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相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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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相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2.18
•【字号】黔人社通〔2021〕23号
•【施行日期】2021.0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相关问题的
通知
黔人社通〔2021〕23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伤保险费率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规定:“实行省级统筹的地区,基金累计结存的正常规模原则上控制在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61号)要求:“下调费率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国家确定的合理支付月数时,停止下调,恢复基准费率”。
目前,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已低于9个月,为保障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安全,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政策。
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