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0.13
•【字号】百政办发[2010]160号
•【施行日期】2010.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
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0〕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百色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等规定必
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除此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见附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对我市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四条将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进行审批前置的重要内容,对未经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认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建设单位(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须由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须提供自治区地震局出具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扩建(加层)的项目,在提供有资质部门出具的扩建(加层)咨询意见书或设计方案中,须包括对原结构进行满足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补强加固意见。

第五条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抗震设防要求由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同时建设单位应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及对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一并报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按照国家现行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或地震小区划成果确定。

第六条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工程总体规划应符合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要求。

第七条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及时向市、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有关情况,委托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指导,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水平。

第九条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落实。

第十条对已经建成的生命线工程、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一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进行
处理。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续上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