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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板管理细则
篇一:顶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顶板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X年版)和煤炭工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及规定,结合集团公
司的具体情况和原徐州矿务局顶板管理实施细则》(1993年版)制定本细则。
第2条集团公司各单位、各部门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3条集团公司、矿(处)都要成立以生产副总经理、生产矿(处)长为组长,采掘副总工程师为副组长,有关部(科)室参加的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
在生产技术部(科);各基层区队的班组,均要设立安全检查员;各基层区应
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工作面地质预报,对月度顶板关键提出管理计划;并有总结。
第4条建立健全各级顶板管理的责任制;
1、集团公司总经理、矿(处)长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顶板管理的汇报,督促和检查顶板管理工作计划和资金
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顶板管理
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2、集团公司、矿(处)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负责组织制定顶板管理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
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编制顶板管理、矿压观测计划和
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重大顶板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3、集团公司矿(处)分管副总经理、副矿(处)长对顶板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负责组织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督查各级顶板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顶板管理各项措施,不断改进顶板管理工作,参加重大顶板事故的抢
救和处理。
4、集团公司、矿(处)分管的副总工程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
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的技术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和新设备,审查作业规程,审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按时组织召开顶板分析会。
5、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长和驻矿(处)安全监察副处长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监察责任,健全和落实岗位责任制。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驻矿(处)安全监察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
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监察责任;安监人员要按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
检查顶板管理工作措施的执行情况,严格把关。
6、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矿(处)的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顶板管理的主要机构,负责顶板管理技术指导;负责制定并落实集团公司顶板管理措施;协助矿井编
制矿压观测方案,分析顶板顶活动规律,为科学管理顶板提供依据,定期分
析顶板变化动态,有针对性地控制重点、难点;组织学习推广顶板管理先进经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参加集团公司、矿副总工程
师召开的顶板分析会,做好顶板管理的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区、队开展顶板
管理竞赛活动。
7、采煤、掘进、巷修区队长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负全面责任。
负责落实三大规程及有关规定和措施,经常分析本区队的顶板情况,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顶板变化及顶板管理工作情况。
8、区队技术负责人对本区队的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
负责编制顶板管理措施、指导措施的实施,协助区队长定期分析顶板情况,检查和落实三大规程及
有关顶板管理的文件、规定和措施,针对顶板变化及时修改作业规程和措施。
9、区队的班组长和工人对所在岗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责,按规程措施要求完成本职任务。
10、加强各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设计部门要把好设计关,设计方案要有利
于顶板管理;地质部门要加强地质工作和水文预测预报,摸清地质变化,及时
提供地质条件变化资料,以便制定有针对性的顶板管理措施;技术中心要把顶
板管理及推广新技术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计划,对重大课题组织攻关;规
划部门每年都要编制年度顶板管理安技措资金计划;供应部门要及时按质按量
提供顶板管理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职工教育培训部门要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顶
板管理知识与技能培训。
第5条集团公司、矿(处)必须建立正常的顶板管理活动制度。
集团公司每季度、矿(处)每月召开一次顶板分析会;矿(处)采煤、掘进、生产准备、巷
修等专业与安监部门每周召开一次顶板分析会;区队每天分析一次顶板管理情况。
每次顶板分析会议都要有记录。
第6条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省煤炭管理部门及集团公司等颁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施工和
检查验收,不合格工程必须立即整改。
第7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驻矿(处)安全监察处要建立顶板管理统计分析表及事故档案,严格事故分析制度。
工伤和死亡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向上
级汇报。
第二章回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8条矿必须成立矿压观测机构,负责编制矿压观测设计及日常矿压观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分析,及时为编制采区设计和工作面作业规程提供矿压观测资料。
第9条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必须符合上级有关文件和法规的规定。
矿总工程师或矿分管副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作业规程的复查,并附有复查意见。
第二节顶板分类
第10条根据原煤炭部关于试用《缓倾斜煤层工作面顶板分类》方案,结合集
团公司煤层顶板条件和矿压观测资料,把集团公司煤层顶板按老顶分为四级,即:I级老顶来压不明显,Ⅱ级老顶来压明显,III级老顶来压强烈,IV级老
顶来压极强烈;直接顶分为四类,即:1类为不稳定顶板,2类为中等稳定顶板,3类为稳定顶板,4类为坚硬顶板。
各生产矿井可采煤层的老顶和直接顶的分类意见为:上石炭系太原组(俗称屯
头系)的17层属于I级2类,20、21层属于II级4类,二叠系山西组(俗称
小湖系)的6、7、8、10层属于III级3类,9层属于II级2类,二叠系石盒
子组(俗称夏桥系)的1、3层属于I级2类,2层属于II级2类。
第三节支护
第11条长壁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可采用3-4档、3-5档或4-5档
控顶。
其支护密度必须经过顶板控制计算,保证控制顶板需要的最大支护强度。
第12条倾斜和缓倾斜煤层长壁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的支护方式应采用走向棚子,其中薄煤层的4类顶板可选用戴帽点柱。
第13条基本支柱的架设必须做到及时、牢固、迎山有劲,迎山角度3~5°,
严禁退山,并支设在实底上,松软底板支住必须穿铁鞋或其它材质的高强度鞋,其钻底量不超过100mm。
穿鞋后钻底量仍超过,应加大柱鞋尺寸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14条回采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视为空顶作业;
1、在无支护的情况下,从事与支护无关作业者;
2、不按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技术措施施定的支护、回料程序及支护质量要求作业进行者;
3、在回采工作面机道作业时无临时支护者;
4、接顶不实或联网不严者。
第15条倾角≥25°的工作面,沿倾斜方向必须设挡网,防止煤(矸)窜出刮
板输送机伤人;煤壁机道上方每隔20m(综采15架)必须设挡板或挡帘,并可
靠生根;人行道每隔20m设挡板,档板高度不得低于0.6m,且能便于行人通过;下出口在运输顺槽正对工作面运输机头处必须设挡板或挡网,防止煤矸滚落伤人。
在倾角≥25°且采高≥1.6m,的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靠煤壁的两排正规支柱
都必须使用钢性支柱联柱器;其余采高≥1.3m的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靠煤壁
的两排正规支柱必须有防倒柱措施。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采高≥2.3m或倾角≥25°且采高≥1.6m时,在切顶线侧架设一趟首尾相接的倾斜架棚,架棚梁使用木料时,圆木一面剖成平面,厚度
≥160mm,使用其它材质的架棚梁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16条长壁工作面放炮必须分段进行。
分段距离依据顶板岩性在作业规程中
明确规定,放炮崩倒(歪)的棚柱必须及时处理,否则不准继续放炮。
第17条回采工作面出口必须有固定专业维护组超前维护。
不论两巷采用什么
支护方式,都必须从煤壁线往外至少40m,往里至切顶线,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采用铰接顶梁架棚支护时,铰接顶梁圆销大头朝向巷道两帮。
若架棚梁和原梯
形棚梁均为金属材料时,必须有防滑措施。
若两巷采用拱形棚支护,必须进行
超前替棚,其超前替棚距离距煤壁不得小于3m。
所有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初
撑力不得小于50kN,并有防倒措施。
出口高度和宽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其断面必须满足通风的要求,出口内无杂物,并且留有不小于0.7m宽的人行道。
(未明确采深及冲击地压矿井超前支护规定多少米并适应于综采)
回采工作面两道超前加强支护、替棚、回料方式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且其规定不得与上级机关规定相悖。
第18条使用铰接顶梁支护的工作面,圆销小头必须沿工作面倾斜向上,铰接
梁大头应在煤帮侧;靠煤帮侧一档的顶梁上要打齐水平楔;工作面挂梁时,必
须使用水平楔;顶梁应铰接使用,铰接率必须大于90%,不得出现连续不铰接
顶梁(不包括工作面调面时的茬档处和断层面处)。
采面齐梁直线支架布臵方
式的工作面,不准采用倒悬臂支护形式。
第19条使用铰接顶梁支护的工作面,放炮后或煤机割煤后要及时挂梁支护。
炮采工作面和顶板破碎的高档普采工作面铰接顶梁梁端到煤壁的距离(即端面距)不得大于300mm,否则必须采取支护措施,其支护方式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20条薄煤层工作面的3类(含3类)以下煤层顶板应使用铰接顶梁或薄型
顶梁配合单体液压支柱支护,采用其它支护形式时,必须制定可靠措施。
回采
4类(含4类)顶板煤层时,可采用戴帽点柱支护,但支护密度必须保证满足
顶板压力需要的最大支护强度,切顶线侧必须补打密集支柱,且两段密集支柱
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有条件的工
作面每隔6m应配备切顶液压墩柱。
煤壁区放炮后必须及时支设临时柱,其间距在规程或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21条回采期间,工作面所有支柱都要实行全承载支护;全承载支柱的支设
方法和要求,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22条长壁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在回采期间,其上、下端头使用四对八根长
钢梁或双楔金属铰接顶梁支护,并覆盖运输机电机减速箱区域。
对于上下端头
逐步延长或缩短工作面、上下端头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工作面输送机尾处未安
装电机减速箱或使用滑行运输的倾斜煤层工作面、采高小于1.3m的薄煤层戴帽点柱工作面,其端头可不使用四对八根长钢梁或双楔金属铰接顶梁,但必须采
取加强支护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使用长钢梁支护时,必须保持一梁三柱、成对交替迈步使用,对棚净间距不得
小于0.2m,以防挪移时挤手,对与对之间净间距不得小于0.5m,上端头上方第一架棚及下端头下方第一架棚与巷道支架的距离不得大于0.5m。
若两巷采用定
型棚支护,上下出口各扶一对长钢梁或一趟双楔托住定型梁头,使用方法同端
头长钢梁。
长钢梁要有花边,严禁侧向使用,挪移长钢梁要使用托梁器。
使用双楔梁支护时,楔的斜面与弧形槽的斜面相吻合,两楔应对打,并打紧打实。
覆盖运输机电机、减速箱区域的双楔梁,梁上必须有双楔。
不得出现二根悬梁,悬梁间柱与柱间距不得超过2m。
第23条工作面使用木垛作为特殊支架时,其木垛料必须是方木、不变质、不
损坏,木垛的规格尺寸、数量、支设、拆除方法及防倒措施等,必须在作业规
程中明确。
在下列情况下单体支柱工作面必须架设木垛或液压切顶墩柱:初放
期间;中厚煤层断层落差超过1m、薄煤层断层落差超过煤厚1/2;过老硐;上
下端头悬顶面积超过规定、顶板压力异常区等。
初放期间木垛(液压切顶墩柱)间距不得大于15m,过断层木垛(液压切顶墩柱)应在上下盘支设;过老硐时木垛应支设在老硐口所处的切顶线侧。
第24条使用刮板输送机的单体支柱工作面,移输送机必须依次逐段进行,推
溜弯曲过渡段应及时补打加强支护或替柱,并有防止顶倒支架(柱)的安全措施,移溜器严禁抵在基本支柱上。
第25条分层开采工作面必须合理确定分层高度,严禁超高回采。
在回采上分
层时,必须铺网,如果确认冒落的顶板岩石能够形成再生顶板时,应制订防止
下一分层回采时冒顶的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可不铺网。
上、中分层工作面,无论是否铺网,都必须指定人员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
注
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上、中分层工作面必须把分层煤厚和铺网情况及假顶上冒落大块矸石(>2.0m)记载在(1∶500)图上;分层采高按作业规程规定,不得超过。
地质部门按规
定探明剩余煤厚,为下分层开采提供资料。
第26条单体液压支柱下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试验支柱和下井支柱必须建立台帐,在供应部门(或检修厂)进行保存,以备查;新出厂支柱必须标注厂名和生产日期(永久标志),否则不准下井,使用
中发现有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及时更换,同批量下井支柱在24小时内失效支柱占5﹪以上时,工区必须及时汇报,由安全监察部门组织追查分析。
第27条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90mm
的不得小于75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
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
达不到要求的,在制3
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初撑
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支柱比例不得小于7﹪,严禁出现连续三棵及以上单体液压
支柱初撑力低于规定值。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阻力最低不得小于50kN,并有专职
补液工二次补液,其泵站压力不得小于18MPa。
综采工作面泵压不得小于30MPa,初撑力不小于规定值的80﹪。
测压时无压力显示的单体液压支柱视为失效支柱,必须立即更换。
第28条使用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其采高都不准超过其允许的
最大高度和低于允许的最小高度。
第29条 1、2类顶板应选用有伸缩前梁的液压支架,采高超过3m或易片帮的
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装臵。
综采、综放工作面上下端头必须安装端头支架或过渡支架。
移设液压支架必须做到少降、快拉和及时,对1、2类顶板应实行超前移架。
第30条输送机电机减速箱在煤壁侧的回采工作面,其上下端头应做超前档,
超前档的长度、宽度及工序安排应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具体规定。
第31条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及支架的工作阻
力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小阶段爆破法采煤时,应严格掌握阶段高度,下一茬回采严禁超前上一茬,小
眼管理及小眼和毛硐相透的安全措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严禁进入无
支护区作业。
第32条工作面要有一定数量且合格的备用支护材料,其品种、规格、数量、
存放地点及管理办法,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33条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先检查后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遇断层面、老硐口、地质变化等特殊地段时,应放在同一个现场组作业。
第34条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损坏或失效的支柱(架),必须
立即恢复或更换。
在改换支柱时,必须严格按先支后回的顺序进行。
第35条推广应用铁枇子或其它替代品代替条棍护顶,采用木质枇子护顶时,
小头直径不得小于30mm,其规格、数量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推广应用高分
子材料制作的倾斜架棚梁代替木质架棚梁。
第四节切眼支护与初次放顶
第36条工作面切眼要有设计,施工前要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回采工作
面安装措施中对切眼的断面、支护方式、支护参数、切眼安装程序及顶板监测
方法等进行规定,机械化工作面切眼煤帮侧支护应使用玻璃钢锚杆或木锚杆加
强支护,减少试采刷帮难度。
第37条必须对切眼的顶板活动情况进行监测、分析,顶板活动异常的必须采
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安装、刷大或初放。
第38条炮采或高档普采工作面切眼采用架棚支护的,安装切眼必须用单体液
压支柱和铰接顶梁将原支护替掉,否则不得进行刷面和初放。
锚梁网支护的切
眼刷面支护形式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出现新支设的铰接顶梁与原切
眼锚梁网支护范围相脱节的现象,初放时,应将顶板锚杆螺母、锚索锁具卸掉。
第39条架棚支护的切眼替料前或工作面切眼刷大前要组织切眼掘进施工单位、替料安装单位、刷面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会,在会审时,掘进施工单位
要对切眼掘出时间、切眼内地质构造变化、顶板状况、冒顶高度、范围、冒顶
区接顶状况、有无煤层错层等情况如实汇报,并移交掘进写实记录和切眼状况图,施工单位针对切眼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施工安装措施。
篇二:顶板管理规范
目录
第一章各职能部室顶板管理规范‥‥‥‥‥‥‥‥‥‥‥‥‥‥‥‥‥‥2
第二章采煤工作面的顶板管理规范‥‥‥‥‥‥‥‥‥‥‥‥‥‥‥‥‥3
2.10 采煤工作面的规程、措施顶板管理规范‥‥‥‥‥‥‥‥‥‥‥‥‥4
2.11 采煤工作面的顶板支护材料规格及要求‥‥‥‥‥‥‥‥‥‥‥‥‥4
2.12 采煤工作面正常回采期间的顶板管理规范‥‥‥‥‥‥‥‥‥‥‥‥4
2.13 过地质构造的顶板管理规范‥‥‥‥‥‥‥‥‥‥‥‥‥‥‥‥‥‥7
2.14 沿空留巷的顶板管理规范‥‥‥‥‥‥‥‥‥‥‥‥‥‥‥‥‥‥‥10
2.15 综采工作面矿压监测管理规范‥‥‥‥‥‥‥‥‥‥‥‥‥‥‥‥‥11
第三章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规范‥‥‥‥‥‥‥‥‥‥‥‥‥‥‥‥‥13
3.6 掘进工作面的规程、措施顶板管理规范‥‥‥‥‥‥‥‥‥‥‥‥‥14
3.7 掘进工作面的顶板支护材料规格及要求‥‥‥‥‥‥‥‥‥‥‥‥‥14
3.8 过地质构造的顶板管理规范‥‥‥‥‥‥‥‥‥‥‥‥‥‥‥‥‥‥14
3.9 掘进工作面矿压监测管理规范‥‥‥‥‥‥‥‥‥‥‥‥‥‥‥‥‥19
第四章盘区巷道顶板管理规范‥‥‥‥‥‥‥‥‥‥‥‥‥‥‥‥‥‥‥24
第一章各职能部室的顶板管理规范
1.1 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及其以上的各项政策、法规和规定,杜绝采用国家安监总局和集团公司明令禁止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1.2 生产技术部在巷道设计时要尽量避开应力集中区和构造影响区。
巷道开掘地点要选在顶板稳定、支护完好的地方,且要避开地质构造区、压力集中区、顶板冒落区。
新掘巷道与原有巷道的方位要尽量保持较大的夹角。
要根据巷道围岩情况进行合理的支护设计,围岩性质变化时要及时提高支护强度,必要时需改变支护方式。
1.3 生产技术部从有利于巷道围岩的稳定性出发,合理选择巷道的施工方法。
炮掘巷道要合理确定钻眼眼位、钻眼角度、钻眼深度、炮眼装药量和放炮等各工序的有关参数,减少对顶板管理的影响。
1.4 井下区域出现顶板管理困难时,由生产技术部牵头组织相关部室人员进行现场办公,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并对施工过程的各项标准进行把关,对存在问题要及时协调;对于顶板管理危险区域,组织成立专门服务组,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对施工现场进行跟班指导。
1.5 地质测量部要加强对采掘工作面的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对掘进工作面存在的并可能对顶板管理构成威胁的断层、无碳柱、冲刷带、挤压带、软煤区、顶
板破碎区等地质构造作出详实的、准确的地质预测预报,为制定合理的规程及
防范措施提供依据,防止因地质条件变化而引发顶板事故。
1.6 安全监察部要加强井下所有地点顶板隐患的排查和隐患的追踪整改,并对
各头面施工现场的顶板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各类顶板事故的分析、总结、建档。
1.7 调度指挥部要加强矿井顶板管理调度指挥工作,参与井下顶板隐患的巡查,并加强综采工作面顶板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各类顶板事故、重大隐患下发
事故分析单。
1.8 机电管理部要参与井下顶板隐患的巡查,加强对矿压观测、顶板监测所用
仪器仪表、设备等技术把关以及锚杆钻机、支架维修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负
责井下各机电硐室的顶板管理。
1.9 通风区要参与井下顶板隐患的巡查,并负责巡查管理矿井主要进、回风斜井,主要回风巷、无运输任务的进、回风斜巷和巷道、瓦斯泵站、瓦斯排放点、各通风设施处5米范围内的巷道、瓦斯抽放泵站、打钻区域的顶板。
第二章采煤工作面的顶板管理规范
2.1 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和地质情况,选择科学、合理的支护及回采方式,必须
采用壁式采煤法。
综采工作面采用液压支架,普采工作面使用单体柱和π型梁组合进行支护。
所采取支护强度的选择,应根据矿压观测及地质资料等进行科
学计算,并满足验算要求。
2.2 回采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规程中要对梁端距、最大(小)控顶距、
老塘顶板管理、泵站压力的选取、支架初撑力、进入煤帮作业、两端头及两巷
超前支护、顶板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应急材料的备用等进行明确规定。
在回
采过程中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的有关规定。
2.3 回采工作面初采前,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对初采期间的顶板管理
及回采期间的两端头老塘处顶板管理要有明确的说明和要求。
初(回)采期间,现场“三员”重点落实专项措施的执行情况,重点对支架初撑力、两巷超前支
护支柱压力及两端头处退锚放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发生措施落实不
到位、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
发生。
2.4 当初采工作面推进度超过预期初次来压范围,且顶板冒落高度达不足采高
的1.5~2倍时,需制定专项顶板安全技术措施。
加强工作面顶板和两巷顶板支护管理,严格执行两端头处退锚放顶措施等相关要求,顶板垮落充分后初采放
顶结束进入正常的回采阶段。
2.5 回采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进行回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