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广东寺田的扩充与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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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函昰就称 “欲垂永久,广募生田。
自行购置是当时寺田的来源之一。康熙四年
清初广东寺田的扩充与维系
(
1665)广东总督卢崇峻上疏 “异端僧道惑世耗
,
民,请敕地 方 官 勒 令 还 俗,使 其 开 垦 新 荒”
可见地方高层官方不太支持寺院占有土地,但寺
院仍惯 于 利 用 香 火 钱 来 购 置 田 产, 康 熙 五 年
百六十金,尽管最后并未付诸行动,但根据寺志
中记载的54次置地行为,其中有43次是寺院自
行出资购置。
捐献是寺田更重要的来源。捐献者主要来自
世俗社会中不同阶层的信众,《丹霞山志》中说:
“考常住田记,合前后若干亩,非出于其乡之士
”
大夫,即出予宦游之达官长者,厥功伟焉。
据
卜正民的研究,明末士绅是向其中包括寺院在内
土,欲兴梵宇,为奉佛栖禅之所。是时李公欣然
大悦,即请初祖演说 《金经》,遂闻而叹曰:‘足
’是以乐将税山概送南樵祖开辟,
慰平生愿也。
任其栽植树 木,开 垦 草 莱,而 且 相 方 位,捐 资
”
财,倩鸠工,构禅林。
此外还有官府拨田。顺治八年 (
1651)潮州
府程乡县知县葛三阳,“用价一十二两买黄门陈
役”,万历以后广东里甲赋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
许多州县在执行人丁编审和地丁分征的前提下,
陆续以 “随田 (粮)均丁”的方式,实现以土地
为唯一征派对象的转变,
寺田在这一浪潮中也
实现了相应变动。
对于寺田赋税的征收,首先是清丈土地。清
初寺田管理极为混乱,地方官府所藏鱼鳞图册往
往几无所存,因此潘思榘指出:“寺田始自明季,
这种情况往往
会考验寺院如何来说服不同家庭来参与捐献。
可以说清初广东几乎所有寺院都设法扩充寺
田,唯一例外的是建于明末的鼎湖山庆云寺,康
熙 《鼎湖山志》中称:“我鼎湖庆云寺自甲戌年
间开创以来,本无田产,所给皆藉十方,从无储
集,日用不亏,益信佛言,有据为此淳淳,特行
严约誓佛制,不置田园,凡我后昆,深体斯意,
(
1666)广州海幢寺创建,今无和尚住持时 “道
,所获得的香火
法盛行,王臣士庶轩车相望”
钱多用于置田。僧人今足出家前姓陆,其母 “尤
虔奉三宝,尽捐金赀庄严鼎湖三世佛相,饭僧施
”
榇,迨无虚日。
一些寺院甚至跨县设寄庄,尽
可能扩大寺田规模,康熙六年 (
1667)别传寺职
事僧就欲置仁化一庄,计租一千二百石,价值八
腴田,乌能经久?”② 本文利用相关佛寺志、僧人
文集及地方志等史料,考察当时寺院是如何获取
田产并将其合法化,又利用怎样的措施维系住田
产而不至于流失。寺田作为一种重要的机制和手
段,一方面使寺院达成实力扩张和兴盛的目的,
另一方面也使国家与地方宗族力量介入丛林当
中,也在客观上实现了地方秩序的局部重建。③
一、扩充:不同的寺田来源渠道
行代理”,到康熙五十九年 (
1720),为防止二寺
“
寺田混淆,或 豪邻所攘窃者”,知府沈澄重新
清丈,“悉按册而归之,更为清丈”,最终数字是
“其籍清远税田四十九顷五十亩七分二厘五毫,
其籍增城税田九顷五十八亩三分一厘九毫……寺
”
既重兴,田复飞来,亦无不可。
其次是田粮登记。明清基层征税途径仍以户
作为纳税主体,州县官府通过图甲系统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田征
僧民相杂,辄称寺废僧逃,藉词逋赋,应令分析
寺已废者,官为经理。”
对寺院来说,清丈土地
意味着一些被侵吞的寺田有可能归还原主,因此
多为支持,丹霞山称其为 “老爷善政为民,清丈
”
田亩,合县欢颂。
顺治十五年 (
1658)广州知
府黎民贵清理飞来寺寺田,“现存租三千三百九
十八石六斗,税粮九十二石,力请付长寿院僧实
·佛教研究·
清初广东寺田的扩充与维系 *
李
提
杰
要:清初广东地区寺田经历一个飞速扩充的过程。寺田主要来源于自行购置和外部捐献,后
者又包括信众捐献、官府拨田、僧人献田等情况。在经营前,寺田还要接受官府清丈、登记、计算科
则等步骤,在纳入地方图甲体系的同时也会获得差役豁免。寺田也成为寺院、官府和地方豪族间利益
收赋税。但寺田与图甲的资料极少,这里根据几
块清初碑刻做一简单勾勒。别传寺户籍信息最早
出现于康熙十年 (
1671),寺僧称:“置有常住僧
田,计粮一十六石一斗五升零,县立畸零僧户,
自行辨纳。诚恐十年大差里递溷派,僧禅清净自
”畸
居,难充力役,空山饘粥仅继,无可支吾。
零户可追溯至明初编赋役黄册,“其里中鳏寡孤
甚至常有僧人私下将寺田典卖,中饱私囊,即便
少数寺田得以幸存,要么难以招募到足够佃农耕
种,要么因 “困于赋税”被迫放弃。
顺治七年 (
1650)尚可喜率部攻占广州城,
地方政局逐渐平稳,重振佛教成为许多高僧夙
愿,但多数寺院因几无寺产,僧人被迫为生计而
奔波,无暇致力于宣扬佛事,“禅学义学之徒,
要皆具有智慧,夙负才辩,可以撑持法社,建立
角逐的对象,在这个过程中,寺院加强了与世俗社会的互动,并利用碑刻、寺志等工具来维护自身利
益。寺田是清初广东佛教复兴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推动了地方社会秩序的重建。
李杰,文学博士,淮阴工学院人文学院讲师。
主题词:寺田
赋役
广东
清初
自六祖慧能于曹溪开创禅宗南宗后,曹溪禅
在岭南大行其道,南宋以后,禅宗各家渐趋式
最后是寺田科则。寺田腴瘠不同决定了科则
不同,根据乾隆 《广州府志》所载下属县份情
况,可对清初寺田和民田科则做一比较。由下表
统计数字可以看出,除了番禺和顺德外,其他县
份寺田科则普遍重于民田,像新安县对于寺田甚
至不分等级而直接定为高科则。但奇怪的是,高
科则并没有使寺庙对于田产望而生畏,原因就在
微,仅临济、曹洞二家得以传承。但到清初顺、
康年间,广东佛教掀起了波澜壮阔的复兴浪潮,
境内名刹林立,高僧辈出,法众云集,“已经与
滇南和江南鼎足而三,成为遗民逃禅的著名渊
”① 推 动 佛 教 兴 盛 因 素 有 宗 教、文 化、物 质
薮。
等,对作为寺院经济支柱的寺田尤为关键,《光
孝寺志》中称 “光明幢下,緇衲骈阗,不有沃壤
年 (
1521),广东按察司副司魏校等人捣毁淫祠,
许多名刹被借故毁去,寺田 “多被豪宗右族乘机
强占为业,或立作书院等项。”⑥ 正统年间黄萧养
之乱后,广东地方动乱严重,寺毁僧散现象随处
可见,像清远飞来寺就因无人看管而 “刹宇林木
”⑦ 明末战争
尽为狂徒所毁,千古胜概旦归濯濯。
加速了寺田的流失,除了被周边豪族所侵吞外,
的一切依靠资产而生存的的机构捐赠土地的主要
提供者,这一社会风气在清初得以延续,禅宗
“顿悟”的修行方式尤其吸引了大量文人,康熙
十三年 (
1674)韶州太守陆孝山 “捐俸买置朱镇
”
田租五十五石七斗五升,送与龙护院为业。
南
樵和尚到华峰山时,听闻当地有李国一生平嗜禅
学,口诵佛经,“翌日遂求见李公,借一袈裟之
黄檗七百,云门诸大老各不下五百”,以其师天
然老人地位,座下仅二百人显然不够,随后 “更
发弘誓,广募僧田,以为老人转法轮无限量,则
”⑨ 后 来 的 丹 霞 山
其门下转 食 轮 亦 与 之 无 限 量。
“为参学之地,称丛林者垂四十年矣。诸方云集,
日不下数千指,天岂真能雨粟哉!”⑩ 关键还是在
于有一定数量的寺田,因此当时岭南佛教领袖天
可能原来那块寺田更靠近村落。当涉及到类似
“献山”这样大面积田产转移的情况时,问题会
变得更复杂,华峰山长期以来属增城清湖都李氏
拥有,但因时间久远而分属不同房支,到康熙年
间建海门禅院时需要多个家庭联合施田,如属十
五图五甲李福兴户下的李英文、李瑞麟、李昭文
等兄弟合捐七亩四分七厘,属三图三甲李悦勤户
下的李孔繁单捐二亩四分九厘,
·128·
宗
教
僻,难为耕凿”,但该山同时又物产丰富,可谓
“四时供养不缺”
,不置寺田自在情理中。
二、合法化:寺田的赋税与免役
获得田产所有权只是第一步,按大清律例,
寺院还需要将新增田产报官登记,并在割税立户
后,自行输纳科则,在解决赋役问题之后,寺田
才能取得合法身份,最终得到官方的承认和法律
保障。明清赋役原则是 “有田则有赋,有丁则有
建造佛殿。内地堪耕则凿而耕,堪种则辟而种,
任由锄掘,造 作 以 成,与 僧 永 远 居 住,管 也 轮
粮。万年今日,今日万年。自此以后,子子孙孙
毋得生事,指地指田,认为旧业,反齿夺占,有
负初心。如有背帖,鸣警甘受。”
这是捐献者对
于寺田所有权转变的一种法律承诺,拥有这种承
诺寺院在未来可能减少意外纠纷。
氏同孙黄砥、黄楚田租一石,坐落土名城外大巷
”
口,五月初三日给帖,交僧性从掌管。
康熙二
)南樵和尚到华峰山海门寺,当地
十一年 (
1682
邑侯沈鉴湖 “闻南和尚有道,因来造访,遂将溢
税田数十亩,拨归禅院,以供香火之资,嗣后山
”
门始息募化。
但拨田有赖于地方主政者的佛教
倾向,不能成为常规化来源。最后一种情况是僧
”
一心念道,慎勿他图。
庆云寺为何 “无尺寸之
田,而 常 住 僧 数 百?” 卜 正 民 认 为 道 丘 禅 师
(
1586—1658)订此规矩意在摆脱内部寺院对于
财产争执,以及寺院和本地居民发生潜在的冲
突,同时也 可 以 断 绝 财 富 对 于 僧 侣 修 行 的 威
胁。
实际更主要原因在于鼎湖山周边 “山深地
利,形成管理上的漏洞。鉴于寺田多数零碎,与
民官田掺杂不清,最终官府采取 “归户”措施,
学
研
究
2022年第1期
即田产所有权交割至寺院,但在检编黄册中仍按
田产原户登记。别传寺在康熙十二年 (
1673)开
始出现 “买置陈弘业田租肆拾石,载粮肆斗,在
永兴 都 一 甲 张 明 户 内 ” 等 信 息, 考 虑 到 清 初
人将自己私产转献为寺院公产,光孝寺 “今常住
所存田税不及七顷,多系住持之贤者俭积而置,
或出僧捐,并无前代所遗,亦非檀越施舍。然犹
能接待十方,免 于 抄 化,以 世 法 论 之,光 孝 之
僧,不犹贤乎!”
但这种情况相对还是少见。
规避风险是寺院扩充寺田中严格遵循的底
线,在寺田来源中,信众捐献虽然数量最多,但
“户”登记的内容由原来的 “人丁事产”转变为
土地或税额,这意味着对寺田管理开始民田化。
到康熙三十四年 (
1696),寺僧直接称其中一块
寺田是 “推入西隅都十甲,收租养僧”。
这一变
化使官府管理寺田甚为便捷,进而放松了对寺田
规模的限制,但畸零僧户身份的不断弱化意味着
寺院在豁免差役方面不断处于下风。
捐献而来的寺田往往是零碎小块状,田界难
免混淆难辨,寺院在生产管理时颇为不便,有的
时候需要采取换田措施,灵光寺在顺治初年将本
寺所有的桥头田置换成信官李蕴熙的大坪燕子头
,
下田,双方 约 定 “当 地 批 定,换 田 不 换 粮”
虽然我们目前并不清楚这两方田产的具体方位,
但从李蕴熙打算置换后 “为造书馆地基”来看,
累。
。为防
熙三十一年还黄克太兰石水田租壹石”
止捐献者或其后代反悔,寺院往往要求对方出示
施田帖,并交由寺院住持作为证据长期收藏。根
据现存的两份华峰山 《李公施山帖》来看,施田
帖内容包括捐献者个人信息、田产面积及方位、
捐献原因和相关保证,如 “当照族长与各姓护法
面前,写立施帖,概将山地一应施出海门禅院,
门庭,无奈出身文弱,禀质尫羸,薪樵薪蘇,日
无宁晷,既负初心,易生退屈。”⑧ 而寺田不仅能
解决饱腹,也是寺院扩充道场的关键,澹归建丹
霞山别传寺时,就有置田打算, “某初开丹霞,
即有置田千亩饭僧之愿。每僧一岁食田之入约五
亩,仅二百人而止”,但后来他发现周边其他寺
院规模更甚,“永明之众二千余,沩山一千五百,
潜在风险也最多,主要有信众借捐献隐匿田产、
·127·
事后反悔、田界纠纷等风险。澹归在别传寺初建
时较为留意,当时离寺不远有一关帝祠,有人献
田于祠,郡守又有意将此提田转给别传寺,澹归
力辞不受,他认为 “是田不可承也,田既不佳,
佃复不实,而沈氏之粮亦两岁不完,承之将为
”有的时候寺院还要返回寺田,别传寺 “康
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
”
后,名曰畸零。
可见畸零户是对免役群体的一
种编排,明代中后期南方一些地区为打击诡寄现
象,将畸零户中超过十亩的 “悉编入为正额”,
像别传寺这样拥有不少田产的寺院一方面因 “寺
田粮附在扶溪都下”,需要按额承担赋役,另一
方面作为不在十甲之内的畸零僧户又有免役权
明代广东寺田经历了一个由盛到衰的转变过
程。明初,据残本成化 《广州志》记载,广州府
各县寺观多数拥有大量寺田,报恩光孝寺最多,
为四百八十六顷九十九亩,④ 当时南海县辖区有
田额数字的 52 所寺院,有田一千零四十八顷六
十亩,大概占南海县全部田额的 3
.8%,超过了
广州左、右、前三卫的屯田原额。⑤ 到正德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