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录用湖里区本地劳动力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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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录用湖里区本地劳动力享受优惠政策
一、用人单位招用“村改居”人员社保补差:
——厦湖委[2007]15号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区“村改居”人员(2001年12月31日以后实行“村改居”的原村民),签订一年以上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合同履行期满后由区财政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所招人员以城镇职工身份参保(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与以外来人员最低缴费标准参保单位应缴纳的差额部分,其中职工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二、用人单位招用“村改居”中“4045”人员工资性补贴:——厦湖委[2007]15号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区“村改居”(2001年12月31日以后实行“村改居”的原村民)女40周岁、男45周岁以上的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区财政给予工资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三、社区居委会发展社区劳动组织奖励:
——厦湖委[2007]15号2007年1月1日起,社区居委会每促成开办一个社区劳动组织,并经认定后取得社区劳动组织证书的,由区财政给予社区居委会500元的工作补贴。

四、企业派遣代理费补贴:
——厦湖委[2007]15号企业通过区劳务派遣公司接纳本区就业困难人员和“村改居”人员,应支付的派遣代理费,由区财政给予补贴。

五、区劳务派遣公司成功派遣奖励和职业介绍补贴:——厦湖委[2007]15号区劳务派遣公司成功派遣本区失业人员,按照厦财社〔2006〕28号文件规定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给予奖励。

成功派遣就业困难对象的职业介绍补贴,每人200元;成功派遣持《再就业优惠证》非就业困难对象的职业介绍补贴按闽价〔2004〕服385号文件规定标准的1.5倍;派遣其它人员的职业介绍补贴按闽价〔2004〕服38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用人单位成批招用本区劳动力奖励:
——厦湖委[2005]18号自2005年起,企业当年新招收本区劳动力30人以上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并且这些员工在企业实际工作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七、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补贴:
——厦湖人劳社保[2005]30号机关、事业单位每招收一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区户籍失业人员就业的,由区再就业资金按当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用人单位工资性补贴。

八、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组织本区劳动力参加培训并推介其成功就业奖励:
——厦湖委[2005]18号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组织本区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结业证书并推介其成功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区政府按照每推介一人奖励100元的标准给予工作站相应奖励。

九、正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成功推介本地劳动力就业奖励:
——厦湖委[2005]18号正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推介本区劳动力就业,每推介一名本区劳动力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区政府给予奖励100元,且推介费用由区财政参照职业介绍相关规定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助。

十、用人单位社保补贴:
——厦财社[2006]28号对用人单位招用符合厦府[2006]167号文规定对象及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予以补贴。

补贴对象为三类:一是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人员;二是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
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三是政府投资开发及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凡招用上述三类对象的,由用人单位按税收缴交区,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同级财政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按此政策执行。

十一、企业录用最低生活保障户家庭成员补贴:
——厦湖府[2002]66号企业录用本区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成员,与其签订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企业与被录用人员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给予企业补贴1000元,签订二年劳动合同给予企业补贴2000元,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劳动合同给予补贴3000元。

补贴为2000元、3000元的,每年拨付一次,每次1000元。

此项优惠政策,每人仅限享受一次。

十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税收减免:
——厦地税发[2006]66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经审批后由企业根据当月安置下岗再就业人数按每人月定额400元在申报时扣除。

年度终了后30天内,可按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享受减免的人数按在职的月份加权平均计算纳税年度内可享受的减免总额,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十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
——厦地税发[2006]66号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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