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GMP证书》登记事项变更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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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GMP认证过程中有关具体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GMP认证过程中有关具体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GMP认证过程中有关具体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12•【文号】国食药监安[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GMP认证过程中有关具体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2004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全面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进一步统一药品GMP认证标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须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在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后,方可提出GMP认证申请。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的,一律不得受理并进行GMP认证。

二、除新开办企业外,不得核发1年期GMP证书。

原已取得1年有效期《药品GMP证书》的企业,在证书到期时,仍未取得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的,暂不予认证。

待取得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后,按规定申请GMP认证。

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期满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药品GMP认证申请。

原《药品GMP证书》认证范围如既有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规定的生物制品,又有其它制剂的企业,可以一并按程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认证申请。

如分别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的,须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申请表中注明。

四、药品生产企业对放行出厂的制剂产品必须按药品标准项下的规定完成全部检验项目。

《药品GMP认证证书》登记事项变更审批(精)

《药品GMP认证证书》登记事项变更审批(精)

《药品GMP认证证书》登记事项变更审批一、项目名称:《药品GMP认证证书》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二、制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三、变更事项分类:《药品GMP认证证书》变更仅限于登记事项变更,包括企业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变更(仅指实际生产地点未变,地名变更)。

四、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五、收费情况:不收费。

六、变更程序:(一)申请: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GMP认证证书》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申请单位须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

所有资料应用A4 纸打印或复印并按申请资料顺序装订、制作目录。

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1、书面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3、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资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4、凡申请企业申请资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二)受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申报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资料,填写《补正资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按规定补正申请资料,填写《补正资料通知书》。

申办资料齐全、符合标准的,受理人须填写《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事项不须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作为凭证。

(三)审批对于准许变更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

不予变更的,开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送达申请单位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完成《药品GMP认证证书》变更审批后,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GMP认证证书》,变更后的《药品GMP认证证书》有效期不变。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章节考点汇总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章节考点汇总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节总则和药品生产企业管理一、总则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及确定:(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2)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本行政区域内药品检验机构。

(3)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二、药品生产企业管理1.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主体)提出筹建申请;完成筹建后向原审批门申请验收。

2.《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生产范围)3.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1)认证机构【省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两射一生】: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规定的生物制品。

(3)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除上述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认证。

(4)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和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申请GMP认证的时间: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申请认证。

(5)审批时间: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4.《药品生产许可征》有效期(1)《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2)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3)药品生产企业终止生产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缴销。

5.药品委托生产的规定(1)受托方的条件: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2)不得委托生产的药品:疫苗、血液制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

最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11年版)

最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11年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11年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GM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GMP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GMP认证管理工作。

负责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负责进口药品GMP境外检查和国家或地区间药品GMP检查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以外其他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的药品GMP检查工作。

第五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承担药品GMP认证申请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结果评定等工作。

第六条负责药品GMP认证工作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GMP认证工作质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认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审查第七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八条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药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应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九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写《药品GMP 认证申请书》(见附件1),并报送相关资料。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的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RM客户关系:/glxxh/List_475.html。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药品GMP认证公告信息发XXX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药品GMP认证公告信息发XXX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药品GMP认证公告信息发XXX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29•【文号】食药监办安[2011]151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药品GMP认证公告信息发XXX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安[2011]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为进一步规范药品GMP认证公告发布工作,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现将药品GMP认证公告信息发布及报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药品GMP认证审批结果应按附件1格式在各自网站上进行公告,同时将公告的电子文档(加注英文信息)按附件2格式发送至国家局信息中心。

二、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发)回、补发、注销的《药品GMP证书》,应按附件3格式在各自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国家局信息中心。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药品GMP证书》如与国家局网站发布的药品GMP数据库信息不一致,由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更正信息按附件4格式发送至国家局信息中心。

国家局审批的生产企业《药品GMP证书》,如需更正相关信息,请与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联系。

四、国家局信息中心收到各地上传的信息后,将在国家局网站药品GMP公告专栏下发布相关公告信息。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GMP认证信息发布工作,加强药品GMP认证信息管理,做好药品GMP认证公告的发布及信息报送,并指派专人负责。

请将信息报送工作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附件5)于2011年10月20日前报至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1999.04.21•【文号】国药管安[1999]105号•【施行日期】1999.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1日)废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药品实施GMP认证制度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验的一种手段,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药品质量的一种科学的先进的管理方法。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35号),实施GMP认证工作要按照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组织实施,把GMP 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纳入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范围,作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

为此,我局制定了《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组建之前,由省级医药、药政管理部门共同行使本文件所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

特此通知附件: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GM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实施GMP情况的检查认可过程。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对药品GM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负责国际药品贸易中药品GMP互认工作。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程序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程序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一、项目名称: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二、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4号令)。

三、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目录:(一)《河南省〈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

另提供省局行政审批电子申报所需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份。

(二)变更企业名称和企业类型: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两者的工商注册号应相同)。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更名(或转制)批复文件或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字的更名(或转制)决议。

3.涉及资产或股本转让的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或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全体成员签字的决议和资产转让(或兼并)协议,变更前后公司股东构成及持股比例。

4.凡涉及公司章程变化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新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修改说明。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1.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新任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学历证明复印件和接受医药相关法规知识的培训证明材料;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企业上级部门任命文件或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字的决议;4.涉及资产或股本转让的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或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全体成员签字的决议和资产转让(或兼并)协议,变更前后公司股东构成及持股比例;5.凡涉及公司章程变化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新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修改说明。

(四)变更企业负责人:1.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新任企业负责人履历表、学历证明复印件和接受医药相关知识培训证明材料;3.企业上级部门任命文件或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字的决议。

(五)变更注册地址:1.已变更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有关部门对街(路)门牌号核准文件复印件。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一、办理事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生物制品以外其它药品GMP认证)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三)《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三、申请范围(一)本省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二)申请认证范围必须在《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中;(三)申请认证范围中的产品必须具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批准文号(中药饮片除外)。

四、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按要求报送以下相关材料,所有材料用A4纸制作,文字材料和表格用电脑打印,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一)申请材料的封面及目录;(二)《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一式2份,同时附申请书电子文档;(三)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要求1 企业的总体情况1.1 企业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传真、联系电话(包括应急公共卫生突发事件24小时联系人、联系电话)。

1.2 企业的药品生产情况◆简述企业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活动,包括进口分包装、出口以及获得国外许可的药品信息;◆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涉及出口的需附上境外机构颁发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获得批准文号的所有品种(可分不同地址的厂区来填写,并注明是否常年生产,近三年的产量列表作为附件);◆生产地址是否有处理高毒性、性激素类药物等高活性、高致敏性物料的操作,如有应当列出,并应在附件中予以标注。

1.3 本次药品GMP认证申请的范围◆列出本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线,生产剂型、品种并附相关产品的注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最近一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生产线的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日期、检查结果、缺陷及整改情况,并附相关的药品GMP证书)。

药品GMP证书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和变更办理流程

药品GMP证书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和变更办理流程

药品GMP证书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和变更办理流程1.药品GMP证书办理条件1、企业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范围包含申请认证范围内;2、申请认证范围必须含有取得注册生产批准文号的产品;3、 GMP厂房验收合格;4、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关的技术工人;5、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6、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7、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药品GMP证书办理材料1、《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一式二份),同时附申请书XML格式电子文档;2、《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证书期满重新认证企业软、硬件条件的变化情况,前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改正情况4、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5、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6、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等有关文件材料的复印件;常年生产品种的质量标准7、企业总平面布置图,以及企业周围环境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含动物室8、生产车间概况(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等情况。

其中对β-内酰胺类、避孕药、激素类、抗肿瘤类、放射性药品等的生产区域、空气净化系统及设备情况进行重点描述),设备安装平面布置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9、认证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及控制项目10、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11、检验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12、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13、企业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14、其他资料:(1)新开办或新建生产车间的企业应报认证范围涉及品种的3批生产记录复印件(2)有委托加工行为的企业应报委托加工行为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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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事项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二三类)补办,企业名称、法人或负 责人变更(点击进入)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二三类)核发、变更注册地址、仓库 地址(包括增减库)、经营范围、质量管理人(点击进入) 3.体外诊断试剂(批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 法人、负责人(点击进入) 4.体外诊断试剂(批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核发、变更注册地 址、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质量管理人员(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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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提出申请
报送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省局出具“行政许可接收凭据”。 审批办将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 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材料可以邮寄方式报送: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 核发、配制地址和范围变更(点击进入)
2. 补办、医疗机构名称、类别、法人、注册 地 址、制剂室负责人变更(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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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审批事项
1.《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申请事项(点击进入) 2 .《GSP证书》申请事项(点击进入) 3. 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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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
辽宁省药监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仅作为了解申请流程使用 具体申请工作请到我局行政审批 办公室办理
请选择
药品注册(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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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
医疗器械生产 (点击进入)
药品生产(点击进入)
医疗器械经营(点击进入)
药品经营(点击进入)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医疗器械产品临床(点击进入)

GMP认证程序

GMP认证程序

38-13 _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发布时间:2011-04-26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许可项目名称:编号:38-13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五条至第七条)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9号)5.《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第九条)6.《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药监安[2005]437号第三条至第二十三条)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648号)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收费标准:不收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0个工作日(企业补充资料、提供缺陷整改报告和整改计划,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拟颁发《药品GMP证书》的企业发布审查公告的时间不计入期限)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申请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外其它药品GMP认证,由市药监局受理。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生产地址重新申请GMP认证的,适用本程序办理)许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一)如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认证,申请人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药品GMP认证申请书》2份;2、《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证书期满重新认证企业软、硬件条件的变化情况,前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改正情况);4、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5、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6、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批件(或新药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常年生产品种的质量标准;[注: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需提供加工炮制的全部中药饮片品种表;申请认证炮制加工范围和炮制加工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及质量标准等]7、药品生产企业周围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8、生产车间概况(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等情况。

药品GMP认证管理规定完整版

药品GMP认证管理规定完整版

药品G M P认证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GM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实施GMP情况的检查认可过程。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对药品GM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负责国际药品贸易中药品GMP互认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承办药品GMP认证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GMP 认证的资料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证申请第五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报《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一式二份,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GMP实施情况及培训情况);(三)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负责人、检验人员文化程度登记表;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四)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的组织机构图(包括各组织部门的功能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五)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的所有剂型和品种表;(六)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环境条件、仓储及总平面布置图;(七)药品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料通道、气闸等,并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八)所生产剂型或品种工艺流程图,并注明主要过程控制点;(九)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验证情况和检验仪器、仪表校验情况;(十)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第六条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申请GMP认证,除报送第五条2至10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报送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车间)批准立项文件和拟生产的品种或剂型3批试生产记录。

药品生产许可变更

药品生产许可变更

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一、行政许可的内容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和许可事项。

《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

《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为企业负责人、生产地址、生产范围。

二、行政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 号(三)《关于加强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苏食药监安〔2004〕401 号。

三、申请范围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和许可事项。

四、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并按要求报送电子文档及以下相关材料,所有材料用A4纸制作,文字材料和表格用电脑打印,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1、企业申请报告、变更申请表;2、原《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企业名称变更预核登记核准通知书;4、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作的保证声明。

(二)变更注册地址的,应提交:1、企业申请报告、变更申请表;2、原《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登记事项变更后新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作的保证声明。

(三)变更企业类型的,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的应提交:1、企业申请报告、变更申请表;2、原《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登记事项变更后新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董事会决议和产权(股权)转让协议书;5、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作的保证声明。

如果是国有企业改制的应提交1、企业申请报告、变更申请表;2、原《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登记事项变更后新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当地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改制批复,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确认文件;5、董事会决议和产权(股权)转让协议书6、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作的保证声明。

简述gmp认证申报与审批程序

简述gmp认证申报与审批程序

简述gmp认证申报与审批程序GMP认证是指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药品GMP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的审核,获得符合GMP标准的认证证书。

在药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GMP认证是必须的,它可以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下面将详细介绍GMP认证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申报前准备1.了解国家有关GMP认证的政策法规企业在申请GMP认证之前,需要了解国家有关GMP认证的政策法规。

这些政策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

2.组建GMP团队企业需要组建一个专门的团队来负责GMP认证工作。

这个团队应该包括各个部门的专业人员,例如生产、质量控制、仓储等。

3.制定计划和时间表企业需要制定一个详细的计划和时间表来指导申报过程。

这个计划应该包括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时间节点以及责任人等。

二、申报流程1.提交申请材料企业需要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设施和设备情况、人员素质和培训情况、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等。

2.现场检查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组织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生产车间、仓储条件、设备设施、人员素质等。

3.审核意见反馈现场检查结束后,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向企业反馈审核意见。

如果存在不符合GMP要求的地方,企业需要进行整改。

4.再次审核企业完成整改后,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再次进行审核。

如果通过审核,企业将获得GMP认证证书。

三、审批流程1.申请材料提交企业需要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审批申请材料。

审批申请材料包括产品注册证明、生产许可证明等。

2.技术评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申请的产品进行技术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产品质量标准、工艺流程等。

3.临床试验如果需要进行临床试验,企业需要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进行。

4.审批意见反馈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向企业反馈审批意见。

如果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地方,企业需要进行整改。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审批工作流程(2)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审批工作流程(2)

秋风清,秋月明,落叶聚还散,寒鸦栖复惊。

百度文库专用
《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审批工作流程
药物委托生产审批工作流程
《药物生产许可证》项目变更审批工作流程
特殊药物购用证明审批工作流程
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区域性批发企业许可审批
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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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运送证明发放工作流程
麻醉药物和精神药物邮寄证明发放工作程序
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工作流程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项目变更审批工作流程
“医院”类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审批
工作流程
GLP、GCP、GAP初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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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认证流程及资料

GMP认证流程及资料

GMP认证流程一、申报条件1、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2、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药品GMP认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认证。

3、除注射药品、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外其他药品GMP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认证。

4、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二、申报流程及资料1、申报企业到省局受理大厅提交认证申请和申报材料2、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对申报材料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3、认证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10个工作日)4、认证中心制定现场检查方案(10个工作日)5、省局审批方案(10个工作日)6、认证中心组织实施认证现场检查(10个工作日)7、认证中心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初审(10个工作日)8、省局对认证初审意见进行审批(10个工作日)9、报国家局发布审查公告(10个工作日)相关材料:1企业的总体情况1.1企业信息◆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生产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传真、联系电话(包括出现严重药害事件或召回事件的24小时的联系人、联系电话)。

1.2企业的药品生产情况◆简述企业获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活动,包括进口分包装、出口以及获得国外许可的药品信息;◆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涉及出口的需附上境外机构颁发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获得批准文号的所有品种(可分不同地址的厂区来填写,并注明是否常年生产,近三年的产量列表作为附件);◆生产地址是否有处理高毒性、性激素类药物等高活性、高致敏性物料的操作,如有应当列出,并应在附件中予以标注。

1.3本次药品GMP认证申请的范围◆列出本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线,生产剂型、品种并附相关产品的注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最近一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生产线的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日期、检查结果、缺陷及整改情况,并附相关的药品GMP证书)。

《药品GMP证书》登记事项变更审批程序

《药品GMP证书》登记事项变更审批程序

《药品GMP证书》登记事项变更审批程序许可项目名称:《药品GMP证书》登记事项变更审批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九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五条至第七条。

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37号)第二十九条。

收费标准:不收费总时限:自受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受理4个工作日审核4个工作日复审2个工作日审定2个工作日制作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送达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受理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药品GMP证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证书》登记事项变更由省局受理。

许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企业需提交申请材料1、《药品GMP证书变更申请表》(包括变更事项中英文对照,一份纸制、一份电子版;2、企业的申请报告;3、《药品GMP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5、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6、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7、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标准: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每份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制药GMP变更管理程序

制药GMP变更管理程序

变更管理程序1. 目的:规范本公司在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变更的发生、申请、审评、批准、执行,确保产品质量。

2. 范围:公司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可能影响中间产品、原料生产和质量控制的所有变更。

3. 职责:3.1 技术人员或岗位人员:负责变更的申请、方案的研究。

3.2 变更部门负责人:审核变更申请和变更方案,组织实施变更,组织评价变更实施效果。

3.3 QA:判断变更性质,参与重大变更申请的评审。

3.4 QA经理:组织人员评审变更申请,组织人员跟踪、监督变更实施;负责一般变更的批准。

3.5 质量保证部经理:批准重大变更。

4. 程序4.1变更的定义:本程序所说的变更是指在原料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发生有计划的改变现行的标准或已验证的状态的过程,可能会影响中间产品、原料的生产和质量控制。

4.2变更的范畴:涉及到原料生产质量管理全过程发生的变化内容,包括工艺、质量标准、分析方法、人员或岗位、生产场地等等的变更。

本程序指的变更不包括文件的变更,文件的变更可参照《文件管理程序》执行。

4.3变更的分级:为了便于变更的管理,我们对变更实施分级管理,按照变更对中间产品、原料药生产和控制影响程度的大小,可以将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4.3.1对原料产品质量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必须由质量保证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审核及评估,质量保证部经理批准的变更,我们称之为重大变更。

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变更:●原料药生产中所使用的原料包括溶剂、催化剂的变更;●投料量/生产批量的变更导致工艺的重现性较差;●工艺路线的变更(变更反应条件、某一步或几步反应、整个合成路线,包括将原合成路线中的某中间体作为起始原料的工艺变更),可能对原料药质量产生较显著的影响;●原料药生产场所包括场地、车间发生变更;●起始原料供应商变更,可能导致原料的杂质定性或定量上的变化;●原料(包含溶剂/试剂/原料/起始物料/催化剂等等)供应商的工艺路线发生变更,可能导致原料的杂质定性或定量上的变化;●放宽或删除原料生产工艺中的过程检测和限度,可能对原料全面质量产生重大影响;●起始原料、中间产品、原料药的检测方法的完全变更,方法完全不同(比如原来用含量滴定,改为液相外标);●放宽原料药检测限度;●放宽起始物料、中间产品的检测限度,可能对原料药全面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删除原料、中间产品、原料药的检测项目,可能对原料药全面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其他可能对原料药质量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种变更。

GMP变更管理程序

GMP变更管理程序

变更管理程序分发单位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影响产品质量的任何变更。

2.职责变更申请人:负责填写《变更审批表》,详细注明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并参与具体的变更执行工作。

QA主管:对变更的理由、方案进行初审,委派QA相关人员对变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执行结果进行确认,考查随之产生的其它变更,同时组织相关部门主管讨论执行方案。

相关部门主管:对变更进行审核、评价。

分管副总:对变更申请进行终审。

变更执行部门负责人:按批准意见组织进行变更。

QA相关人员:对变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内容3.1.变更的定义指以改进为目的而提出的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全过程中某项内容的修订或完善。

3.2.变更原则3.2.1.任何操作者和管理人员均有权提出合理的变更申请,但必须提供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

3.2.2.未经批准严禁对现行的各种标准、规定、条件等进行任何变更。

3.2.3.任何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进行变更。

3.3.变更内容3.3.1.文件的变更执行《文件管理程序》。

3.3.2.生产条件等(公用系统、生产设备、材料、检验与控制方法、生产工艺等)的变更执行以下程序。

3.4.变更程序3.4.1.流程图变更申请人提供变更理由、变更方案—→QA主管审核—→相关部门主管审核—→分管副总批准—→实施变更方案—→QA相关人员监督检查—→QA主管确认变更结果—→QA主管、相关部门主管拟定相关变更方案3.4.2.变更前3.4.2.1.由变更申请人填写《变更审批表》,包括变更理由、变更方案及预计变更产生的影响,交予QA主管。

3.4.2.2.QA主管对变更是否可行、合理、结果是否优良,是否需进行相关验证进行审查、评价,签署意见后交相关部门主管。

3.4.2.3.相关部门主管对此变更的可行性进行评价,不需要填写意见的在相应栏内划“——”表示,签署意见后交终审人进行再评价。

3.4.2.4.分管副总负责变更的批准,签署意见后及时交相关执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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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GMP证书》登记事项变更审批程序
许可项目名称:《药品GMP证书》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五条至第七条。

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37号)第二十九条。

收费标准:不收费
总时限:自受理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受理4个工作日
审核4个工作日
复审2个工作日
审定2个工作日
制作许可决定2个工作日
送达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受理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药品GMP证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GMP证书》登记事项变更由省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企业需提交申请材料
1、《药品GMP证书变更申请表》(包括变更事项中英文对照,一份纸制、一份电子版;
2、企业的申请报告;
3、《药品GMP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6、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申请材料时,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7、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每份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

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业务资料签收单》交与申请人,当日将申请材料转药品安全监管处;药品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于3个工作内将《补正材料通知书》和申请材料返至受理人员,并与受理人员双方签字;受理人员在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的次日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并在《补正材料通知书上记录告知时间、告知方式。

4、经补正资料后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经补正资料后仍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载明其理由,将《不予受理通知书》和全部申报资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5、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所属审查机关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6、《受理通知书》、《业务资料签收单》、《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省局受理专用章,注明日期。

7、对已受理的申请,应及时将《受理通知书》、《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和全部申报资料一并转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

时限:4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二、审核
标准:
1、持有《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2、《药品GMP证书》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3、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药品监安[2002]442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岗位责任人:药品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3、不符合标准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资料审查意见的确认。

岗位责任人:安全监管处分管处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材料和复审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3、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资料与审核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
1、对复审意见的确认
2、签发审定意见,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
岗位责任人:省局分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审定。

2、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定审定意见,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资料转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

3、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业务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资料与复审人员意见一并转药品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制作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符合公文要求;
4、同意变更的收回原证并制作《药品GMP证书》、《药品GMP证书》变更批件;制作的《药品GMP证书》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无误;
5、对不同意变更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6、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药品安监处将审批档案移交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双方签字确认;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制作《药品GMP证书》、《药品GMP证书》变更批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用省局红头信函纸印制,均为一式四份:一份交申报单位、一份交申报单位所属设区市局、一份随卷归档、一份交药品安监处存档)加省局印章,将《药品GMP证书》复印二份(一份随卷归档、一份交药品安监处存档)。

2、受理中心定期将已办结的材料用袋子或文件夹装好,移交给药品安监处立卷归档保管,双方签字确认。

时限:2个工作日
六、送达
标准:
1、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凭《受理通知书》和原《药品GMP证书》原件,领取《药品GMP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及时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并要求申请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送达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负责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领取《药品GMP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
时限: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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