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科医护人员独立上岗资格、技术能力准入授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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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诊科医护人员独立上岗资格、技术能力准入授权管理
制度
1.目的:为了加强急诊科管理与持续改进,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医政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2009 版),落实急诊科医师资格、注册护士独立上岗与技术能力授权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及流程。
2.使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琼海市人民医院急诊科。
3.定义:无。
4.内容:
4.1 本制度包含急诊科医护人员上岗资格要求、技术能力准入及授权制度。
4.2 急诊科医护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4.3 医师与护士为危重病人进行诊疗操作须承担极大的风险,为确保诊疗操作质量与病人安全,实行诊疗操作的资格许可授权制,减少诊疗操作的风险性。
4.4 诊疗、护理操作资格的许可授权范围,应当包括所有进行本诊疗操作的执业医师与注册护士。
无操作权的个人,除非在有正当理由的紧急情况下,不得从事诊疗操作。
4.5 医院对需要资格许可授权的诊治操作项目有明确的规定,应是那些操作危险性大、易于发生并发症的项目,每项具体诊治/护理操作项目都有操作常规,制度、考评标准。
4.6 由医疗、护理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建立相应的资格许可授权程序与机制。
由医疗、护理管理职能部门与专业人员组成考评组织。
提供需要资格许可授权的诊治操作项目的操作常规与考评标准,并实施培训与教育。
4.7 应当结合操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对其熟练掌握程度进行认定。
4.8 所有资格评价资料都应当是可信任的,是书面的、详细的,并能随时可查。
4.9 诊疗操作的资格许可授权实施动态管理,至少每二年复评一次,当出现下列情况,则应当取消或降低其进行操作的权力:
4.9.1 达不到操作许可授权所必需资格认定的新标准者;
4.9.2 对操作者的实际完成质量评价后,经证明其操作并发症的发生率超过
操作标准规定的范围者;
4.9.3 在操作过程中明显或屡次违反操作规程。
4.10 急诊科主任应由具备急诊医学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
急诊医师应当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具备独立处理常见急诊病症的基本能力,应掌握以下临床理论知识与技能:熟练掌握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深静脉穿刺、动脉穿刺、心电复律、呼吸机、血液净化及创伤急救等基本技能,并定期接受急救技能的再培训,再培训间隔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4.11 急诊科医师除一般临床监护和诊疗技术外,应根据科室工作需要,掌握以下监测与诊疗技术:
4.11.1 独立处理各种急症(如高热、胸痛、呼吸困难、咯血、休克、急腹症、消化道大出血、黄疸、血尿、抽搐、晕厥、头痛等)的初步诊断和处理原则;
4.11.2 掌握下列心脏病和心率失常心电图诊断:室颤、宽QRS心动过速、房室传导阻滞、严重的心动过缓等;
4.11.3 掌握创伤的初步诊断、处理原则和基本技能;
4.11.4 掌握急性中毒的诊断和救治原则;
4.11.5 掌握暂时未明确诊断急危重症的抢救治疗技能;
4.11.6 能掌握心肺脑复苏术,气道开放技术,电除颤,溶栓术,动、静脉穿刺置管术,心、胸、腹腔穿刺术,腰椎穿刺术,胸腔闭式引流术,三腔管放置术等;
4.11.7 熟练使用呼吸机,多种生理监护仪,快速床旁检验(POCT)技术、血糖、血气快速检测和分析等。
4.12 急诊科医师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或省级以上急诊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
4.13 急诊科护士长应当由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任职资格和2年以上急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
急诊护士应当具有3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经规范化培训合格,掌握急诊、危重症患者的急救护理技能,常见急救操作技术的配合及急诊护理工作内涵与流程,并定期接受急救技能的再培训,再培训间隔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4.14 急诊护士应掌握的技术和技能
4.14.1 掌握急诊护理工作内涵及流程,急诊分诊;
4.14.2 掌握急诊科内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原则;
4.14.3 掌握常见危重症的急救护理;
4.14.4 掌握创伤患者的急救护理;
4.14.5 掌握急诊危重症患者的监护技术及急救护理操作技术;
4.14.6 掌握急诊各种抢救设备、物品及药品的应用和管理;
4.14.7 掌握急诊患者心理护理要点及沟通技巧;
4.14.8 掌握突发事件和群伤的急诊急救配合、协调和管理。
4.15 授权流程
4.1
5.1 急诊科注册医师授权管理:
4.1
5.1.1 新入人员:进入急诊科后通过三年的基础培养,使被培养者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能够应对常见危重症病人的处理能力,标准要求如下:
4.1
5.1.1.1 掌握危重病常见症状的临床判断和危重病人的病情分级;
4.1
5.1.1.2 各种常用的急救技术和方法;
4.1
5.1.1.3 对常见危重症进行基本正确和独立的抢救和诊治。
4.1
5.1.1.4 能阅读有关危重病医学的外文书刊;
4.1
5.1.1.5 了解与急危重病医学相关的医疗法规;
4.1
5.1.1.6 学会与病人及其家属沟通,具备良好的从医所需的人文综合素质。
4.1
5.1.1.7 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由医务科及科室授权独立从事急诊科临床医疗工作,独立工作期间继续接受科室及医院的再培训及考核,至少每两年复评1次。
4.1
5.1.2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注册医师,经省级或中华医学会急诊专科资质培训,考核合格人员。
经医院审核后方可由科室及医务科授权独立工作。
独立工作期间继续接受科室及医院再培训及考核,至少每两年复评1次。
4.1
5.2 注册护士独立上岗资格授权流程:根据护理部护士分层管理办法(试行),对急诊科护士按学历水平、职责、工作经验、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4.1
5.2.1 新入人员,通过国家护士执业考试并注册,工作3年内的护士或经医院规范化培训满2 年的护士(N1 级):接受2个月及以上院级急诊专科护士培训,在高层级护士指导下完成病情较轻病人的护理,培训结束合格后予以准入急诊科临床护理工作。
经科室审核后,填写急诊科医护人员独立上岗资格授权
申请表上报护理部,经护理部组织审核后,予以授权。
审核不合格者,不予授权。
经护理部授权后方可独立从事急诊科临床护理工作;独立工作期间继续接受科室及医院再培训、考核,至少每两年复评 1 次。
4.1
5.2.2 通过国家护士执业考试并注册,并有3年以上同等级医院(急诊专科工作 1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护士(N2 级):进入急诊科后,接受1个月急诊专科护士培训,经科室考核合格后,填写急诊科医护人员独立上岗资格授权申请表上报护理部,经护理部组织审核后,予以授权。
审核不合格者,不予授权。
经护理部授权后方可独立从事急诊科临床护理工作;独立工作期间继续接受科室及医院再培训,考核,至少每两年复评1次。
4.1
5.2.3 经省级或中华护理学会急诊专科护士培训并获得“急诊专科护士资质培训合格证”的护士或 N3.N4 级别护士:经科室审核后可直接向护理部申请,经护理部授权后方可独立从事急诊科临床护理工作;独立工作期间继续接受科室及医院再培训,考核,至少每两年复评1次。
4.14 急诊科所有医护人员医疗技术授权准入应符合医院有创操作项目准入制度、医疗技术许可授权资格考评管理规定管理,并按要求执行。
4.15 以上涉及急诊科各岗位人员职责、资质、技术能力准入标准要求、制度,操作常规、考评标准,应编写入急诊科作业指导书,由医院或科室组织定期培训、考核,全体医护人员均应知晓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