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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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文史哲全文数据库(1951-2004)
【文献号】636
【摘要】内容提要:明代的集市在不同地区有不...,又分为许多类型。

自明初以来,由于社会安定...,集市数目和开市日期明显增多,集市贸易日趋繁荣。

明王朝十分重视集市的管...则统称为镇市或市镇。

明代的集市,由于开市的情...器市、毡货市、山货市等。

此外,还有明王朝特设的与北方蒙古...
二、集市的发展明初,朱元璋为巩固其统...时还是不定期集市,到明末清初,七峪店等已发...历年间,开市次数有了明显的增加。

县市每逢一...化,同时,也有力地表明了集市贸易的发展。

(【分类】史学
【标题】明代的集市
【作者】韩大成
【期号】198706
【总期号】183
【页码】17
【正文】
内容提要:明代的集市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

因开市情况、贸易规模、贸易参加者以及所在地区的不同,又分为许多类型。

自明初以来,由于社会安定、生产发展、社会分工日益扩大和商品经济逐渐发展,集市数目和开市日期明显增多,集市贸易日趋繁荣。

明王朝十分重视集市的管理,并制定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如:官府确定集市地点,规定开市日期,统一斛、斗、秤、尺,管制物价,严禁诈骗,等等。

集市对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起着积极作用,并密切了城乡之间和各地区、各民族之间的联系。

一、集市的名称与类型
集市,是人们贸易有无和商贾凑集的场所。

它有着悠久的历史,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占着比较重要的地位,是城市店铺贸易的补充。

由于地区的不同,对集市的称谓也不完全一样。

其中两广与江西、福建等地,或称集市为墟;山东、河南、陕西、山西、北直隶等地,则称之为集;四川部分地区称集市为亥;云贵地区或称之为街子,或称之为场;江南、浙江、湖广等地称较小的集市为市,规模较大且设有官署者为镇;但有的则统称为镇市或市镇。

明代的集市,由于开市的情况不同,约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不定期市:这是集市中最原始的形式。

这种集市既没有固定的店铺,也没有固定的集期。

如河南南阳府内乡县的丹水店、菊花店等等。

成化年间,因“坐落偏僻,物货不辏,乃听居民随处随时相互贸易,不以集拘”(成化《内乡县志》卷2《食货略·市集》)。

可见这种集市,是经济不发达的产物,交换只是偶然的进行,因此,也就谈不到什么固定的集期。

(二)半定期市:也是比较原始的集市贸易形式。

它与前者的区别,就在于规定了一个大致的贸易时间。

尽管还不很具体,但比前者应该说是一个进步。

如山西潞城的微子店,就属于这一类型。

据天启年间的记载:这里“以秋夏登禾日贸易,任民便也”(天启《潞城县志》卷2《建置志·店市》)。

也就是说,这里的贸易只限于秋夏庄稼收获后进行,但却没有规定确切的开市日期。

(三)定期市:这是最常见的一种集市贸易形式。

这种集市有固定的集场和集期。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状况不同,集期也不一样。

或一旬一二次,或三四次;或单日集,或双日集。

(四)常市:又称日市。

这是比较发达的集市贸易形式。

它与前几种集市的不同之处,在于有固定的店铺,而且交易每天都在进行,没有间歇。

如陕西朝邑县的赵渡镇,“工贾骈@⑴,月无间日”(天启《同州志》卷3),“盖称日市焉”(万历《续朝邑县志》卷1《地形志》)。

又山东章邱县的郝家庄,也是“每日集”(万历《章邱县志》卷14《风土志》);河南柘城县的关厢集,“原间日一集”,正德五年,“易为常市”(嘉靖《柘城县志》《地理志·市集》)。

其次,由于集市贸易的规模数量不同,又有大市(或称大集)、小市(或称小集)和会之分。

大市一般是指贸易规模数量较大、赶集人数较多的集市;小市恰恰相反。

大市与小市,有时是指两个不同的集市,如保定府蠡县乡间十九个集市中,有三个是大集,其余为小集。

有时,大市、小市又是指同一集市的不同集期,一身而二任焉。

如陕西西安府华阴县的岳镇,万历时其集期:“四八日仍旧,盖以初七、初□、十七、二十三,谓之小集”(万历《华阴县志》卷1《舆地·市镇》);又弘治年间,畿南保定府易州官街东西二市,“三日一小市,五日一大市”(弘治《易州志》卷5《街
坊·镇集》)。

在这里,还要附带提及的是“会”。

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集市贸易形式。

“会”有两种形式:一是指庙会(下面还要单独叙述),一是指集市上一般集期之外的特别集期,即每隔几个集期之后,有“会”一次。

所谓“积日曰会”,就是指的这种情况。

如陕西西安府华州的赤水镇,间日一集,每逢三日则一会;东关则每逢四日一会(隆庆《华州志》卷4)。

会的贸易要比一般集市贸易繁盛。

所以,隆庆《华州志》上说:“凡会,则商贩之货,多于市集。


第三,根据所在地区的不同,集市又可分为在城集、在乡集、山市和庙市。

凡集市在城者,称在城集;在乡者称在乡集。

庙会,或称会,或称庙市。

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集市贸易形式。

因其集场一般在寺庙附近而得名。

最初,大概是专向祀神的善男信女提供香纸食品等,后来,逐渐发展为规模较大的贸易百货的大型集市。

每年或一次,或两次;每次一天或几天。

其贸易规模远较一般集市为盛。

如畿南广平府,“庙之会,国初未有。

自正德之初,始有此俗。

先期货物入集,酒肆罗列。

男女入庙烧香,以求福利。

无赖之徒云集,乘机赌博,甚至斗杀淫盗,争讼由之起。

如永年之娘娘庙,肥乡之××庙,曲周之龙王庙尤甚”(嘉靖《广平府志》卷16《风俗志》)。

至于山市,又称山会或山集。

这是一种与庙会差不多的集市。

其最大特点就是集场在荒山广场,故以山市名之。

其开市每年虽然不过一两次,但贸易盛况却远远超过一般集市。

如山东青州府安丘县的三山市,“在县南二十里,每岁二市,市各五日。

三月望七月朔日起,皆平地张萃,列燧成巷。

他傍县皆来贸易,红尘四合,烟云相连。

涩@⑵之声,闻于数里”(万历《安丘县志》卷4 《建置考·街市》)。

又诸城县的白龙山神集,每逢集期,“四方数百里内,贸易之人至期毕集,殆及万人。

可比昌邑之青山集、安丘之三山集”(万历《诸城县志》卷3《集场》)。

第四,因为贸易的参加者不同,集市又有民市、军市之分。

专为商民开设的集市,称之为民市;专为士兵开设的集市,称之为军市。

如山东德州之南关为民市,小西关则为军市(乾隆《德州府志》卷4《疆域志·市镇》)。

第五,由于集市交易的商品不同,集市又分为牛市、骡马市、米市、果子市、柴炭市、焦煤市、杂货市、丝市、纸市、布市、猪市、板木市、铁器市、毡货市、山货市等。

此外,还有明王朝特设的与北方蒙古等族贸易的马市、民市、小市等。

二、集市的发展
明初,朱元璋为巩固其统治,实行了一系列恢复与发展生产的措施,使广大农民能够比较安定地进行生产,所以,在不长的时期内,农业生产得到迅速的恢复与发展。

在此基础上,社会分工日益扩大,从事工商业的人口不断增多,集市也日渐发展和繁荣起来。

其主要表现如下:(一)集市数目的不断增多。

在当时的各县范围内,一般都有几个、十几个甚至更多的集市。

我们如果把各地不同时期的地方志加以比较,不难发现,除少数地区在较长时期中集市没有增加,个别地区集市反而有所减少外,绝大多数地区的集市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

如南直隶应天府的上元、江宁、江浦、六合;凤阳府的怀远、寿州、蒙城、霍丘、泗州、盱眙、天长、灵璧、颖州、太和、毫州;淮安府的山阳、盐城、桃源、沭阳、海州、赣榆、邳州、宿迁;苏州府的长洲、昆山、常熟、太仓、嘉定、吴江;松江府的上海;庐州府的合肥、庐江、无为、巢城;常州府的武进、无锡、宜兴、江阴;扬州府的江都、代真、泰兴、高邮、兴化、宝应、如皋、通州、海门;镇江府的丹徒;池州府的贵池、滁州、全椒、耒安;以及徐州、丰县、沛县、和州、含山;浙江杭州府的仁和、海宁、富阳、余杭、临安、新城;衢州府的西安、龙游;金华府的义乌;宁波府的慈溪、奉化;绍兴府的嵊县;湖广黄州府的黄岗;广东广州府的东莞;潮州府的海阳、大埔;惠州府的归善、博罗、海丰、兴宁;山东青州府的益都、昌乐、安丘、诸城;东昌府的濮州、朝城;济南府的武定州;兖州府的单县;陕西西安府的三原、朝邑;畿南保定府的蠡县;真定府的元氏、南宫以及天津卫等九十多县,都属于这种状况。

当然,由于各地方志的详略不一与疆界的不时变动,这种统计和比较,不可能十分精确。

但是,它大体反映了各地集市不断增加的趋势,则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二)集市开市日期的逐渐增加。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集市的开市日期也在逐渐增加。

如前所述,河南南阳府内乡县的丹水店、七峪店等,成化时还是不定期集市,到明末清初,七峪店等已发展成为定期市。

又如前述,山西潞城县的微子店,天启年间,还是半定期的集市,到清代发展成为定期市。

至于一些定期市,如陕西西安府华阴县的县市与岳镇,原来每月开市六次,其中县市每逢二六为集期,岳镇则每逢四八为集期,到万历年间,开市次数有了明显的增加。

县市每逢一、二、三、五、六、九为集期,即由每月六个集期增为十八个集期;岳镇则除每逢四、八为大集外,每月又新增小集五次。

河南内乡县的城内集,“旧于每月三、七日,俱在大中街一处开设”,到成化年间,为了满足商民贸易的需要,“乃分定处所日期”,增设西关厢、学街、东街集,并规定以三、六、九日为集期(成化《内乡县志》卷2《食货略·市集》)。

集市开市次数由少而多,有的由不定期、半定期向定期市转化,有的由定期市向常市过渡。

这种由低级向较高级的演化过程,不仅显示了当时社会分工的日益深化,同时,也有力地表明了集市贸易的发展。

(三)集市贸易的日趋繁荣。

在明代,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不少工商业相当繁荣的集市。

这些集市动至数千户,多者甚至达万户。

如苏州府的震泽、盛泽、黎里、同里、平望、南翔、沙头;松江府的风泾、朱家角;杭州府的唐栖、长安;湖州府的乌镇、菱湖、双林;嘉兴府的濮院、王江泾、青镇;微州府的岩镇;凤阳府的东正阳镇;淮安府的西湖嘴、江浦;开封府的朱仙镇;饶州府的景德;临江府的清江;广州府的佛山;青州府的颜神;兖州府的安平;西安府的柳子;武昌府的汉口;荆州府的沙市等市镇,都是当时远近驰名的较大的市镇。

在这些集市上,既有大量的行商,又有不少的坐贾,贸易相当繁盛。

如汉阳府的汉口镇,原是一个很小的集市,明中叶以后,“商船四集,货物纷华”,成为长江中游的一大市镇,“人烟数十里,贾户数千家,鹾商典库咸数十处,千樯万舶之所归,货宝奇珍之所聚,洵为九州名镇。

然肇于明中叶,盛于启、正(祯)之际”(康熙《汉阳府志》卷1《舆地志·坊村》引旧志);又荆州府的沙市,“明末极盛,列巷九十九条,每行占一巷,舟车辐辏,繁盛甲宇内”,清初,刘继庄说:“即今之京师(北京)、姑苏,皆不及也”;又杭州府的唐栖镇,“官舫运艘,商旅之泊,日夜联络不绝”,“财货聚集,徽杭大贾,视为利之渊薮。

开典囤米贸丝开车者,骈臻辐凑,望之莫不称为财赋之地。

即上官亦以@⑶镇目之”(乾隆《栖乘类编》卷3《风俗》,引胡玄敬《耋朽遗言》)。

三、集市的管理
为使集市贸易能够正常而又有秩序地进行,明王朝和过去的许多王朝一样,不仅十分重视集市的管理,而且逐步制定了一套比较完整的集市管理制度。

其具体作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确定集市地点。

集市的出现和发展,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

但是,集市究竟在何处开设为宜,却往往要由封建地方官府来批准。

如陕西临潼县的广阳镇,就是在万历二十三年,经知县马某批准确定为集市的。

对此,武之望曾有这样一段描写:
广阳故无市。

有之,自万历乙未始也。

……(邑民)相率请之于邑候马公,公是其请,为投牒立课,视他镇矣。

(万历《临潼县志》卷4 武之望《广阳镇新市碑记》)
又如山东青州府的昌乐县,原止三十处市集,嘉靖时,知县朱水“添设六处以便民”(嘉靖《昌乐县志·地理志·市集》);东昌府博平县的梭堤,成化年间,知县义林因这里“民居稠密,弃商艇官舰往来之处”(正德《博平县志》卷3 《政教·市集》),遂确定这里为集。

城内市集的开设也不例外。

如河南开封府临颍县,洪武二十九年,知县李实“始立县市”(嘉靖《临颍志》卷3《建置志·坊市》);畿南广平府威县,嘉靖五年,知县钱求“开立街市”(嘉靖《威县志》卷2《地理志》);保定府蠡县,嘉靖年间,知县李复初开创了北关市(嘉靖《蠡县志》卷2);陕西西安府的商南县,嘉靖时,知县郝宗儒立东关、西关、南关三集(嘉靖《商略商南县志》卷2 《建置·市集》)。

可见,不论在乡或在城,不论明初或明后期,集市的开设,需经当地官府的批准,则是一致的。

其豪强官绅之家,私设墟市固然也有,但为数甚少。

(二)规定开市日期。

集市的开市日期也要由地方官府来决定。

如前述,山东博平县,当正统九年知县梁zhōu@⑷创立县市之后,规定“每月二、七日令民懋迁有无”;又如韩官屯集,自成化时,经知县文林确定为集市之后,规定“每四、九日为集场,民甚便之,遵慕不替”(正德《博平县志》卷3《政教·市集》);再如梭堤集,自成化时确定为集市后,“定每月逢五、十日为市”(同上)。

确定开市日期的准则,既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要注意尽可能不同附近集市的集期
冲突。

如畿南河间府宁津县,“洪武二十九年始立县市,每月六集,以一、六为期;在乡大柳店等“亦每月六集,各有日期,与县相错。

惟后添中五店,界在东北四镇店之间,与县六大集日同期”(万历《宁津县志》卷2 《建置志·坊市》)。

这样是为了使买者或卖者可以在自己最方便的时间和集场上就近进行交易。

如畿南真定府藁城县,在乡各集,有的虽然市期相同,“而无相妨者,民各于附近交易故也”(嘉靖《藁城县志》卷1《地理志·坊市》。

为了尽可能做到临近集市的集期互相交错,由比较有权威的官府做出决定,显然比商民协商要方便得多。

(三)统一斛斗秤尺。

在集市贸易中,不论买或卖,总离不开斛斗秤尺。

朱元璋为了改变过去度量衡的混乱状况,在建国之初,就注意斛斗秤尺的统一。

如洪武元年,他下令铸造铁斛斗秤升,然后转发各地,令其依样制造,较勘相同,方许行使。

其牙行市铺之家与乡村人民所用斛斗秤尺,必须“与官降相同”,并赴官印烙,方许在市场上行使。

为了防止有人从中营私舞弊,明王朝还严格规定:
若官降不如法者,杖七十;提调官失于较勘者,减一等;知情与同罪。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

若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较勘印烙者,笞四十。

(皆见《大明律》卷10《户律》7《市廛》)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这些规定,明王朝还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在市场上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洪武元年十二月,朱元璋就下过这样一道诏令:“在京兵马指挥司并管市司,二日一次较勘街市斛斗秤尺”(《明太祖实录》卷34,洪武元年十二月壬午);“在外府、州各城兵马,一体兼领市司”(同上),其具体负责巡视检查市场的称“集头”或“老人”,或统称之为集头老人。

嘉靖《威县志》载:“集头老人”,在城集额设一名,专一管理市政,同度量衡;……又于在乡七集,各设一名。

(该书《职官志·正役》)明王朝这套比较严密的管理度量衡的制度,对统一斛、斗、秤、尺,减少贸易争端与发展商业,起了积极的作用。

如山东济南府的莱芜县,嘉靖时的记载说:莱为集十七,斛、斗、秤、尺,官为之谨,又有牙役以分之,集头以总之,故贸易平而争者鲜少矣。

(嘉靖《莱芜县志》卷2《集市》)山东东昌府的博平县、河南开封府的兰阳县,情况也不例外。

当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要想使这些措施百分之百的贯彻执行,是根本不可能的。

因为商贾们多靠商业骗术而发财致富,不管法令多严,有些人不可避免地总要在斛、斗、秤、尺方面搞鬼;而官吏与集头老人等因受贿,也保护一些人的营私舞弊。

这样一来,故市场上使用非法斛、斗、秤、尺者仍时有所见。

以北京地区为例,成化时户部尚书马昂的奏疏中说:
近体知京城内外……开张铺店买卖之家,不遵法度,往往私家置造大小斛斗秤尺,在市把持行使。

……卖物者用小样斛斗秤尺,买物者用大样斛斗秤尺,甚是不许。

(《皇明系法事类纂》)因此,明王朝三番五次地重申明初的禁令,各地方政府对此也相当重视,如嘉靖时应天府的六合县:各市贸易之所,其斛斗秤尺,大小不一,民缘为奸。

嘉靖三十年,知县董邦政立平准,悬于市肆,谕贸易之人,有大小低昂听其较量。

民心知儆,市价均平。

(嘉靖《六合县志》卷1《地理志·坊市》)这些措施,对制止度量衡方面的混乱状况,对集市贸易的正常而有秩序地进行,起了积极的作用。

(四)管制物价。

物价是否稳定,是关系着国计民生的大事。

所以明王朝在推行标准斛斗秤尺的同时,对物价的管制也十分关注。

众所周知,商品的价格是由商品的价值决定的。

但是,由于供求的不协调和人为的操纵把持,也往往给价格造成较大影响。

朱元璋为使买卖比较公平地进行,明确规定市场物价要由市司会同诸物行人秉公评估。

如果有贵贱不平、把持行市和强买强卖等情况发生,就要进行制裁。

其具体规定是:
凡诸物行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盗窃论,免刺;
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平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其牙行,其为奸计,卖物以贱
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
若见人有所买卖,在傍高下比价,以相惑乱而取利者,笞四十;
若己得利者计赃;重者,准盗窃论。

免刺。

(皆见《明律》卷10《户律》7 《市廛》,又见万历《明会典》卷164)为贯彻这些规定,朱元璋命令在京兵马指挥司与在外府州各城兵马以及集头、火甲人等,及时进行巡查,对违令者及时进行惩处。

如洪武时番禺知县道同,发现土豪数十辈折买市中珍货,“稍不快意,辄巧诋以罪,同械其魁通衢”(《明史》卷14《道同传》)。

又崇祯时,徽州、池州米贵,牙行又“把持其间”,民不堪命。

于是当地官府对这些把持者进行扑责与枷锁(《楼山堂集》卷12《江南平物价议》)。

(五)严禁诈骗。

弄虚作假、巧言诈骗是商贾们发财致富的惯用伎俩。

朱元璋为制止这类现象的发生,规定: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各笞五十,其物入官;
各处客商辐辏去处,若牙行及无籍之徒,用强邀截客货者,不论有无诓赊货物,问罪。

俱枷号一个月;如有诓赊货物,仍监追完足发落。

若监追年久,无从赔还,累死客商,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
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

官给印信文簿,附写客商船户住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每月赴官查照。

……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牙行埠头容稳者笞六十。

(皆见《明律》卷10《户律》7 《市廛》,又万历《明会典》卷164《市廛》)朱元璋又命令在京兵马指挥司、在外府州各城兵马以及集头、火甲人等,按时“稽查牙侩姓名”,巡视贪冒狡诈,对违令者进行制裁。

特别是对“棍牙”、“虎牙”、“奸牙”的打击,明王朝更是不遗余力。

明末的许多公案小说中,对此都有较多的描述。

总之,明王朝管理集市的各项措施,当时虽不可能百分之百地贯彻实行,有时,甚至可能成为勒索商贾的手段,但总的来说,这对打击奸商,安定市场秩序,在当时还是起了一定的作用。

从问题的不断发生到不断制止,如果没有明王朝的上述许多规定,要想使集市贸易正常而又有秩序地进行,简直是不可想象的。

四、集市的作用
当时,集市究竟起了什么作用呢?主要的有以下两点:
第一,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需要是多种多样的。

即使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地方,广大小生产者的生产与生活资料,有些总需要购买;某些剩余产品,也总需要出卖。

集市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逐渐发生和发展起来。

人们通过集市贸易,既可以互通有无,调剂余缺,又可以开阔眼界,从他人产品的类型、技巧中得到启发与提高。

这对生产的正常进行与发展,无疑起了非常有益的作用。

但是,明代的疆域是如此之辽阔,由于各地区自然条件的不同,经济发展的水平也因之而异。

这一状况反映在集市的作用方面,也不能不有所差别。

因此,我们在肯定集市促进生产发展的同时,必须结合各地实际状况来加以说明。

大量资料表明,当时多数的集市规模较小,集期较少,贸易额也非常有限。

贸易经常是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直接进行;即使有商贾参与其间,也为数较少,资本不多。

除前述山西潞城之微子店、河南内乡之丹水店等集市外,如陕西西安府的同官县,据万历时该县县志记载:余邑诸市,惟布粟蔬薪而外,更无长物;往往即日用所需者,必走他方以致之。

廛市萧条殊甚。

(万历《同官县志》卷1《地理·市集》)又万历时富平县的各大集,贸易“止菽粟、布帛交易□□”;各小集则“止菜米贸易”(万历《富平县志》卷3《创制志》)。

山东邹县的各集市,嘉靖时的情况是:“每集之晨,四境之人,各以服食器用之物往集,其所以通有无,日少昃而散”(嘉靖《邹县志》卷1《市集》)。

又巨野县的各集市,在天启年间,“粟布之余,有无相贸”(天启《巨野县志》卷2《建置志·编里》)。

这些记载清楚表明:(一)这些集市贸易的主要内容是农民、手工业者把自己生产的粮食、蔬菜、布匹等,除自用外,余者拿到集市上去卖,然后换回自己需要而又不能生产的产品。

所谓“粟布之余,有无相贸”、“各以服食器用之物往集,其所以通有无”,就是很好的说明。

(二)这些集市既然是“有无相贸”,其贸易规模自然是非常有限。

“廛市萧条殊甚”,就是这一状况的真实描述。

(三)这种集市贸易,很少有富商巨贾参加;即使有些商贩,也是资本寥寥,且多转贩于邻近的地方市场。

如嘉靖时南尉氏县:“为商者甚少……间有贩竹木于万村河上者,亦有贩粮食、棉花、靛、碱于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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