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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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判决书
法院判决书
(2021)XX民初XXX号
原告:XXX村委会
被告:XXX
民事判决书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村委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村委会;被告XXX系自然人。
原告与被告系因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本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宣布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XXX应当立即返还原告村委会已支付的房款,并承担合同违约金1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二○XX年X月X日
审判理由及裁判结果
一、关于原告与被告间签订的《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
原告村委会与被告XXX于20XX年X月X日签订了《农村
宅基地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原告村委会同意向被告XXX出售该村委会所属土地的宅基地,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本院查明,该合同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1、合同未经本村民委员会或者乡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规定,城镇规划和农村规划应当由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统一规划,为公益事业提供土地保障。
村镇集体用地作为公共资源,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划拨,不允许私自流转、买卖。
根据村委会的职责和权限,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相关土地使用权处置事项时应当征得村(居)委会的同意或者听取村(居)委员会的意见。
据此,本院认为,村委会未经过批准便与被告签订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该合同无效。
2、合同约定财产所有权未能转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买方应当支付购买价款,卖方应当交付标的物,并履行其他义务。
买方支付购买价款的行为是买卖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卖方交付标的物的行为则使买卖合同实现。
在本案中,被告虽然承诺支付了相应的购买价款,但未能取得宅基地的所有权。
据此,本院认为,合同约定财产所有权未能转移,该合同无效。
基于上述两点原因,本院认为该合同无效。
二、关于返还房款及承担违约金的问题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宅基地所有权,导致该合同无效。
因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房款,并承担合同违约金10000元的责任。
三、关于诉讼费用的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败诉方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因此,应当由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布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XXX应当立即返还原告村委会已支付的房款,并承担合同违约金1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二○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