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修订科技奖励办法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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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奖台│Observation
浙江:修订科技奖励办法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要求,浙江省第一时间启动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工作。
在大量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先后制定印发了《浙江省深化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组织修订并发布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办法》《细则》)。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革调整:
突出浙江特色。
《办法》规定科学技术奖励应当服务浙江发展,强化政策激励导向,聚焦重点发展领域,鼓励开放合作,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围绕浙江产业实际和重点发展领域,规定对新经济、新模式、新业态成果可以根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需要,制定符合其特征的评价标准。
实行自主选择是否降级参加评审,草案规定提名者应当明确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被提名者是否参加低于提名等级的评审。
加强组织管理。
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审核年度工作方案和评审结果,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规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浙江省科学
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浙江省人民
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浙江省科学技
术奖励委员会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
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
督工作。
规定浙江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负责制定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规则、标
准和程序,承担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
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优化奖励结构。
将现有的浙江省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调整为浙江科技
大奖,每年授予数量不超过2个;新设
立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授予外国
人或外国组织不超过10项;对浙江科技
大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评奖条
件作了规定。
规定自然科学奖、技术发
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总数300项保持
不变,进一步明确一等奖数量不超过30
项,二等奖数量不超过90项,三等奖数
量不超过180项。
根据国家规定,规范
政府及部门奖项设置,明确除浙江省人
民政府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
学技术奖外,其他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
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能设立由财政出
资的科学技术奖。
将“推荐制”改为“提名制”。
根
据《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
的通知》的要求,改革现行由行政部门
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
推荐单位(专家)遴选推荐的方式,实
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
名的制度。
规定浙江省科学技术行政
部门应当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
求,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等手段,简化提
名环节和材料,优化提名和评审流程。
明确提名者范围,规定国家最高科学
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
工程院院士等个人以及浙江省人民政
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设区的市和县
(市)人民政府等单位可以进行提名。
规定提名者和被提名者应当对提名材
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提名、
评审和异议处理等程序中承担相应责
任。
对提名范围作了限制,规定提名者
是个人的,应当在提名者熟悉的学科领
域范围内进行提名;提名者是单位的,
应当公布提名规则和程序并在本学
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
行提名。
进一步优化评审流程。
规定浙江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省科学
技术奖评审专家库建设,健全专家遴选
机制,优化分组评审方法。
规定根据行
业、专业、学科等分类情况,设立若干行
业评审组。
评审委员会以及行业评审组
组成人员由浙江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从浙江省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
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评审委
员会和行业评审组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
当保密。
明确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包括行
业评审和综合评审,分别由行业评审组
和评审委员会依据省科学技术奖的奖
50 中国科技奖励CHINA AWARDS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议处理等工作。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供稿
新、宽容失败的浓厚氛围。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