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01X)金刑初字第588号-优秀word范文 (2页)
【2018-2019】强制执行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通知书篇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精编范文】结案,通知书-范文word版 (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结案,通知书篇一:法院通知书格式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执行通知书(存根)(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罪犯xxx: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201x年x月xx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执行通知书(回执)(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xx人民法院: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罪犯xxx已于年月日送往执行。
201x年x月x日此联由羁押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篇二: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人民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提高人民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最新修订的《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现予公布;请各地人民法院在制作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就()字第()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精编范文】(201X)金刑初字第901号-推荐word版 (2页)
【精编范文】(201X)金刑初字第901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金刑初字第901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金刑初字第901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201X年4月18日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
因本案于201X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201X年4月9日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
因本案于201X年8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X]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及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黄某、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寻衅滋事201X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马某某伙同“小孩”(另处)酒后至本区廊下镇景阳村5041号,采用踹门方法逼迫被害人郭某开门,后向被害人郭某索要人民币200元,在遭拒绝后,被告人黄某、马某某、“小孩”对被害人郭某实施殴打,至被害人郭某左面颊及左上臂软组织挫伤。
经鉴定,被害人郭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二、非法拘禁201X年8月4日,宋某某(已被判刑)因与被害人周某某有债务纠纷,遂指使姚某某(已被判刑)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向被害人周某某催讨债务。
次日凌晨1时30分许,姚某某先后纠集了陈某某、盛某某(均已被判刑)及被告人黄某将被害人周某某强行带至本区石化卫都酒店、本区廊下镇景阳村某号、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童凌酒家某房间,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对其实施殴打。
【精编范文】陈霸先和陈叔宝是什么关系如何评价陈霸先他是好皇帝吗-优秀word范文 (2页)
【精编范文】陈霸先和陈叔宝是什么关系如何评价陈霸先他是好皇帝吗-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陈霸先和陈叔宝是什么关系如何评价陈霸先他是好皇帝吗讲起南朝陈氏,似乎后人知道更多的只有陈后主和《玉树后庭花》,人们往往会忽略掉那个拼死守护梁朝的大将军,忘记那个曾经叱咤风云的开国君王陈武帝。
陈霸先早年生逢乱世,尽管身经百战,收拾的却是百废待兴的江山,可这并没有阻止陈霸先的脚步,肩负故国和新潮的使命,他继续前行着。
陈霸先(503年——559年),字兴国,小字法生,吴兴(今浙江长兴)长城下若里人,汉太丘长陈寔之后,南北朝时期陈朝开国皇帝。
陈霸先的出身并不显贵,他是真正地从底层一步一步爬到了高位。
他幼年十分凄苦,陈霸先小时候家境落魄,出身低微,家庭条件不好,待稍长些陈霸先就出去捕鱼补贴家用,并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他很爱读书,尤其是兵书。
《陈书》中称陈霸先:“读兵书,多武艺”,而《南史》中更是记载他:“涉猎史籍,好读兵书,明纬候、孤虚、遁甲之术,多武艺。
”出生贫寒的陈霸先,在南京成就了他的一生。
初到南京的陈霸先,也不过只是个看守油库的小官吏,遇到萧映这个伯乐后,情况才有了转机。
萧映是梁武帝的侄子,陈霸先在萧映手下做事,很受萧映的赏识和重用。
此后,萧映到广州任职,在萧映的一手提拔下,陈霸先平步青云。
梁大同十年(544年)冬,萧映在广州病亡。
第二年,梁武帝就下诏命陈霸先为交州司马,在广州一带平叛李贲,陈霸先与杨日票等征讨大军,经过三年的苦苦征讨,终于成功平定,表现十分突出的陈霸先,逐渐崭露头角而声名鹊起。
平定“侯景之乱”则让他声威远播。
公元6世纪中叶,东魏降将侯景举兵反梁,梁武帝被侯景关押,在重病中被活活饿死。
太子萧纲被侯景扶为皇帝,此时的陈霸先已辗转到了萧绎手下。
侯景一边觊觎着梁朝的江山,一边清除梁朝萧氏家族的势力。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 (6页)
【2018-2019】(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二中刑终字第00389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光,男,42岁(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大学文化,国家林业局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工程师,住(略)(户籍地:(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3月4日被羁押,同年4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曹勇,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学林,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光犯诈骗罪一案,于二ΟΟ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X)丰刑初字第161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光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履行职务。
上诉人陈光及其辩护人曹勇、杨学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X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光以帮助将被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杜玉生“捞”出来为名,在本市丰台区方庄“金鼎轩”饭店内、崇文区陈光的住处,以及河北省承德市、唐山市等地,先后数次骗取杜玉生的家属杜建新等人的人民币共计286万余元。
后被查获。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杜建新的陈述、证人杜玉生、杜玉福、杜玉先、杜建伟、王建、冯桂利、张国苓、王艳、王新艳、于云飞、傅海旺、王大勇、刘瑞民、徐艳等人的证言,陈光提供的存款凭条、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帐户查询单、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有关法律手续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优质文档】(201X)闵刑初字第29号word版本 (2页)
【优质文档】(201X)闵刑初字第29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闵刑初字第29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闵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a,男,×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南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0月13日被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X]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a犯抢劫罪,于201X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洪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a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10月1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a在本市闵行区颛桥镇光明村话家队一公共厕所内,采用语言威胁、搜身等方法,从耿a处劫得价值人民币420元的天语牌D171型手机1部。
后在逃逸途中被抓获。
案发后,缴获的赃物天语牌D171型手机1部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耿a的陈述,证人钟a、郑a、郑b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验伤通知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张a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法予以剥夺政治权利。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a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2019】(201X)朝刑初字第00675号-优秀word范文 (2页)
【2018-2019】(201X)朝刑初字第00675号-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朝刑初字第00675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朝刑初字第0067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仇开,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抚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X年10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X]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开犯敲诈勒索罪,于201X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仇开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仇开于201X年10月21日18时许,以在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崔各庄村川府酒家内就餐时,菜中吃出铁丝引发其“胆囊炎”为由,向酒家老板张本林(男,25岁,四川省人)强行索要人民币现金3000元,后被抓获,涉案钱款已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仇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本林的陈述,证人张本香、何加林、曹福斌、吕会青、王永的证言,物证照片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开法制观念淡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索公民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仇开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仇开是犯罪未遂,故对其所犯敲诈勒索罪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仇开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仇开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精品文档】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推荐word版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篇一:执行案件流程篇二:法院通知书格式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及附件送交执行单位执行通知书(存根)(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看守所:罪犯xxx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按照本通知送交劳改单位执行。
此联入卷执行通知书(201x)x刑初字第xxx号罪犯xxx:你犯故意xxx罪,经依法判处xxx徒刑。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主刑起算日期:201x年x月x日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xx、罚金xxx元)201x年x月xx日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执行通知书(回执)(201x)x刑初字第xxx号xxxxx人民法院:你院201x年x月xx日(201x)x刑初字第xxx号执行通知书及附件刑事判决书x份,刑事裁定书x份,罪犯结案登记表1份,均已收到。
罪犯xxx已于年月日送往执行。
201x年x月x日此联由羁押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篇二: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人民法院公告的严肃性,提高人民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最新修订的《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现予公布;请各地人民法院在制作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本院受理()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就()字第()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
2019年(201X)徐刑初字第28号-word范文模板 (2页)
2019年(201X)徐刑初字第28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徐刑初字第28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徐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某某,男,1965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市某某出租车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略)。
因本案于201X年11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7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略)。
因本案于201X年11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X)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X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盛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盛某某与购毒者张某经电话联系,约定由盛向张出售1克甲基苯丙胺。
嗣后,盛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电话联系,约定以人民币7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向王某某赊购1克甲基苯丙胺。
当日21时许,盛某某与王某某乘车至本市安宁路东川路口附近,由王下车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购得一袋甲基苯丙胺(经鉴定,净重0.49克)并交予盛某某。
随后,二人又乘车至本市金都路A4公路进口处附近,由盛下车将上述甲基苯丙胺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民警还将为收取毒资而在车中等候的王某某抓获,并从王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14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盛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谋杀未遂案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已婚,某市某公司职员。
因工作原因,张某某与同事李某某产生了矛盾。
李某某在工作中对张某某多次进行嘲讽和刁难,导致张某某心生怨恨。
经过一段时间的暗中调查,张某某得知李某某的住址和家庭情况。
张某某决定采取极端手段报复李某某,企图将其杀害。
二、案件经过2019年7月某日,张某某利用工作之便,获得了李某某的个人信息,并购买了作案工具。
当晚,张某某携带作案工具,潜入李某某的家中。
在李某某熟睡之际,张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具猛刺李某某。
李某某惊醒后,大声呼喊,张某某见状慌乱中逃离现场。
李某某在呼救过程中被邻居发现,送往医院救治。
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一级。
三、案件处理1.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
通过调查取证,警方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
在警方的强大压力下,张某某于案发次日投案自首。
2. 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在起诉书中,检察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审判阶段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调查阶段,法院听取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被告人的答辩、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4.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鉴于张某某犯罪未遂,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案例分析1. 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罪未遂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最新-(2019)金刑初字第480号 精品
(2019)金刑初字第480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金刑初字第48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
指定辩护人李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9〕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林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及指定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曾某某先后伙同刘某某、梁某、彭某均另处、许某已被判刑等人至福建、安徽、浙江、上海等地,通过介绍结婚,索要礼金和介绍费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从7名被害人处共骗取人民币1874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关系人供述以及相关的书证,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
据此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公民钱财,共计人民币187,400元,且系流窜作案危害严重,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曾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曾某某的辩护人认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梁某等人至福建省龙岩市,从被害人郑某某、郑某某处诈骗人民币74,900元一节,现同案犯刘某某尚未到案,不能证明事前有预谋,该节指控存在证据缺陷,应当不予认定。
2本案虽然是流窜作案,但不等同于危害严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不应当认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曾某某先后伙同刘某某、梁某、彭某均另处、许某已被判刑等人至福建、安徽、浙江、上海等地,通过婚姻介绍、与被害人办理结婚登记,并向被害人索要礼金和介绍费,得钱后寻机逃离的方式,共骗取现金人民币187400元。
具体如下1、2019年5月,被告人曾某某伙同刘某某、梁某等人至福建省龙岩市,由曾某某假扮刘某某的姐夫,将刘某某作为结婚对象介绍给被害人郑某某,并向郑某某索要礼金和介绍费现金人民币39,900元。
2019年(201X)金刑初字第80号-精选word文档 (2页)
2019年(201X)金刑初字第80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金刑初字第80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金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因本案于201X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暂住地。
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X年10月14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侯卫,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1X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暂住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未诉〔201X〕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X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肖某某在明知是被盗赃物的情况下,仍从他人处收购各类不锈钢拉手2,554支,价值人民币20,153元。
后被告人肖某某将其中价值人民币5,646.72元的711支不锈钢拉手运送至本区学府路1066弄8号收废站销售,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并欲转手从中牟利。
随后,被告人肖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将余下的1,843支不锈钢拉手运至本区张堰镇金张支路一收废站,向收废人员葛某(另处)出售了其中722支不锈钢拉手,价值人民币5,919.56元。
另查明:1、被告人肖某某于201X年10月30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案发后经追赃,上述2,554支不锈钢拉手均已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葛某、朱某某、沈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平湖双球五金有限公司出具的失窃不锈钢拉手清单,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拍摄的涉案物品照片及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最新-(2019)普刑初字第588号 精品
(2019)普刑初字第588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普刑初字第58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略,暂住略;2000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7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9年11月因吸食毒品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9年6月1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9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28日,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苏某供述至其暂住地本市光新路弄号室查获其藏匿的毒品2包。
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1包毒品系白色晶体,净重690克;1包毒品系淡黄色晶体,净重33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藏匿地照片、毒品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被告人苏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处刑罚后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苏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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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201X)松刑初字第91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松刑初字第9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松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某,男,1973年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超、马丽君,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1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X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张超、马丽君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1月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浙FA7677、浙FA76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本区泗陈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泗陈公路、盛业路路口东侧80米处时,与停于该处施工的沪AC6733中型普通货车相撞,事故致沪AC6733中型普通货车内驾驶员王某、乘客邓某、于某不同程度受伤,后王雪泉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邓某、于某的证言,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固定的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对该起事故应负主要责任的意见,经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其职权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
最新-(2019)金刑初字第799号 精品
(2019)金刑初字第799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金刑初字第79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因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9]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和陈某某等人在本区朱泾镇天籁之音娱乐城8101号包房内唱歌,期间因听说陈某某的女友被在该娱乐城8103包房内唱歌的一男子欺侮,被告人徐某某遂伙同他人冲入8103包房,持酒瓶等物打砸被害人王某某和黄某某,致王某某鼻骨、面部、手部等多处受伤,黄某某软组织挫伤。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委托亲属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黄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陈某某、陆某某、杨某、李某、周某某、曾某某、李某、蔡某某、胡某某、丁某的证言,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破坏社会秩序,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并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最新-(2019)金刑初字第869号 精品
(2019)金刑初字第869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金刑初字第86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2019年10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3月19日因吸食毒品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9〕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16日19时许至次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其暂住地本区石化广厦大楼2104室,容留吸毒人员李某、邓某某、高某某、仲某某等人共同吸食冰毒约05克。
另查明1、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同日,被告人张某向本院交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某在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自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邓某某、高某某、陆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拍摄的辨认现场照片,本院2019金刑初字第919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张某在缓期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主动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优质】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优秀word范文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办法于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8月2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第2号令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X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本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正,于201X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X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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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金某,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系本市某商务会所服务员,户籍地河南省息县,暂住(略)。
201X年7月29日因本案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X]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X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于201X年12月11日中止简易程序的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毕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6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金某至本市长宁区黄金城道918号中国工商银行虹桥开发区支行的自动柜台机取款时发现被害人蔡杰廷遗忘在取款机内的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卡号为622202*************)。
被告人金某用此卡分七次,共取款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201X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金某因形迹可疑在本市长宁区安顺路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盘问遂如实供述作案经过。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退赔了上述赃款,公安机关已将赃款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杰廷的陈述,证人顾菁梅、谷在年的证言,被告人金某户籍证明,上海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以及监控录像、工商银行帐户历史明细清单,搜查笔录以及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2019年杨暾寻衅滋事案-word范文模板 (2页)
2019年杨暾寻衅滋事案-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杨暾寻衅滋事案杨暾寻衅滋事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昌刑初字第55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暾(曾用名杨忆),男,24岁(1982年2月10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胜利乡关家屯大队二队。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2月26日被羁押,201X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君玉,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1X)第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暾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秀荣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杨暾及其辩护人陈君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1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杨暾从昌平区西关车站附近,尾随杨维敏(女,52岁)至昌平区御露园小区3号楼8单元杨维敏家门口时,无故用随身携带的斧子击打杨的头部,致杨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杨暾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暾在庭审中对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
并有被害人杨维敏的陈述,证人柏树华、柏杨、高一峰、修世敏、付玉堂、戴玉琪、李新新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被告人杨暾的供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暾无视国法,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暾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暾对被害人的伤害后果较小,且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公正判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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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01X)金刑初字第588号-优秀word范文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金刑初字第588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金刑初字第588号
p;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女。
201X年5月8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犯罪
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
现在押于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X)543号起诉书指控被
告人董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X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
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董某到庭
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5月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董某向本区吕
巷镇新大街203号电动车商行经营人郭某非法出售上海市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
50份,向位于本区吕巷镇璜溪东街5号的殡葬用品商店经营人张某非法出售上
海市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200份。
后被告人董某在沿街兜售发票时被公安机关
抓获,并在其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上海市普通发票530份。
经上海市金山区国
家税务局鉴定,上述780份发票中,755份系伪造假冒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张某、姚某、王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拍摄
的发票照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金山区分局出具的普通发票鉴定证明,公安机
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明知是非法制造的发票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对于查获的505份发票,被告人董某已经着手实
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六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X年5月8日起至201X年11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在案扣押的假发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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