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广东寺田的扩充与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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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函昰就称 “欲垂永久,广募生田。
自行购置是当时寺田的来源之一。康熙四年
清初广东寺田的扩充与维系
(
1665)广东总督卢崇峻上疏 “异端僧道惑世耗


,
民,请敕地 方 官 勒 令 还 俗,使 其 开 垦 新 荒”
可见地方高层官方不太支持寺院占有土地,但寺
院仍惯 于 利 用 香 火 钱 来 购 置 田 产, 康 熙 五 年
百六十金,尽管最后并未付诸行动,但根据寺志
中记载的54次置地行为,其中有43次是寺院自


行出资购置。
捐献是寺田更重要的来源。捐献者主要来自
世俗社会中不同阶层的信众,《丹霞山志》中说:
“考常住田记,合前后若干亩,非出于其乡之士



大夫,即出予宦游之达官长者,厥功伟焉。

卜正民的研究,明末士绅是向其中包括寺院在内
土,欲兴梵宇,为奉佛栖禅之所。是时李公欣然
大悦,即请初祖演说 《金经》,遂闻而叹曰:‘足
’是以乐将税山概送南樵祖开辟,
慰平生愿也。
任其栽植树 木,开 垦 草 莱,而 且 相 方 位,捐 资



财,倩鸠工,构禅林。
此外还有官府拨田。顺治八年 (
1651)潮州
府程乡县知县葛三阳,“用价一十二两买黄门陈
役”,万历以后广东里甲赋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
许多州县在执行人丁编审和地丁分征的前提下,
陆续以 “随田 (粮)均丁”的方式,实现以土地


为唯一征派对象的转变,
寺田在这一浪潮中也
实现了相应变动。
对于寺田赋税的征收,首先是清丈土地。清
初寺田管理极为混乱,地方官府所藏鱼鳞图册往
往几无所存,因此潘思榘指出:“寺田始自明季,
这种情况往往
会考验寺院如何来说服不同家庭来参与捐献。
可以说清初广东几乎所有寺院都设法扩充寺
田,唯一例外的是建于明末的鼎湖山庆云寺,康
熙 《鼎湖山志》中称:“我鼎湖庆云寺自甲戌年
间开创以来,本无田产,所给皆藉十方,从无储
集,日用不亏,益信佛言,有据为此淳淳,特行
严约誓佛制,不置田园,凡我后昆,深体斯意,
(
1666)广州海幢寺创建,今无和尚住持时 “道


,所获得的香火
法盛行,王臣士庶轩车相望”
钱多用于置田。僧人今足出家前姓陆,其母 “尤
虔奉三宝,尽捐金赀庄严鼎湖三世佛相,饭僧施



榇,迨无虚日。
一些寺院甚至跨县设寄庄,尽
可能扩大寺田规模,康熙六年 (
1667)别传寺职
事僧就欲置仁化一庄,计租一千二百石,价值八
腴田,乌能经久?”② 本文利用相关佛寺志、僧人
文集及地方志等史料,考察当时寺院是如何获取
田产并将其合法化,又利用怎样的措施维系住田
产而不至于流失。寺田作为一种重要的机制和手
段,一方面使寺院达成实力扩张和兴盛的目的,
另一方面也使国家与地方宗族力量介入丛林当
中,也在客观上实现了地方秩序的局部重建。③
一、扩充:不同的寺田来源渠道
行代理”,到康熙五十九年 (
1720),为防止二寺

寺田混淆,或 豪邻所攘窃者”,知府沈澄重新
清丈,“悉按册而归之,更为清丈”,最终数字是
“其籍清远税田四十九顷五十亩七分二厘五毫,
其籍增城税田九顷五十八亩三分一厘九毫……寺



既重兴,田复飞来,亦无不可。
其次是田粮登记。明清基层征税途径仍以户
作为纳税主体,州县官府通过图甲系统向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田征
僧民相杂,辄称寺废僧逃,藉词逋赋,应令分析


寺已废者,官为经理。”
对寺院来说,清丈土地
意味着一些被侵吞的寺田有可能归还原主,因此
多为支持,丹霞山称其为 “老爷善政为民,清丈



田亩,合县欢颂。
顺治十五年 (
1658)广州知
府黎民贵清理飞来寺寺田,“现存租三千三百九
十八石六斗,税粮九十二石,力请付长寿院僧实
·佛教研究·
清初广东寺田的扩充与维系 *



要:清初广东地区寺田经历一个飞速扩充的过程。寺田主要来源于自行购置和外部捐献,后
者又包括信众捐献、官府拨田、僧人献田等情况。在经营前,寺田还要接受官府清丈、登记、计算科
则等步骤,在纳入地方图甲体系的同时也会获得差役豁免。寺田也成为寺院、官府和地方豪族间利益
收赋税。但寺田与图甲的资料极少,这里根据几
块清初碑刻做一简单勾勒。别传寺户籍信息最早
出现于康熙十年 (
1671),寺僧称:“置有常住僧
田,计粮一十六石一斗五升零,县立畸零僧户,
自行辨纳。诚恐十年大差里递溷派,僧禅清净自
”畸
居,难充力役,空山饘粥仅继,无可支吾。
零户可追溯至明初编赋役黄册,“其里中鳏寡孤
甚至常有僧人私下将寺田典卖,中饱私囊,即便
少数寺田得以幸存,要么难以招募到足够佃农耕
种,要么因 “困于赋税”被迫放弃。
顺治七年 (
1650)尚可喜率部攻占广州城,
地方政局逐渐平稳,重振佛教成为许多高僧夙
愿,但多数寺院因几无寺产,僧人被迫为生计而
奔波,无暇致力于宣扬佛事,“禅学义学之徒,
要皆具有智慧,夙负才辩,可以撑持法社,建立
角逐的对象,在这个过程中,寺院加强了与世俗社会的互动,并利用碑刻、寺志等工具来维护自身利
益。寺田是清初广东佛教复兴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推动了地方社会秩序的重建。
李杰,文学博士,淮阴工学院人文学院讲师。
主题词:寺田
赋役
广东
清初
自六祖慧能于曹溪开创禅宗南宗后,曹溪禅
在岭南大行其道,南宋以后,禅宗各家渐趋式
最后是寺田科则。寺田腴瘠不同决定了科则
不同,根据乾隆 《广州府志》所载下属县份情
况,可对清初寺田和民田科则做一比较。由下表
统计数字可以看出,除了番禺和顺德外,其他县
份寺田科则普遍重于民田,像新安县对于寺田甚
至不分等级而直接定为高科则。但奇怪的是,高
科则并没有使寺庙对于田产望而生畏,原因就在
微,仅临济、曹洞二家得以传承。但到清初顺、
康年间,广东佛教掀起了波澜壮阔的复兴浪潮,
境内名刹林立,高僧辈出,法众云集,“已经与
滇南和江南鼎足而三,成为遗民逃禅的著名渊
”① 推 动 佛 教 兴 盛 因 素 有 宗 教、文 化、物 质
薮。
等,对作为寺院经济支柱的寺田尤为关键,《光
孝寺志》中称 “光明幢下,緇衲骈阗,不有沃壤
年 (
1521),广东按察司副司魏校等人捣毁淫祠,
许多名刹被借故毁去,寺田 “多被豪宗右族乘机
强占为业,或立作书院等项。”⑥ 正统年间黄萧养
之乱后,广东地方动乱严重,寺毁僧散现象随处
可见,像清远飞来寺就因无人看管而 “刹宇林木
”⑦ 明末战争
尽为狂徒所毁,千古胜概旦归濯濯。
加速了寺田的流失,除了被周边豪族所侵吞外,
的一切依靠资产而生存的的机构捐赠土地的主要
提供者,这一社会风气在清初得以延续,禅宗
“顿悟”的修行方式尤其吸引了大量文人,康熙
十三年 (
1674)韶州太守陆孝山 “捐俸买置朱镇



田租五十五石七斗五升,送与龙护院为业。

樵和尚到华峰山时,听闻当地有李国一生平嗜禅
学,口诵佛经,“翌日遂求见李公,借一袈裟之
黄檗七百,云门诸大老各不下五百”,以其师天
然老人地位,座下仅二百人显然不够,随后 “更
发弘誓,广募僧田,以为老人转法轮无限量,则
”⑨ 后 来 的 丹 霞 山
其门下转 食 轮 亦 与 之 无 限 量。
“为参学之地,称丛林者垂四十年矣。诸方云集,
日不下数千指,天岂真能雨粟哉!”⑩ 关键还是在
于有一定数量的寺田,因此当时岭南佛教领袖天
可能原来那块寺田更靠近村落。当涉及到类似
“献山”这样大面积田产转移的情况时,问题会
变得更复杂,华峰山长期以来属增城清湖都李氏
拥有,但因时间久远而分属不同房支,到康熙年
间建海门禅院时需要多个家庭联合施田,如属十
五图五甲李福兴户下的李英文、李瑞麟、李昭文
等兄弟合捐七亩四分七厘,属三图三甲李悦勤户


下的李孔繁单捐二亩四分九厘,
·128·


僻,难为耕凿”,但该山同时又物产丰富,可谓


“四时供养不缺”
,不置寺田自在情理中。
二、合法化:寺田的赋税与免役
获得田产所有权只是第一步,按大清律例,
寺院还需要将新增田产报官登记,并在割税立户
后,自行输纳科则,在解决赋役问题之后,寺田
才能取得合法身份,最终得到官方的承认和法律
保障。明清赋役原则是 “有田则有赋,有丁则有
建造佛殿。内地堪耕则凿而耕,堪种则辟而种,
任由锄掘,造 作 以 成,与 僧 永 远 居 住,管 也 轮
粮。万年今日,今日万年。自此以后,子子孙孙
毋得生事,指地指田,认为旧业,反齿夺占,有


负初心。如有背帖,鸣警甘受。”
这是捐献者对
于寺田所有权转变的一种法律承诺,拥有这种承
诺寺院在未来可能减少意外纠纷。
氏同孙黄砥、黄楚田租一石,坐落土名城外大巷



口,五月初三日给帖,交僧性从掌管。
康熙二
)南樵和尚到华峰山海门寺,当地
十一年 (
1682
邑侯沈鉴湖 “闻南和尚有道,因来造访,遂将溢
税田数十亩,拨归禅院,以供香火之资,嗣后山



门始息募化。
但拨田有赖于地方主政者的佛教
倾向,不能成为常规化来源。最后一种情况是僧



一心念道,慎勿他图。
庆云寺为何 “无尺寸之
田,而 常 住 僧 数 百?” 卜 正 民 认 为 道 丘 禅 师
(
1586—1658)订此规矩意在摆脱内部寺院对于
财产争执,以及寺院和本地居民发生潜在的冲
突,同时也 可 以 断 绝 财 富 对 于 僧 侣 修 行 的 威


胁。
实际更主要原因在于鼎湖山周边 “山深地
利,形成管理上的漏洞。鉴于寺田多数零碎,与
民官田掺杂不清,最终官府采取 “归户”措施,



2022年第1期
即田产所有权交割至寺院,但在检编黄册中仍按
田产原户登记。别传寺在康熙十二年 (
1673)开
始出现 “买置陈弘业田租肆拾石,载粮肆斗,在
永兴 都 一 甲 张 明 户 内 ” 等 信 息, 考 虑 到 清 初
人将自己私产转献为寺院公产,光孝寺 “今常住
所存田税不及七顷,多系住持之贤者俭积而置,
或出僧捐,并无前代所遗,亦非檀越施舍。然犹
能接待十方,免 于 抄 化,以 世 法 论 之,光 孝 之


僧,不犹贤乎!”
但这种情况相对还是少见。
规避风险是寺院扩充寺田中严格遵循的底
线,在寺田来源中,信众捐献虽然数量最多,但
“户”登记的内容由原来的 “人丁事产”转变为
土地或税额,这意味着对寺田管理开始民田化。
到康熙三十四年 (
1696),寺僧直接称其中一块


寺田是 “推入西隅都十甲,收租养僧”。
这一变
化使官府管理寺田甚为便捷,进而放松了对寺田
规模的限制,但畸零僧户身份的不断弱化意味着
寺院在豁免差役方面不断处于下风。
捐献而来的寺田往往是零碎小块状,田界难
免混淆难辨,寺院在生产管理时颇为不便,有的
时候需要采取换田措施,灵光寺在顺治初年将本
寺所有的桥头田置换成信官李蕴熙的大坪燕子头


,
下田,双方 约 定 “当 地 批 定,换 田 不 换 粮”
虽然我们目前并不清楚这两方田产的具体方位,
但从李蕴熙打算置换后 “为造书馆地基”来看,
累。


。为防
熙三十一年还黄克太兰石水田租壹石”
止捐献者或其后代反悔,寺院往往要求对方出示
施田帖,并交由寺院住持作为证据长期收藏。根
据现存的两份华峰山 《李公施山帖》来看,施田
帖内容包括捐献者个人信息、田产面积及方位、
捐献原因和相关保证,如 “当照族长与各姓护法
面前,写立施帖,概将山地一应施出海门禅院,
门庭,无奈出身文弱,禀质尫羸,薪樵薪蘇,日
无宁晷,既负初心,易生退屈。”⑧ 而寺田不仅能
解决饱腹,也是寺院扩充道场的关键,澹归建丹
霞山别传寺时,就有置田打算, “某初开丹霞,
即有置田千亩饭僧之愿。每僧一岁食田之入约五
亩,仅二百人而止”,但后来他发现周边其他寺
院规模更甚,“永明之众二千余,沩山一千五百,
潜在风险也最多,主要有信众借捐献隐匿田产、
·127·
事后反悔、田界纠纷等风险。澹归在别传寺初建
时较为留意,当时离寺不远有一关帝祠,有人献
田于祠,郡守又有意将此提田转给别传寺,澹归
力辞不受,他认为 “是田不可承也,田既不佳,
佃复不实,而沈氏之粮亦两岁不完,承之将为
”有的时候寺院还要返回寺田,别传寺 “康
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



后,名曰畸零。
可见畸零户是对免役群体的一
种编排,明代中后期南方一些地区为打击诡寄现
象,将畸零户中超过十亩的 “悉编入为正额”,
像别传寺这样拥有不少田产的寺院一方面因 “寺
田粮附在扶溪都下”,需要按额承担赋役,另一
方面作为不在十甲之内的畸零僧户又有免役权
明代广东寺田经历了一个由盛到衰的转变过
程。明初,据残本成化 《广州志》记载,广州府
各县寺观多数拥有大量寺田,报恩光孝寺最多,
为四百八十六顷九十九亩,④ 当时南海县辖区有
田额数字的 52 所寺院,有田一千零四十八顷六
十亩,大概占南海县全部田额的 3
.8%,超过了
广州左、右、前三卫的屯田原额。⑤ 到正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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