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监委网上信息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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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网上信息公开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
•【文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认监委网上信息公开规定
(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认监委网站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认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除按《条例》规定免予公开的,凡与认监委业务相关的信息,均应在认监委网站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分管新闻宣传和信息化工作的委领导负责,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并监督;信息中心负责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报送系统的开发与维护工作。
第五条认监委各部门是认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机构,应当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其职责是:(一)组织编制本部门网上政府信息目录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督促相关人员依据政府信息目录保管、维护、更新本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部门提出的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完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认监委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
第二章目录与指南
第七条认监委各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网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应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公开本部门网上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认监委及各部门应当编制本单位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认监委机构职能、公文公告、计划规划、财务信息、人事信息、法律法规等,各部门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机构职能、政策法规、相关公告、计划规划及业务信息等。
同时应根据业务特点,对本部门信息加以分类,方便用户查询。
第九条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
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
第十一条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
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分别提出申请。
第三章程序
第十二条认监委及各部门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的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在认监委网站上公开,各部门主动公开的网上政府信息,应当向公众免费提供。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向认监委网站申请获得相关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由办公室会同信息中心商各部门制定。
认监委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公众对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投诉,意见箱的管理及统计汇总工作由委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对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信息中心负责在认监委网站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系统,申请人可通过该系统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
予答复:
(一)各部门收到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时答复的,应当当时予以答复;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各部门的答复可通过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系统答复申请人,也可通过申请中申请人指定的方式答复申请人。
第十五条认监委依申请提供网上政府信息,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
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各部门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报告和监督
第十七条认监委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公布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部门主动公开网上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各部门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就网上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案;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监委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办事指南、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在提供政府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认监委网上政府信息发布、申请受理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更新等所需费用,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依据本规定应当公开的认监委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规定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通过认监委网站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认监委各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开本部门的网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认监委网上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认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