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单位庭院与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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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单位庭院与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单位庭院与居住区绿化管理,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某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庭
院与居住区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单位庭院与居住区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节约资源、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单位庭
院与居住区绿化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单
位庭院与居住区绿化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
本辖区内单位庭院与居住区绿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单位庭院与居住区绿化应当纳入本市城市
绿化统计和考核体系。

第二章绿化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单位庭院与居住区绿化规划应当遵循城市
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符合城市绿化专项规划要求。

第九条单位庭院绿化应当根据单位性质、规模和
周边环境,合理配置植物种类,注重生态效益与景观效果。

第十条居住区绿化应当根据居民需求和地块条件,合理布局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单位庭院与居住区
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建设。

第十二条单位庭院与居住区绿化建设应当选用适应本地生长条件、抗逆性强、病虫害少的植物种类。

第十三条单位庭院与居住区绿化建设应当注重节水、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生态技术。

第十四条单位庭院与居住区绿化建设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章绿化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单位庭院与居住区应当加强绿化植物的养护管理,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及时防治病虫害。

第十六条单位庭院与居住区应当定期对绿化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设施完好。

第十七条单位庭院与居住区应当加强绿化用地保护,禁止擅自改变绿化用地用途。

第十八条单位庭院与居住区应当加强绿化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绿化意识。

第十九条单位庭院与居住区应当建立绿化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绿化问题。

第二十条单位庭院与居住区应当建立健全绿化档
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绿化用地用途的;
(三)未加强绿化植物养护管理的;
(四)未定期对绿化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的;
(五)未建立绿化档案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罚款:
(一)破坏绿化植物的;
(二)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
(三)损坏绿化设施的;
(四)在绿化用地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罚款:
(一)擅自改变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的;
(二)在绿化用地范围内建设影响绿化的建筑物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其他违法行
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建成的单位庭院
与居住区绿化,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中所称单位庭院与居住区
绿化用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等。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绿化植物,包括乔木、灌木、草本植物等。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绿化设施,包括园林
小品、景观设施、灌溉设施、照明设施等。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绿化档案,包括绿
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文件、图纸、照片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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