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PPP业务如何用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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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PPP业务如何用好增值税留抵退税
政策思考
自2015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以来,全国
各地政府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在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
领域开展了诸多PPP项目。

根据2019年初出台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
策的公告》中第八条内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明确了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该政策的出台,一定程
度上缓解了PPP项目资金压力。

笔者通过与部分地区主管税务机关近2年的工作对接实践,探讨PPP模式下,项目公司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可能需要关注的事项。

一、项目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不达标。

财税2019年第39号公告第八条明确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
量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等级需满足A级或者B级。

介于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8号公告中新增了对于企业M级纳税信用评价的内容描述,明确了评价
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适用M级纳税
信用,结合PPP模式业务特点,项目建设期资金主要来源于项目公司各股东资本
金出资与外部银行融资,业主回款一般在项目进入运营期或回购期后分期支付。

大多数PPP项目在建设期累计了大量进项税,但在项目正式回款前,项目公司由
于没有收入,企业所得税零申报会导致纳税信用评级暂被认定为M级,只有等项
目开始回款并申报收入后,纳税信用评级予以调整,项目公司才能满足增值税留
抵退税的要求。

二、主管税务机关不明确。

部分PPP项目涉及跨区施工与经营,高速公路项目尤为突出。

例如,PPP项
目承接高速公路的投资、建设及运营,公路不同路段归属不同的区、县,由于
PPP项目投资额一般较高,可能存在多个税务机关因争抢税源同时要求进行税源
登记,但当项目公司提出增值税留抵退税诉求后,税务机关对退税承担责任主体
可能存在异议,且项目公司也可能出现税务登记与实际经营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形,这会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致使项目公司增值税退税申请进度缓慢或陷入僵局。

三、界定财政补贴性质存在争议。

多数PPP项目中,项目回款中除可用性服务费外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在是否
属于应税收入问题上可能与税务机关存在分歧。

2019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
第45号公告,其中第七条内容,对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性质进行了界定,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
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
征收增值税。

PPP项目回款中政府以补贴形式支付的回款,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
为与提供服务的收入或数量无关,从而认定为增值税非应税收入,相对应的进项
税不予认证并抵扣,不利于项目公司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

基于以上事项,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前规划项目公司纳税评级。

PPP项目正式回款前,项目公司暂未申报收入,若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落
实增值税退税申请条件,将纳税信用评级评为B级及以上,就需要实现收入。


于通常企业纳税信用评级一年确定一次,这需要项目公司提前规划,在除了PPP
项目回款之外实现部分收入来源,避免收入零申报而影响企业评级。

二、综合测算税负成本与项目投资总体内部收益率。

由于参与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通常同时作为项目公司大股东和总包方,提
升项目总体内部收益率,不能从项目公司增值税留底退税单一角度考虑,还需要
考虑总包方采取的计税模式,综合测算项目公司留抵退税收益与不同计税模式下
总包方节税收益总和。

三、提前做好筹划与沟通,明确主管税务机关。

对于项目经营存在跨区的情况,若仍属于当地本市管辖范围内,必要时及时
向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诉求,说明项目特殊情况,请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做
出裁决并内部协调,有利于促进留抵退税尽快落实。

四、提前约定PPP合同回款条款。

对于PPP合同中约定的各项财政补贴回款,合同签署时需留意补贴的依据、
形式、计算公式等内容,明确该部分财政补贴收入与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收入
或数量挂钩,明确界定项目属于向业主销售资产管理服务或让渡无形资产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最后,PPP模式下,留抵退税对项目公司产生的效益因回款情况各异而不同,若项目回款增值税适用6%税率,可能会出现进项税大于销项税的情形,此时,落
实留抵退税后,该部分资金项目公司将来也不用再纳税;若项目回款增值税适用9%或“9%+6%”模式,项目总体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此时,退税资金产生的效益
并不是退税资金本身,而是退税资金收到后,在将来再纳税之前,为企业节约的
资金成本。

PPP项目业务本身复杂,加上高投资、周期长等特点,需要前中后期
持续不断的筹划与监控,才能确保项项目收益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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