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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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篇一: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版)
镇江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机制,规范全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对建筑业企业在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的各种优劣信用行为进行量化考核计分,并将计分结果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和建筑行业日常监管,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管理。
第三条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坚持统一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实
行“政府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共享、考核客观公正、结果运用高效、社会各方监督”的运作方式。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受市住建局委托,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建局下属的质量监管、安全监管、招投标监管、造价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配合做好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镇江市建筑业企
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统一的电子管理软件平台。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和录入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信息、日常监管信息、市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等组成。
第七条基本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
包括:企
业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地址、电话、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承揽过的工程信息;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和批评处罚信息等。
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信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综合大检查中有关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实况等方面的信息。
日常监管信息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日常监管中收集到的建筑业企业行为信息。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企业加密锁登录“平台”。
其中:市区企业向镇江市住建局申领;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丹徒区和镇江新区企业向当地住建局申领。
外地来镇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进镇备案手续向镇江市住建局申领。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的基础信息、在我市承接的工程信息和获奖表彰信息由企业登录“平台”后自行录入,并保持及时更新。
企业将上述信息的证明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后,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受到的各类批评处罚信息,由作出批评或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录入、审核;镇江市住建局对接到通知的部、省作出的批评处罚决定进行录入、审核,并负责将各类批评处罚信息按期归集至镇江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一条表彰表扬信息和批评处罚信息,应当以对外公布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正式文件或文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信息和日常监管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录入、审核。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由市信用办根据镇江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记录,并向市各信用成员单位补充征信后定期录入。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审核
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信用考核和结果公布
第十五条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对照信用评价标准,每年对建筑业企业集中考评不低于2次。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计分分得分和扣分两种。
第十七条企业基本信用分为45分。
其中:企业基本分20分、承接项目加分内容总分7分、表彰表扬加分内容总分18分。
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1。
日常监管信息为扣分项目,日常考核扣分不保底。
具体扣分标准见附件2。
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总分为55分。
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3。
第十八条企业基本信用得分和建筑市场综合大检查得分之和扣去日常监管信息扣分,即为企业信用考核总得分。
第十九条按照《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XX?99号),被有关部门列入惩戒黑名单的建筑业企业信用分在下两个考评时段内清零。
第二十条新进外地企业的初始信用分,取已在我市施工的同类别、同等级外来企业的上一考核时段平均信用考核分,在本考核时段内有效。
下一考核时段按信用考评办法计算。
新取得资质的本地企业的初始信用分,取同类别、同等级本地企业的
上一考核时段平均信用考核分,在本考核时段内有效。
下一考核时段按信用考评办法计算。
连续二年在镇无新承接工程且无在建工程的外地进市建筑业企业其信用得分,按新进外地建筑业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自评价公布之日起至下次评价公布之日前有效,两次考评期间信用考评得分不作变动。
建筑业企业对信用考评得分有异议的,可在当次信用分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镇江市住建局反映,反映属实的予以重新评价,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四章信用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鼓励建筑市场各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发布的信用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应当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招投标环节;其他类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可以参照执行。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由省级平均分和市级信用分两部分组成,其中省级平均分占40%,市级信用分占60%。
省级平均分的计分办法按照《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市级信用分的计分办法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信用分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得分的2%-8%计入,其中:小型工程按2%-4%计入;中型工程按4%-6%计入;大型工程按6%-8%计入,
具体数值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
价格因素评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70%并随信用分值浮动,技术因素评分值不得高于总分值的20%。
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20XX]171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在完成新资质就位前的过渡期内,以总承包资质为主项的建筑业企业,其增项的其它资质在招投标时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以0.85。
以专业承包资质为主项的建筑业企业,其增项的专业承包资质在招投标时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以0.90。
对于要求建筑业企业同时具备两个及两个以上资质的工程项目,建筑业企业的主项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两个及两个以上资质其中之一的,招投标时信用考核得分不打折。
对于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进行投标时,信用考核得分按牵头人(牵头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考核得分计算。
第二十五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在资质监管、日常监管、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篇二: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
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
(苏住建规〔20XX〕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诚信激
励、失信惩戒”机制,健全我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积极倡导行业自律和诚信经营,根据《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和《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是指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施工活动中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等方面形成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所作的年度综合评价。
主要依据企业资质、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科技进步、建筑节能等方面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施工活动的本市和外地进苏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
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市政类)和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非市政类),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的日常具体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苏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工作。
城区内注册的和外地进苏的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工作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市政类)和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非市政
类)负责。
第二章考评方式
第五条
综合考评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序列,每个序列按企业主项资质分别进行考评排序,并分本市和外市两类管理。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一季度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综合考评,考核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考评按照“属地”原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征集、考评。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它行政、司法等部门的各类获奖证书、判决书、裁决
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书。
第三章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八条
综合考评基本分值为100分,其中工程质量状况50分,工程安全状况50分。
1.工程质量状况记分(总分50分)=企业工程质量评分/100*50工程质量状况得分由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百分制评分综合得出;对于未检查的企业,其工程质量评分为60分。
2.工程安全状况记分(总分50分)=企业工程安全评分/100*50工程安全状况得分由
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百分制评分综合得出;对于未检查的企业,其工程安全评分为60分。
第九条良好行为记录的加分标准:
(一)工程质量
在苏州市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江苏省级、苏州市级及其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质工程奖的,每项分别加10、6、3、1分;获得苏州市级及其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质结构工程奖的,每项分别加2、0.5分。
(二)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
在苏州市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江苏省级、苏州市级及其市(县)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的,每项分别加10、6、3、1分。
(三)科技进步及建筑节能
获得专利、建设科学技术奖、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施工工法、Qc小组奖、“绿色施工工地”等称号的,每项按国家级、江苏省级、苏州市级及其市(县)级分别加4、3、2、1分。
(四)其他良好行为
获得国家级、江苏省级、苏州市级及其市(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的,每项分别加8、6、4、2分;获得国家级、江苏省级、苏州市级及其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的,每项分别加6、4、2、1分;在例行检查中,受到国家级、江苏省级、苏州市级及其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4、2、1、0.5分。
第十条不良行为记录的扣分标准
(一)工程质量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存在质量行为问题,被国家级、江苏省级、苏州市级及其市(县)级建设质量监
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4、3、2、1分;
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存在质量行为问题,被国家级、江苏省级、苏州市级及其市(县)级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改的,每次扣5、4、3、2分;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每起扣10分。
(二)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存在安全行为问题,被国家级、江苏省级、苏州市级
及其市(县)级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4、3、2、1分;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存在安全行为问题,被国家级、江苏省级、苏州市级及其市(县)级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改的,每次扣5、4、3、2分;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每起扣10分。
(三)市场行为企业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围标、伪造证书、施工结算高估冒算、拖欠民工工资等不诚信行为被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每次扣3分;企业的其他不良行为受到国家级、江苏省级、苏州市级及其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4、3、2、1分;企业的其他不良行为受到国家级、江苏省级、苏州市级及其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属重大行政处罚的,每次分别扣8、6、4、3分;属一般行政处罚的,每次分别扣6、4、3、2分。
第十一条
综合考评在基本分值的基础上,根据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
为记录进行加分或扣分,计算总分数,并按企业主项资质类别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
第十二条
综合考评结果分为a、B、c、d四个类别,各类别的比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原则上a类控制在每
篇三: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市和外地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局建筑业处、城建处和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局建筑市场处、质安处和市
招标办、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城建监察支队、市造价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姑
苏区内注册的和进入该区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处(主项资质为市政类)和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主项资质为非市政类)负责。
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的“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为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统一电子管理平台。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情况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受到住建部、江苏省住建厅、苏州市及所辖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
良好行为记录。
主要包括:
1.企业受到县级市及以上党委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的通报表彰及表扬情况;
2.工程项目获得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科技进步等奖项;
3.企业、工程项目获得建设行业协会作出的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通报表彰等。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经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查实、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主要包括:
1.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2.县级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作出的书面通报批评;
3.被媒体曝光、经查实的不良行为;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自行录入、申报(已领取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的企业基本信息由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申报管理系统自动导入),本市企业由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后入库,外地企业由项目所在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上审核后入库。
第八条良好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通过苏州市建筑
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申报信息经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站公示一周后,本市企业持书面材料至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地企业持书面材料至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核验后入库。
第九条不良信用信息,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进行录入、审核。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执法系统、招投标系统、安监系统和质监系统等对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输入,并自动对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经相关责任单位审核后入库。
在各市、区信用信息平台尚未对接的过渡阶段,对跨区域施工的本市建筑业企业,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在本辖区内发生的不良信息及时通报给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在该信用信息被录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后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每年对建筑业企业信用进行上半年度、下半年度和年度评价。
上半年度评价周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下半年度评价周期为7月1日至12月31
日,年度评价周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分别按照30%、30%、40%权重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分由初始分和动态分构成。
凡具有有效《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均可获得80分基本信用初始分。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动态分,根据企业在评价时点前两年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备案的工程合同造价进行计算。
工程合同造价最高的企业,动态分为20分;无工程合同备案的企业,动态分为0分;其余的,按线性插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2位)。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用分,以企业在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的良好信用信息为基础,对照标准进行加分计算。
累计加分最高的,良好行为信用分为100分;无加分的,良好行为信用分为0分;其余的,按线性插值计算。
良好行为加分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用分由综合检查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和其他不良行为分组成。
综合检查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详见附件二。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查分由质监站、安监站分别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