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厂区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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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发电厂厂区车辆管理,保障厂区交通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生
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厂厂区内所有车辆及驾驶员。

第三条厂区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四条厂区车辆分为生产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外来车辆等。

第五条生产车辆由厂区车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等生产环节所需的车辆。

第六条公务车辆用于厂区公务活动,由厂部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七条员工车辆指厂区内员工使用的车辆,包括私家车、电动车等。

第八条外来车辆指厂区外进入厂区的车辆,包括供应商、施工队伍等外来单位车辆。

第九条厂区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登记、车辆维护、车辆调度、车辆报废等工作。

第十条车辆登记:
(一)新购车辆须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主信息、车辆使用范围等;
(二)车辆变更信息时,应及时更新车辆登记信息;
(三)车辆报废时,应办理报废手续,并注销车辆信息。

第十一条车辆维护:
(一)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检修,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二)驾驶员应按照车辆维护保养规程进行日常保养,并做好保养记录;
(三)车辆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修,不得擅自修理。

第十二条车辆调度:
(一)车辆管理部门应根据生产需要和车辆实际情况,合理调度车辆;
(二)驾驶员应按照调度指令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行驶路线;
(三)特殊情况下,如紧急任务、临时任务等,车辆管理部门有权临时调整车辆调度。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并熟悉厂区交通规则和道路状况。

第十四条驾驶员应参加厂区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车辆操作技能和安全驾驶知识。

第十五条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应保持车况良好,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二)驾驶车辆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逆行、违章停车;
(三)驾驶车辆时,应文明驾驶,礼让行人,注意行车安全;
(四)驾驶车辆时,应爱护厂区环境,不得乱扔垃圾、乱涂乱画;
(五)驾驶员应接受厂区车辆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驾驶员如有以下行为之一,将受到相应处罚:
(一)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的;
(三)擅自改变行驶路线,影响生产秩序的;
(四)驾驶过程中,不遵守厂区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车辆停放与行驶
第十七条厂区车辆应按照指定区域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人行道等。

第十八条车辆行驶应按照厂区道路标志、标线指示行驶,不得逆向行驶、违章停车。

第十九条驾驶员在厂区行驶时,应保持车距,注意避让行人,不得超车、抢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厂区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厂区车辆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并依法进行
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厂部领导汇报,寻求解决方案。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如有修改,由厂部办公室发布新的制度文本,并通知全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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