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电气设备新规即将出台百家企业将受影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仪表,控制系统制造商将受到新规影响
核安全电气设备新规即将出台
百家企业将受影响
■记者崔宏薇
对生产核安全电气设备的企业而言,2008年初国家核安全局在上海召开的一次会议很值得关注,因为会议内容与他们息息相关,并将对他们以后的生产、销售产生重要影响。
2008年1月16—18日,国家核安全局在上海组织召开了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
来自上
3812008.3电力系统装备I 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苏州核安全中
心、机械科学研究院核设备安全与可
靠性中心、核二院安审中心和国家环
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等单
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此次会议正是
为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用
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监督管理规定(H A F601)>于2008
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而召开的。
新环境新规范
2007年7月11日,温家宝总理签
署国务院令,公布<民用核安全设备
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已于2008年1
月1日起施行。
这是针对
我国核电建设
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所带来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管工作的新变化制订的。
据了解,目前,我国核电建设大都采用国外标准,国内标准体系尚在建立和完善之中,为促进民用核安全设备国产化,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体系亟待建立: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无损检验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管理和全过程控制不到位,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事件时有发生:现行核安全监管措施不能适应我国核电发展的需要。
随着我国核电发展步伐的加快和核安全监管体制的转变,需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水平。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落实国务院关于“抓紧制订我国核电建设法规和标准”的重要批示,适应我国发展第三代核电的需要,<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最终应时出台。
该条例出台后,相应的规章细化工作也相继展开。
2007年12月25日,(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 A F601)>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也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一规定就是为了全面贯彻<条例)的要求,确保其顺利实施而编制的与其配套的部门规章。
它发布的同时,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为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管于1992年3月4日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 A F601)>同时废止。
而文章开头提到的2008年初的这次会议是针对民用核安全设备中的一种——核安全电气设备的监督管理召开的,又是对这两个文件的进一步细化。
在此次会议上与会人员讨论了<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单位资格条件>、<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单位资格条件>、<核安全电气设备关键工
艺清单>、<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
制造和安装许可证监管基本要求>、
<核安全电气设备许可证监管措施研
究报告)和<核安全电气设备模拟件
选取原则>等文件,覆盖了电气设备
许可证审评的各个环节,对电气设备
的审评具有指导意义,对从事电气设
备活动的监督也具有参考意义。
据透
露,会议结束后经修改的相关文件将
由国家核安全局在不久之后正式公布
并予以实施,这意味着以后国家核安
全局将对核安全电气设备活动实施许
可证监管制度。
其实,之前出台的<条例>的
第十二条已明确规定。
从事核安全设
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
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
证”,此次会议正是对该条规定的回
应与具体化。
”对核安全重要电气设备活动
施行许可证监管制度是针对我国核电
发展需要和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而提
出的一个新要求,也是对<民用核安
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积极响应。
对于合格设备供应商而言是个好消
息。
参与文件起草并参会的上海核工
程研究设计院顾申杰主任告诉记者。
新规范新影响
文件中提到的核电厂安全重要
电气设备指电气、仪表、控制和通信
等设备,具体包括电源设备、电动
机械,信号探测和传感器,信号转换
和扩展设施、逻辑控制装置、显示仪
表、就地控制器、I/O装置、操作终
端,以及传输线缆和贯穿件等。
这些设备在反应堆安全防御体系
中扮演着电能集散,信息汇集、处理
和分发以及执行机械驱动功能等重要
角色,是核电厂防止放射性物质外泄
‘‘
从产品种类判断,涉及企业
数量将述几十家,从长远看甚至
上百家。
目前的核电设备供货市
场一定程度上存在鱼龙混杂、低
价竞争的现象,通过许可证制度
可以建立起一个基本门槛,以利
于合格的设备用于核电工程,同
时使合格供货商摆脱无序价格竞
争,也有利于其将更多的精力投
入到产品研发和企业发展中。
,,
的一系列安全功能的有机组成部分,
是核电厂安全的重要保障。
对核电厂
安全重要电气设备活动施行许可证监
督管理制度,弥补了现有体系中对该
类设备活动监管方面的不足,对我国
“大力发展核电”能源战略需求的顺
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对核电厂安全重
要电气设备活动(设计、制造和安装
活动)的监管主要体现在,由国家环
保总局核安全司授权的专业机构——
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对营运单位
为申请装料许可证或运行许可证而提
交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FSA R)”
进行审查。
在此过程中,核电营运单
位的采购部门秉承核安全法规所规定
的职责担负着核安全重要设备活动单
位(主要是制造单位)合格资格的评
审和确定工作。
由于统一尺度的缺乏
和专业能力的参差不齐,各营运单位
最终选定的安全重要电气设备供货商
的合格性并不总能得到有效保证,这
在我国的一些在建和在役核电厂已有
过深刻的教训。
另外,FSA只关于安全重要设备合
格性的集中描述是总体和概括性的,
l电力系统装备2008.3I 39
■,晨c叫黼赫
并不深入具体。
且FSA R提交审查之时,核电工程往往已近尾声,大量设备均已采购并安装。
另外,核安全监管单位的审查也只能针对系统层面,并不能深入设备的准入层面。
即使偶尔涉及,一旦发现所选设备不满足安全要求,往往也因已给工程造成了进度和投资方面的损失为时已晚,具有相对较高的风险。
许可证制度的推出无疑为扭转核安全重要机电设备监管的被动局面、建立积极的防御体系奠定了法制基础。
“从产品种类判断,涉及企业数量将达几十家,从长远看甚至上百家。
目前的核电设备供货市场一定程度上存在鱼龙混杂、低价竞争的现象,通过许可证制度可以建立起一个基本门槛,以利于合格的设备用于核电工程,同时使合格供货商摆脱无序
加12008.3电力系统装备I 价格竞争,也有利于其将更多的精力
投入到产品研发和企业发展中。
这一
制度的出台能够促进我国核安全电气
设备产业走向规范,有利于其专业
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对于促进
产品研发、标准制订、可靠性提升等
都十分有利。
”顾申杰表示。
据了解,核安全重要电气设备活
动许可证监管体系的主体单位是我国
的核安全监管单位,即国家环保总局
核安全司,客体单位是设备活动资格
许可证申请单位和获得单位。
满足基
本条件的申请单位,可按要求的文件
格式向核安全局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和
相关资料。
提交的文件资料应首先接
受核安全监管单位的文件形式审查,
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可进一步递交技
术资料至核安全监管单位授权的主审
单位接受审查,并回答后者的书面问题
和接受其它方式的审查。
主审单位负责
将审查结果上报核安全监管单位,由后
者审查并确定许可证的签发。
许可证申请所需提交文件包括核安
全重要电气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申请书
或核安全重要电气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
更换申请书、核质保大纲和质量程序文
件、样机鉴定文件、同类产品应用业绩
文件或成熟技术证明文件。
该制度实施
后,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将没有资格参
与相关项目的招投标。
考虑到文件初次实施,制定者在
《核安全电气设备许可证监管措施研
究报告>中特别提出,在许可证监管
制度实施之初不宜全面铺开,而应先
在一些存在问题较多的重要环节进行
试点摸索,并在积累一定经验之后逐
步扩大范围。
据了解,截至目前,已提交申请
的企业有1家,仍有很多企业表示即将
提交,但因需要提交文件种类较多,
仍在准备之中。
相关链接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
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
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
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
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其中,核
安全机械设备包括执行核安全功畿的
压力容器、钢制安全壳(钢衬里)、
泵、风机和压缩机、堆内构件、控制
棒驱动机构及上述设备的铸锻件等:
核安全电气设备包括执行核安全功能
的传感器(包括探测器和变送器)、
电缆、机柜(包括机箱和机架)、控
制台屏、显示仪表、应急柴油发电机
组、蓄电池(组)、电动机、阀门驱
动装置、电气贯穿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