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创建市级创业型区县、街道(镇)、社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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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创建市级创业型区县、街道(镇)、社区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4.05.29
•【字号】淄人社字[2014]142号
•【施行日期】2014.05.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创建市级创业型区县、街
道(镇)、社区工作的通知
(淄人社字〔2014〕142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局、地税局、工商局、工会、共青团区(县)委、妇联: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64号)、《关于创建创业型城市(县、区)的指导意见》(鲁劳社〔2009〕31号)、《关于创建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3〕4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创业齐鲁˙乐业山东”建设,全面开展创建市级创业型区县、街道(镇)、社区活动,促进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我市创业载体建设的总体规划部署,现就市级创业型区县、街道(镇)、社区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
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就业方针,以建设“创业齐鲁˙乐业山东”为统领,以鼓励支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为重点,坚持创建引领、载体支撑、服务助推、培训提升的工作思路,深入开展市级创业型区县、街道(镇)、社区创建活动,实现更高素质就业和更多劳动者创业。

二、目标任务
主要目标:2014年-2018年,在全市创建4个市级创业型区县,22个市级创业型街道(镇),200个市级创业型社区。

其中,2014年-2015年,创建2个市级创业型区县,10个市级创业型街道(镇),80个市级创业型社区;2016年-2018年,创建2个市级创业型区县,12个市级创业型街道(镇),120个市级创业型社区;对评选为市级创业型区县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评选为市级创业型街道(镇)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评选为市级创业型社区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型城市、街道(镇)、社区表彰的单位不再参与市级创业型区县、街道(镇)、社区的评比工作。

主要任务:创建创业型区县、街道(镇)、社区主要鼓励支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其他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

优先支持发展科技创新型、资源利用型、劳动密集型、现代农业型、商贸物流型、生产生活服务型等产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发展,着力提高创业质量。

三、创建创业型区县、街道(镇)、社区应具备的条件
(一)创建创业型区县
1、城市经济发展环境较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快,创业机会多,创业环境宽松。

2、能够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制定的一系列创业扶持政策;创业培训工作扎实有效,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健全,全面开展“一站式”创业服务。

3、建立了多渠道的创业资金筹措和扶持激励机制,有用于兑现创业扶持政策、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以及工作奖励等创业推动工作的经费保障。

4、建立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对创建工作积极性高,并能为开展创建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创建创业型街道(镇)、社区
1、有组织。

成立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一把手”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牵头,财政、地税、工商、供电等相关站所共同参与的创建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对接落地,指导各社区开展创建工作。

创建创业型社区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开展创建工作。

2、有窗口。

创建创业型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应设立“创业指导窗口”,配备1名以上专职创业咨询师,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宣传、项目推介、业务咨询、开业指导、培训报名、小额担保贷款办理和跟踪扶持等服务;社区应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建立创业服务站,配备1名以上劳动保障协理员,主要负责调查摸底和协助创业咨询师深入社区开展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

3、有网络。

创建创业型街道(镇)至少配备2台微机、社区至少配备1台微机。

应搭建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创业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创业意向人员信息库和创业人员动态管理数据库,确保辖区内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均可享受就业创业服务,为创业者提供高效便捷的创业服务。

4、有培训。

每个创业服务站应摸清本辖区内有创业培训意愿的城乡劳动者状况,做到年龄、结构、技能、数量“四清”,并登记造册。

创建创业型街道(镇)、社区每年组织参加创业培训的人数不少于辖区内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总数的30%。

5、有项目。

创建创业型街道(镇)、社区根据创业服务站的调查摸底,为每
一位有创业意愿劳动者,至少推荐1个符合实际的创业项目。

每月筛选符合实际的创业项目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大屏幕上滚动推介。

6、有场地。

创建创业型街道(镇)、社区应对辖区内企业闲置厂房、场地、集体土地等进行摸底登记,为每一位准备创业的劳动者,协助落实1处创业场所,并做好登记。

7、有政策。

创建创业型街道(镇)、社区应确保税费减免、市场准入、创业场地、融资服务、创业培训、创业补贴、创业服务等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经营场所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各项补贴足额发放到位。

各项创业补贴到位率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率达到应享受补贴的90%以上。

8、有服务。

创建创业型街道(镇)、社区要建立创业导师、创业咨询师队伍,每年要组织创业咨询师为准备创业的劳动者,至少提供1次开业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能够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创业政策、创业培训、创业项目、创业咨询、创业跟踪服务进社区、进乡村活动。

对成功创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加强统计分析。

9、有保障。

创建工作积极性高,建立多渠道的创业资金筹措和扶持激励机制,保障办公经费、人员经费、活动经费,为开展创建工作创造必要工作条件。

10、有宣传。

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利用社区阅报栏、墙报、板报和村(居)宣传公示栏、广播等方式,直接将创业政策宣传到街区巷尾、田间地头。

四、创业型区县、街道(镇)、社区主要创建指标
(一)创建市级创业型区县指标
1、全员创业活动指数。

反映辖区内参与创业活动的人数占城镇劳动者的比例。

创业活动是指城乡各类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要求创业初始成功率达到60%以上。

2、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

主要反映创业企业增长率、创业企业存活率(1-3年)等,具体要求创业企业存活率达到70%以上。

3、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

反映辖区内新增创业人数及其带动就业人数之和占全部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努力实现自主创业1人带动就业5人以上,创办1个企业平均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倍增效应。

4、创业环境满意度。

主要反映社会各界对当地创业环境和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的满意程度。

主要指标包括创业政策落实满意度、创业金融支持满意度、创业服务满意度、创业成本满意度、企业经营环境满意度、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要求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合格后的创业服务率达到100%。

5、创业载体建设情况。

主要包括各区县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数量,各区县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数量。

6、其他指标。

主要包括整体反映城市创业活力、创业效率以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的指标。

(二)创建市级创业型街道(镇)、社区指标
1、创业参与率。

街道(镇)、社区劳动者通过自己创办生产生活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数占本辖区劳动者的比例明显提高,创建期末劳动者创业参与率达到8%以上。

2、创业成功率。

街道(镇)、社区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生活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生存能力明显增强,创建期末创业成功率达到15%以上。

3、创业存活率。

街道(镇)、社区劳动者创办的新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新的生产生活服务项目存活期达两年以上,创建期末存活率达到30%以上。

4、创业服务率。

组织街道(镇)、社区劳动者参加各类创业培训和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服务人数占本辖区劳动者的比例年均递增3%以上。

5、创业环境满意度。

社会各界对街道(镇)、社区政策落实、金融支持、创业服务等创业环境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的满意度呈年均递增态势。

6、就业贡献率。

街道(镇)、社区新增创业人数及其带动就业人数之和占全部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年均递增8%以上。

五、主要工作措施
(一)建立工作指导体系。

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人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和指导,形成政府促进创业的工作推动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并指定专门的机构具体承担创建工作任务。

(二)完善政策扶持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6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重点针对创业者在市场准入、场地安排、行政服务、融资渠道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遇到的突出问题,逐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税费减免、各项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全民创业,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

以推动素质就业,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体系。

在各类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普遍开设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课程,提高创业意识。

积极创新培训模式,组织准备创业的劳动者参加模拟创业和见习活动,提升创业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

(四)构建创业服务体系。

各区县要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和创业项目资源库,建立创业指导中心,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组织实施创业服务;充分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创业服务公共平台,加强创业服务队伍建设,完善创业服务的内容和形式,改善创业服务手段;建立创业信息服务网络和信息发布机制,建立
创业项目市场化运作机制,开发形成基本成熟的创业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闲置资源,在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市场开辟专门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初创企业提供经营场地,为进入基地的创业者提供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和政策资金扶持。

(五)健全工作考核体系。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考核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积极推动创建工作的全面开展。

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把创业扶持政策、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工作指标作为衡量创建工作的主要指标,逐级分解目标任务,纳入政府就业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县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创业型区县、创业型街道(镇)、社区创建工作指导协调、跟踪调度、考核奖惩等日常工作。

区县政府应与创建创业型街道(镇)、社区签订创建目标责任书,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为街道(镇)、社区开展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业务指导和跟踪服务。

(二)强化协调配合。

各级各部门要立足实际,抓紧制定鼓励支持创建工作的具体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协调指导及相关政策落实工作,开展各类创业群体的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的筹措、管理和监督;工商部门负责注册登记扶持政策的落实,依法规范新增个体工商户、小微型创业型企业登记注册;农业部门负责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税务部门负责税收减免政策的落实;工会、团委、妇联等社会组织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导师的组建、创业项目的征集发XXX开展工友、青年、妇女创业系列活动等。

(三)强化典型宣传。

各区县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动
态管理,建立创建工作信息专报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深入持久地宣传创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采取在门户网站开辟专栏、定期编发工作动态等多种形式及时反映工作情况和成效,市里将对各区县的好的经验做法,加以推广宣传。

(四)强化考核评估。

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创建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对创业型区县、街道(镇)、社区创建工作进行总体系统性评估,将创建目标纳入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将创建进度作为年终就业考核的重要依据,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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