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近入学”引发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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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入学”引发的诉讼
作者:暂无
来源:《读报参考》 2016年第13期
当优质教育成了稀缺资源时,在实行划片区就近入学的政策下,一些重点学校附近的所谓“学区房”就会成为优质房源,价格乘势直线上涨,但这快速上涨的高价“学区房”仍是供不
应求。

正是在此背景下,有的家长因孩子没能就近入读优质学校,而将教育部门起诉到了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民顾先生的家与一所小学相距460米,步行只需几分钟,但在南京市建邺区
教育局划分学区时,却被教育局划分到了离家1.29公里外的另一所学校。

顾先生认为教育局对学区的划分不合理,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建邺区教育局施教
区划分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作出重新划分。

3月2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主审法
官解释,“就近入学”并非直线距离最近。

孩子未能“就近入学”起诉教育局败诉
顾先生家住南京市建邺区吉庆家园小区,十多年来该小区的小学施教区一直都在距离2.5
公里的南京市南湖第三小学,行走时间50分钟以上。

2013年,与小区仅一条马路之隔开办了
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新城小学北校区,距离仅460米,步行5分钟。

顾先生据此认为,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施教区的划分不符合“就近入学”的规定,在交涉
无果的情况下,将建邺区教育局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撤销建邺区教育局施教区划分的具体行政
行为,并作出重新划分。

建邺区教育局则称,“就近入学”不等于最近入学,不能以入学儿童户籍地和学校的直线
距离作为划分学区的唯一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划分学校施教区要把握四个原则,即应当保障
适龄儿童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应当根据当地的行政区划;应当结合学校的布局;应当考
虑适龄儿童数量和分布状况。

一审庭审中,顾某还认为,建邺区教育局将摸底这项执法权交给了没有执法权的学校,且
未能听取作为利害关系人原告的意见,未将实施方案的草稿向全社会公布讨论,据此被诉行政
行为在事实基础、行政程序和法律适用上均属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初,建邺区教育局委托辖区内小学对本年度入学适龄儿童数量
进行调查摸底,此后先后组织召开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公众参与研讨会、专家论证会。

同年5
月25日,建邺区教育局作出《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并将该办法以及附件
上网公示。

另经实地勘验,从吉庆家园小区南门至新城小学北校区的距离为0.33公里,从南湖三小至吉庆家园小区北门的距离为1.29公里。

顾某的孩子现正就读于南湖三小一年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建邺区教育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顾某的诉
讼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故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顾先生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顾先生上诉称:一审判决没有查明
建邺区教育局整个施教区的划分行为,尤其是其周边小区和小学施教区的事实;没有认定建邺
区教育局组织公众参与研讨会和专家论证会的具体事实,该两次会议不公开透明,参会人员没
有代表性,划分施教区草案也未通过网络和社区张贴的方式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故一审在事
实认定上是错误的。

顾先生还认为,建邺区教育局划分和调整施教区的标准模糊,没有法律依据;在划分学区
时所考量的因素,没有明确的适用位阶;将摸底工作委托给没有行政执法权的小学进行,未做
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对施教区的划分和调整未能真正“广泛听取意见”,未公
布是否存在跨学区择校生问题,以及这些名额不就近分配的原因,属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且在
法律适用上亦错误。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建邺区教育局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适用法律正确,亦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近入学”并非距离最近
据该案二审法官徐聪萍介绍,根据该案已查明的事实,建邺区教育局委托辖区内各小学对2015年入学的适龄儿童数量进行调查摸底后,根据建邺区学校分布及适龄儿童数量、分布状况
划分施教区,分别召开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公众参与研讨会以及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
专家论证会,对本年度小学入学方案征求意见,并在作出《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后,将该办法及附件上网公示,符合规定。

徐聪萍解释,“广泛听取意见”程序的设立目的,系为保障及监督行政行为依法作出,充
分吸纳公众意见,但无法确保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将所有利害关系人均纳入“听取意见”的范围,顾先生仅以其未能参与研讨会、论证会中未出现不同意见为由,认为建邺区教育局未
做到“广泛听取意见”,显然不能支持。

徐聪萍表示,建邺区教育局划分施教区的方式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会造成部分适龄
儿童未能被安排至离家最近的学校入学,但由于建邺区目前教育资源不均衡、适龄儿童及学校
分布不均匀、街区形状不规则等因素,“就近入学”本身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

2015年11月,上海市浦东区一名6岁女童小甜,因为教育局安排的学校并非离家最近,
亦将浦东新区教育局起诉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1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浦东新区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具有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
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等法定
职权。

因此,被告有权对原告就读小学作出具体安排。

作为小甜诉教育局一案的审判长,赵忠元曾告诉媒体记者,义务教育法“就近入学”是原
则性规定,其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使得这一规定在具化为教育行政行为时,可能出现一些误解。

比如本案中,小甜在诉讼请求中提出,按照离家距离近和远,依次选择入学,这就等于是把
“就近入学”跟“最近入学”等同起来了。

赵忠元提醒适龄儿童家长:“就近入学”并非就读离户籍地址直线距离最近的学校,而是
指相对就近所属地段的学校,就读学校的招生地段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人口分布、道路、小区边界等因素合理进行划分。

2015年3月31日,教育部副部长、国家总督学刘利民在教育部召开的部分大城市义务教
育招生入学调研座谈会上强调,今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择校冲动
强烈的城区,推行多校划片,将热点小学、初中纳入其中,缓解“学区房”问题。

2016年1月26日,教育部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
的通知》,明确提出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稳妥采
取多校划片。

这是教育部首次在官方文件中提出实施多校划片。

袁贵仁在今年两会的“部长通道”接受媒体采访时亦表示,“多校划片”是目前探索出的可以推广的办法,但不是最终的解决方法,最终要通过教育的均衡来解决问题。

“并不是说各地一定要采取多校划片。

”袁贵仁说,教育部是同意或者说推广各地参照、按照当地实际情况提出一个周边群众满意的举措,最终还是要靠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摘自《法治周末》张贵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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