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征信中消费者信用权益保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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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论
在无数陌生人组成的虚拟空间,以网名表征的市场主体彼此间不再拥有熟人社会交易时的信任感。
基于经济成本的有限理性,人在“网络空间”的虚拟市场中需应对的复杂性因素更多,且交易越多,不确定性越大,信息越不完全。
为弥补交易上的不确定性,以信用评分为凭据的大数据征信模式应运而生,它记录分析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为互联网交易市场构建信用秩序。
大数据征信是指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技术来预测用户的风险表现和信用价值,对用户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和欺诈风险等进行更全面详细的风险评估。
2015年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芝麻信用、腾讯征信、蓝鲸征信等8家机构相继构建自己的征信体系。
大数据征信实现了互联网市场的风险防控,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信用权益。
文章将分析大数据征信中的消费者信用权益本质和挑战,阐述现行法律局限,并尝试提出将消费者信用权益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建议。
二、大数据征信中消费者的信用权益
消费者的信用权益是指消费者因自己的信用状况而享有的延期或分期支付价款的资格。
这里的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个人。
早期熟人社会,消费者凭借与商家密切的生活联系和
个人诚信得以赊账。
而互联网交易市场下,消费者与经营者彼此不曾谋面,消费者的信用权益以数字人格为基础,表现为权益价值的动态更新和经济利益的可期待性。
(一)消费者信用权益以个人信用的数字人格为基础。
权益一般指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有学者称其为“新型权利”“无名权利”),消费信用权益是以个人信用为担保所享有的一项人格利益。
互联网交易市场下,消费者在线上购物、扫码租车、支付转账等数据行为中体现出个人信用人格,大数据征信机构通过数据分析,以信用评分呈现消费者的信用状况。
相较于线下市场中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主观评价,互联网市场下个人信用以数字人格为特性,即个人的信用状况以客观线上交易信息为依据,最终以芝麻信用分、小白信用分、京东信用分等数字体现消费者的信用价值。
(二)消费信用权益呈现动态循环形式。
大数据征信中的消费信用,具有反复使用功能,且可支配的信用价值随信用状况(信用分值)而变动。
征信数据在网络环境中不断更新,灵活多变的特点也使得信用评价结果动态更新。
如芝麻信用分、京东小白信用分,即随客户在各平台的登录、浏览、购物等行为而加减变化。
同时,信用买卖合同关系的“类信用卡”性质也使得信用具有重复使用的特性,即循环模式。
所谓“循环”是对信用提供和使用方式的界定,指信用提供者给予消费者的信用额度可以循环使用,还款后即可恢复再次使用。
(三)消费信用权益以经济利益或预期机会为主。
经济利益或预期机会是大数据征信中消费信用权益最本质的特征。
消费者以其信用评分享受租房、租车免押,获得分期还款、免息借贷等资格,表面上,消费者以“寅吃卯粮”的形式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