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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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公布日期】2008.01.08
•【字号】鲁发改农经[2008]10号
•【施行日期】2008.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鲁发改农经〔2008〕10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畜牧局(办):
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水平,转变生猪生产方式,保障市场供应,2007年国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小区)进行改扩建。

国家下达我省的2007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已以鲁发改投资[2007]1402号文转发给各市。

为了切实把国家扶持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搞好项目建设和管理,发挥投资效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加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尽快恢复生猪生产、增加生猪供应、稳定猪肉价格而采取的重大举措,是加快生猪饲养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涉及到千家万户生猪生产者,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目标责任,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管理,
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我省生猪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批复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格投资计划管理,不得擅自调整已下达的投资计划,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等。

如确需进行调整的,须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畜牧办批复后执行。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畜牧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要组织专门人员,切实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圆满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各市可根据国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建设管理办法,规范项目建设管理。

三、切实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投资效益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属于国债资金。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截留建设资金,严禁违规使用。

各地可根据该批项目的特点,采取先建设后拨付、按建设进度分期拨款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管。

各市、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的支持力度,根据项目改扩建实际的规模大小和国家的补助标准,安排配套资金,保证项目建设需要。

要抓好养殖场(小区)自有资金的落实,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省有关部门将组成专门的检查组到基层进行检查,对问题较多或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市、县,除责令其整改外,下一步将不安排或少安排该市(县)的项目和投资。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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