一个政策过程案例,动态性与结构性使这一案例增加了典型性,开放性使这一典型的案例能够作为资料被完整地收集,由此形成了一个包括政策问题!政策目标!政策方案!政策决策等在内的政策全过程的理想材料。

二、孙志刚事件后面的政策过程政策过程的范式是从问题开始的,问题指的是包含要求达到的状态与观察到的状态之间的矛盾,就孙志刚事件引发的政策变更来看,表面上它也是从问题出发的,首先是孙志刚的非正常死亡暴露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存个从需要出发的系统过程,按照系统理论,系统的存在总是以执行一定的功能为基础的,所以这里接着考察孙志刚事件后面的政策过程的功能,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一方面是这儿讲的系统的逻辑,另一方面是因为主流的政策理论认可的政策系统的自我维持功能具有明显的保守性,成了众矢之的的东西。

违宪审查案例分析

违宪审查案例分析
发意义更大。
以上有不当之处,请大家给与批评指正,谢 谢大家!
20
违宪和违法,合宪和合法,是相对应的概 念,合法里的法不包括宪法,合法里的最 高标准是法律,是合乎法律的简称。
孙志刚案件是一个违法问题而不是违宪问 题,是收留遣送办法违反了立法法。该提 起的是违法审查,而不是违宪审查。
孙志刚案子能够启发或者引起人们对我 们国家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的注意,意义 非常重大,虽然这个案子不合格,但是启
制。
所谓违宪审查
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 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 理。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裁定并处罚违 宪行为,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违 宪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制约国家 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违宪审查制度的作用是监督宪法实施。
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主要有三种模式
回到“孙志刚事件”
✓ 违宪审查制度从1954年以来宪法就做了 规定,但是至今一例也没有;
✓ 南方周末报把这个案子称为中国违宪审 查第一悬案。这个说法比较过分,是南 方周末不太了解情况,在这个案子之前, 中国已经有很多类似案件发生了。
案件一:公务员退休年龄案
我国规定,公务员男的退休是60岁,女的是 55岁,四川有个城市的一个副市长,她向全 国人大提出建议,要求审查公务员条例关于 退休年龄的规定,认为女的55岁退休是对女 性的歧视。全国人大没有给他答复,原因是 大家认识不一样,有些人认为这个规定是优 待妇女,而不是歧视妇女,但是另外一部分 人认为这是对妇女的歧视。
案件四:高考录取平等权案
青岛三考生在2000年的时候,就教育部的高 考录取标准不平等问题,到最高法院去告教 育部,由于教育部规定的名额问题,北京和 山东录取的分数线完全不一样,北京学生比 外地学生可能要少一百分,同样的分数在山 东可能连大学都上不了,在北京可能上重点 大学,那么大家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为什么有这个差别呢?

孙志刚

孙志刚

孙志刚案件引发思考2003年3月17日.27岁的中国公民孙志刚在广州的大街上行走时.突然被收容了.孙志刚为何被收容?事情发生在当晚10点.喜欢上网的孙志刚离开与朋友合租的住房.准备到附近一家网吧去玩.孙志刚是广州达奇服装公司的一名平面设计师.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从深圳跳槽进入达奇公司.当时处于试用期.月薪2000元.走到天河区黄村大街上时.孙志刚突然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的警察拦住了去路.就说是不修边幅.孙到派出所后.由两名[辅警"做了笔录.这是一份有点奇怪的笔录.上面孙志刚被问及有无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和合法证件时.所答已无可考.填写的竟均为[无".据广东省有关部门事后调查.当天晚上.孙志刚的两位朋友舒某某.杨某某曾来到派出所.说明孙有身份证和工作单位.提出为其补办暂住证.并予以保领.但均被李耀辉以[没有进行核实必要"的理由予以拒绝.次日(3月18日)凌晨2时左右.孙志刚被送到天河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该所值班民警罗侨安对其进行了询问.治安协管员罗东升参照黄村街派出所移送的询问笔录.[制作"了询问孙的笔录.并在笔录上填写了孙志刚的身份证号码及[无暂住证".[无正当职业".[无正常居所"等内容.然后让孙签字.民警罗侨安则代替待遣所所长签下了[同意收容遣送"的意见.到收容遣送站后.孙被护工指使.由所中其他被收容人员打死.值班医生任浩强做了常规抢救.十分钟后宣布孙死亡.他在向区长彭红军知会后.在死亡证明上填写了[脑血管破裂?心脏病猝死?"并且声称孙志刚除趾部有异样外没有明显伤痕.但在广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上.孙志强的伤痕是这样被描述的.[身体有多处表皮擦伤和表皮脱落.背部在60×50CM范围内大片皮下出血.其中在左侧背中部可见四处条形皮内出血.宽0.3cm.长分别为16.12.8.7.7.5cm.而解剖还查明.孙双肺表面淤黑.胃内有褐色水样物160CM.法医解释说:[被害人孙志刚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背部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立法法》规定公民有权提出违宪审查建议,但对于这种建议的提出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符合哪些基本条件,等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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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孙志刚事件后的相关政策变迁说明了什么孙志刚事件后的相关政策变迁说明了之前的政策在现今社会情况下是不适合的。

首先从政策主体的合法性来看,公众与社会团体也是公共政策的参与主体,但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制定之时,政府没有广泛的征集社会的民意,也没有采取应有的途径或程序,更没有开听证会,将广大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意见考虑在内。

我相信,这些流乞人员还没有听说要制定一个办法来管制他们的时候,他们的命运就已经被决定了,连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

政策制定主体在广泛性与代表性上的缺失,决定了这项政策是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剥夺,以合法的名义的剥夺;接着是政策内容的合法性。

影响公共政策内容合法性的主导性因素之一就是社会利益的正义分配,即利益分配要凸显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机会均等等价值。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想要解决中国城市化过程中城市治理中所出现的问题,直接受惠的就是拥有中国城市户口的城市居民。

也就是说中国8亿左右只拥有农村户口的公民就被排斥在这个政策的受惠范围之外,甚至是处在这项政策的管制之下,更甚至有可能成为该政策的受害者。

“孙志刚事件”不是唯一的惨剧,当一个弱势的公民无可奈何地在异乡成为一个很不尊严的流浪乞讨人员时,他或她得到的不是这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最基本的帮助,而是强制与遣送,这样的公共政策,其合法性在哪里呢如果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照顾了除流浪乞讨人员之外绝大部分中国公民的利益,那么它就可以忽视乃至剥夺那些少数流浪乞讨人员的利益吗这样的政策也不符合劣势者利益最大化原则。

最后从政策的长期适用来看。

公共政策的合法性,也还源自于公共政策是否符合社会的长远发展需要,也就是政策的延续性。

一个公共政策,是经过社会各方面的协商讨论,经过各种程序方法才建立起来的。

如果只注重当前的利益而忽略未来的成本,即便是遵循多数人的同意也不意味着多数人的正确,更不意味着符合社会的长远利益,在更多的情况下往往是损害社会的长远利益。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出台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旨在解决的当下中国城市化中出现的城市治安的问题。

但是却没有妥当地考虑到人文关怀、社会和谐健康和国民精神文明。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替代过程,就是一个很好的转变。

所以,它说明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不适合我国社会情况,在当今的社会情况下合法性不足。

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把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强制和遣送改为救助,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法的政策。

2.新闻媒介在这一政策变迁过程中发挥了什么作用“孙志刚案”无疑是媒体监督与社会互动结合作用的结果。

在这一事件中,媒体、法律工作者、公众、政府形成了一个良性的互动,正是这种“互动”终结了一部恶法,也使“孙志刚案”成为我国媒体监督与社会互动的经典案例。

媒体的介入和参与无疑起着关键作用。

孙志刚案最初得以呈现在世人面前并引起世人关注,完全是基于媒体对这一案件新闻价值的判断。

没有媒体独立的议程设置,就不会有孙志刚案的深远影响。

《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采写者陈峰描述自己的写作动机:“那是一个很偶然的机会,我常去一个名叫‘西祠胡同’的BBS,这个大BBS里,有一个小的讨论区‘桃花坞’,里面有很多来自全国各地媒体的朋友。

孙志刚死在广州的消息,最早就是被一位北京学传媒的研究生——一个非常善良的姑娘在这里公布的。

她说一个同学的同学,莫名其妙地死在了广州,家人正在四处奔波想弄明白原因。

不知道这则消息为什么没有别人追问,但是出于一个记者的习惯,我还是打电话与那位研究生联系。

”(陈峰,2005)就这样,陈峰后来做出了那篇影响深远的深度报道《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

这篇深度报道堪称当代新闻史上的经典。

回顾孙志刚案,可以说,如果没有媒体的引导,没有借助于媒体形成的理性的公共讨论,就不会有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

但我们也该看到孙志刚案也绝非媒体或社会对于国家的完胜,因为媒体所呼吁的违宪审查机制被回避了,人大常委会的审查程序也似乎不了了之。

正如论者所言,在这一事件中,“国家在公众舆论面前是有策略有限度的退让回应,背后依然隐含着其更为强大的一面。

公众舆论在展示其巨大力量的同时,也展示了它的力量的限度。

”4月25日,《南方日报》的子报《南方都市报》刊登了一篇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封面新闻,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一个多月却无人过问的前前后后。

这是新闻媒介对孙志刚案进行舆论监督的第一步,是此案成为焦点的第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没有详尽的调查性报道首先进行披露,就没有广大受众的关注,没有相关部门的迅速调查审判,也没有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

而《南方都市报》和采写此案的记者是促成此次舆论监督成效显着的英雄。

说。

5月16日和23日,分别有三位青年法学博士和五位法学专家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要求对收容遣送制度的“违宪审查”进入实质性法律操作层面。

说明新闻媒介对此案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他们纷纷参与进来,为更好实现舆论监督的目的出力。

至此,全国各级新闻媒体已经全面介入对孙志刚案的报道,传媒舆论监督的效果逐步深化。

新闻媒介作为社会的守望者,常常是在前面发现问题,为正义与公正呼喊,而司法机构紧随其后,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

在孙志刚案中,新闻媒介一直实践着社会守望者的使命,发现问题、冷观公审、及时报道评论,因此有较好的监督效果。

6月12日,新华社发表时评《孙志刚案反思:“收容站”应当成为“救济站”》,指出收容遣送制度的模糊性和陈旧规定与中央政策和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认为“以‘自愿出入’为原则,把‘收容遣送站’变为对城市困难群体包括外来困难者的‘救济站’,让需要救济、应当救济的人享受政府的救济服务,应该是改革现行收容遣送制度的基本思路”。

6月14日,《南方日报》刊出报道《吸取孙志刚事件教训,广东政法委研究执法教育》。

随后,一些媒体又报道了其他一些省市整顿收容站及其相关管理的情况。

这是新闻舆论监督的进一步深化,将孙志刚案由地方推广到全国,由特殊案例推广到一般情况,反思的是整个国家的收容制度。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20日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标志着收容制度即将成为历史。

紧接着,全国各地的收容所纷纷摘牌,旧的收容遣送制度逐渐被救助管理制度所代替。

网络上关于孙志刚案的相关讨论才渐渐减少。

提示:1.汇报请以论文的形式,而不是回答问题的形式提交,因此需自拟题目。

汇报的内容需要包涵上述两个问题,并通过ppt展示出来。

2.政策变迁意味着原有《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不足,不足的原因资料里面有一定的提示,可从政策主体、政策内容以及政策工具的角度来分析,也可从政策过程的角度来分析。

这里只做提示,并不指定分析的视角。

3.汇报内容不能少于2000字,希望同学们能在资料收集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的讨论,因此,再次强调进行案例分析的目的是为了能激发同学们思考问题的主动性。

因此,在大众传媒尤其是互联网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大众传媒的影响力正渗透到公众生活的各个领域。

在政府行政领域,大众传媒正凭借其开放性、平等性和便捷性等成为政府与社会公众进行沟通的桥梁,并影响着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

同时,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也需要大众传媒参与到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中来发挥一定的作用。

大众传媒尤其是互联网公共论坛的应用,不仅有利于推动政府政策制定的科学化与民主化进程;而且使全民参与决策成为可能,有利于提高政府制定政策的透明度;也改变了信息占有的不对称,使部分公共事务决策权回归社会成为可能。

可以说,在整个政府政策制定过程中,包括政策问题的确立、政策议程的设定、政策方案的规划和政策的合法化各环节,大众传媒都有着积极的影响:在政策问题阶段,大众传媒通过关注并报道有公益价值的诉讼行为和上书行为从而成为建构政策问题的重要公共设施;在政策议程阶段,大众传媒通过聚焦焦点事件能够影响政策议程的设定;在政策规划阶段,大众传媒通过全程报道政策规划过程让公众对其进行论辩从而可以达到优化政策方案的作用;在政策合法化阶段,大众传媒可以对政策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并进行政策宣传和解读。

同时,我国国情对我国大众传媒在公共政策制定中作用的发挥存在问题,如对政治权威的依附性、传媒话语权分配不均、易受经济利益冲击及对政府政策制定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挑战等。

在我国的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已经慢慢凸显,成为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广大网民知情与参与权力通过网络舆论监督来实现,政府通过网络舆论来发现政策问题了解和知晓广大网民的政策意见、吸收民间智慧等,无论是从广大网民民主权利实现的要求还是政府决策科学化及政策实施的现实要求,对网络舆论监督的研究日益显得重要。

网络舆论监督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网络舆论监督自身反监督的缺失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网络舆论监督不能全面监督公共政策的制定;网络舆论监督主体伦理的缺失导致对公共政策制定的伪监督等问题。

通过对我国公共政策制定视角下网络舆论监督发挥作用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找出有利于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对公共政策发挥正面作用的启示。

最后提出完善网络舆论监督对公共政策制定发挥作用的对策与建议:一、加强对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培养;二、完善网络舆论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制定信息公开制度;三、建立并完善网络舆论监督政府管制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四、建立“网络警察”和“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五、积极探索促进网络舆论监督对公共政策制定全面性监督的新举措;六、保障舆论监督权的独立性同时探索构建政府与网络新闻媒体的合作同盟;七、制定科学的公共政策要求升级技术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反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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