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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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机制,维护公司和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体与集团在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包括短期合同工)。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依法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且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履行的书面契约(包括与高级引进人才订立的聘用协议)。
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及附件(各项协议书和公司规章制度)组成。
第四条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以及员工所
在部门负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招用员工一律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且须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
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
款,同时双方可约定其他事项。
公司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
一份,劳动鉴定机关留存一份,员工档案留存一份。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明确的起止日期。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签订的劳动合同,有起始日期而无终止日期,只有
当法定或双方约定的解除或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才能解除或终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某项工作任务要求完成期限为终止条件的合同。
(二)公司与员工一般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期限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实
际需要及岗位实际情况,由公司和员工双方协商确定,原则规定如下:
1、中层管理干部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或聘期)一般为三至五年;高层管理干部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五年。
2、重要管理岗位人员或高级引进人才,每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或聘期)一般为三年。
初次签订者约定三至六个月试用期;
3、从院校直接引进的应届毕业生,每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初次签
订者约定三个月试用期;
4、一般社会招聘人员,每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异地招聘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另定)。
初次签订者,约定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
4、短期合同工,每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初次签订者,约定不超过
一个月的试用期;
5、以上试用期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
(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在招用员工时,要求应聘者出示确与其他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
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应聘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招用
及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不得招用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九条劳动合同由公司各绩效考核责任人与员工双方签字盖章,并规定合同生效日期,
没有规定生效日期的劳动合同则以公司与员工双方签字之日为准。
第十条签订的劳动合同须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的鉴证手续。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终止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法律约束力,公司与员工双方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各项
条款,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时,人力资源部通知试用员工所在部门对其进行试用
期考核。
考评优秀与合格的员工,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考评不合格的员工,原则
上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延长试用期(至多一
次)。
第十三条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按国家和公司现行规定执
行。
第十四条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决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任务完成;
(三)劳动合同中公司与员工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续订
第十五条对于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公司进行考核,为该员工劳动合同续签提供依据
(一)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2个月,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所在部门对该员工进行考核,
1个月内,所在部门将其考评结果递交人力资源部;
(二)所在部门对员工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管理能力、业务发展能力、专门知识(以
个人能力素质模型为基础)五方面进行考核,结合被考核者在合同期内历年考核
成绩,确定员工最终考核结果,并视岗位需要提出劳动合同是否续订的意见;
(三)合同期满考核合格的员工,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
第十六条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公司与考核合格的员工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
经双
方协商一致须续订合同的,双方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十五日内办理有关续订和鉴
证的手续;如果一方要求不予续订、终止合同,必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
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十五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在履行期间因条件发生变化,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就劳动合同的
具体条款进行书面变更,对于变更部分条款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中未变更的
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变更应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九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考核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
大损害的,根据公司的规定应当辞退的(详见《员工奖惩管理条例》);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办理停薪留职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不服从公司安排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过公司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第二十二条员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天填写《员工辞职申请表》交所在部
门,所在部门在收到《员工辞职申请表》后十天内交公司人力资源部。
员工在
提交《员工辞职申请表》后三十天内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三条员工被除名、开除(详见《员工奖惩管理条例》)、劳动教养及判刑的,劳动合
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商定的医疗期内;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四)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并经有关部门证明尚未处理
完毕,或由于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
(二)与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未履行完毕(如《培训合同》;
(三)从事公司特殊或关键岗位,公司尚未培养接替人员的。
第六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一方必须在规定的提前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
方
1、员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应填写《员工辞职申请表》或提交终止劳
动合同申请书;
2、所在部门(或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应填写《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申请表》或提交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
(二)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拟制《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或《劳动合同终止通知
书》。
(三)员工办理工作交接与物品、资料移交、财务帐款结清等离职手续,公司对部分
特殊岗位员工(如中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责任人、部分营销人员等)进行
离任审计。
(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员工
向公司交纳违约金或者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公司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作为员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进行失业
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上写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
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员工提出要求,公司可在证明书上提供解除、终止
劳动合同的原因等内容)。
(六)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公司应及时将员工档案转
移到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转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同时及时按规定转
移员工社会保险关系,有特殊情况的单独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未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而擅自离职的员工,公司
有权要求员工在完成程序后方给予办理相应的转移手续,并有权作除名处理。
第七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经济关系处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未遵守劳动合同条款的规定,违约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由员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有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制造理由解除劳动
关系的,员工将承担下述违约赔偿责任:
(一)根据所签劳动合同年限,每提前一年,员工向公司赔偿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标准工资"是指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前十二个月总收入的月平均额(下同)。
(二)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生产、科研、经营等工作
造成损失的,该损失费用由员工承担。
(三)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
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四)曾由公司出资培训、将按《培训合同》的相关条款赔偿相应的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按以下规
定执行: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将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
发给员工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以
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转岗
不能服从公司安排的;
2、经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将根据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
发给员工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以
一年计算: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或公司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员工不服从分配
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过公司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被除名、开除、
劳动教养、判刑及自行离职的员工,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对于因违
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给公司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经济损失而被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除名或开除的员工,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追究员工赔偿损失
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聘用的高级专业人才,聘用协议的变更、违约的赔偿可以按照聘用协议相
关规定执行,若协议中未进行规定,依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员工,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费。
如果员工与
公司签订了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协议(如《培训合同》),应根据相关协议
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赔偿。
第八章劳动争议的处理
会
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视作调解不成。
第三十五条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三十日内向到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未涉及事项以劳动法及相关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