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市医保局等关于印发《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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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市医保局等关于印发《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6.12.26
•【字号】沪卫基层[2006]8号
•【施行日期】2007.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市医保局等关于印发《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卫基层〔2006〕8号)
各区(县)卫生局、医保办、财政局、物价局、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为确保《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工作,务必切实加强领导,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工作部署。

各区(县)卫生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组建专项工作班子,各二、三级医疗机构必须落实责任人,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各项工
作,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人,将市政府《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6〕34号)精神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措施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组织开展政策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做好政策宣传。

调整信息系统,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充实岗位力量,开展操作培训,落实专人做好约定、转诊、减免、统计、结算等相关工作,确保政策平稳有序实施。

各二、三级医疗机构要在切实做好定向转诊病人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工作的同时,建立接收定向转诊病人的“绿色通道”,为定向转诊病人在挂号、检查、住院等方面提供适当的优先服务,安排本院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接诊,做好接诊病人的院内分诊。

各办医主体、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各区(县)卫生、医保、财政、物价部门及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应的工作,确保市民方便、及时地享受到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的优惠。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卫生、医保、财政、物价等部门和办医主体要认真做好对医疗机构政策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强跟踪协调,不断提高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四、及时总结完善
各单位在政策试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操作流程,切实落实好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工作。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信息化工作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34号)精神,进一步为本市市民提供及时、连续、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市民常见病、多发病首诊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在社区得到及时治疗,切实降低市民就医负担,逐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现就本市市民在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至二、三级医疗机构的普通门(急)诊诊查费个人自负部分减、免规定如下: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普通门(急)诊诊查费个人自负部分,是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诊查费和二、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诊查费中,应当由个人现金支付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人员(以下简称“城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的部分,以下统称“诊查费”。

社区就诊减免诊查费的实施范围是经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本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定向转诊减免诊查费的实施范围是由政府举办的本市各二、三级医疗机构。

本市其他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执行。

减、免对象是自愿选定一个区(县)进行社区门诊服务诊查费减免的本市户籍市民和城保人员,以下统称“约定对象”。

二、约定服务的办理
(一)办证
社会保障卡和、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统称“社会保障卡”)是市民办理社区门诊约定服务的凭证。

尚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本市市民,可以按照
《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沪府令〔2001〕100号)规定,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领社会保障卡。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按照《关于重申社会保障卡与医疗保险卡并轨工作的若干规定》(沪医保〔2002〕43号)规定办理。

(二)约定
2007年4月1日起,本市市民可按照自愿原则,选择户籍地、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在的一个区(县)内的全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社区门诊和定向转诊诊查费减免的约定单位。

市民可以持社会保障卡到意向约定区(县)内的任何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约定手续,填写《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约定服务书》(以下简称《约定服务书》,样张见附件1),并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约定信息录入社会保障卡。

持有合作医疗卡的郊区市民,其约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合作医疗的规定实施。

(三)变更
约定对象需要跨区(县)更换约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在原约定服务期满一年后,可到意向约定的另一区(县)内的任何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凭社会保障卡办理约定服务变更手续,原约定在变更手续后自动取消。

约定未满一年的市民因居住地或工作地变更需要更换约定区(县)的,应当先在原办理约定手续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终止约定服务,再到意向约定的区(县)办理新的约定手续。

(四)凭证补办
约定对象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办社会保障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办。

其中,非城保约定对象还须持补办的社会保障卡,到原办理约定手续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办相关约定手续,原约定内容不变。

三、普通门(急)诊诊查费的减、免
(一)社区就诊减免普通门诊诊查费
1、持有社会保障卡的市民
2007年2月1日至6月30日(过渡期),凭社会保障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诊,即可减免诊查费;
2007年7月1日起,持已经办理约定服务的社会保障卡,在约定区(县)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诊,方可减免诊查费。

2、持有合作医疗卡的郊区市民
2007年2月1日起,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郊区市民,持合作医疗卡在约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诊,减免诊查费。

3、无社会保障卡或合作医疗卡的市民
2007年2月1日至6月30日(过渡期),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诊时,可凭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减免诊查费;
2007年7月1日起,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诊时,需先行自付诊查费,在取得经办理约定的社会保障卡或合作医疗卡后,凭卡及当年度的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到已建立约定服务关系的原就诊单位申请报销。

(二)二、三级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诊查费的减免
1、转诊
2007年4月1日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约定对象诊疗服务过程中,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疗的,由经治医师开具《上海市医疗机构定向转诊单》(以下简称“定向转诊单”,样张另行制定),经具有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审核,按照《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凭已办理约定服务的社会保障卡或合作医疗卡,加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约定服务转诊专用章”,即可进行转诊。

2、减免
2007年4月1日起,约定对象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的定向转诊单,在有效期内至定向转诊单所指定的二、三级医疗机构挂号,可享受一次由该接诊医疗机构给予的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50%的优惠。

(三)减、免费用的承担
约定对象中城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减免的诊查费,由医保基金支付。

约定对象中非城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减免的诊查费,由市级财政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区(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

约定对象通过定向转诊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减免50%的诊查费,由该接诊医疗机构承担。

四、其它
(一)本办法所称的普通门(急)诊诊查费,是指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医保局《关于调整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诊疗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4〕54号)规定的普通门诊诊疗费和急诊诊疗费。

待新编《上海市医疗服务价格汇编》颁布实施后,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实施后,约定对象仍可至非约定区(县)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或直接到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诊查费减、免。

非约定对象仍可至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但不享受诊查费减、免。

(三)市医保局、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约定服务的试点意见》(沪医保〔2004〕149号),自2007年2月1日起废止。

(四)各有关单位具体操作要求见《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1.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约定服务书(样张)
2.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样张)
编号:上海市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约定服务书
甲方:上海市区(县)乙方(市民)签字: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保障卡号:
医保卡号:
(盖章)居住地:
签约时间:年月日
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乙方患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到甲方或甲方所在区(县)内的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统称甲方)门诊就诊,可以减免门诊诊查费个人自负部分。

第二条甲方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及诊疗常规,向乙方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门诊诊疗服务。

第三条当乙方疾病诊治需要超越甲方条件或能力时,甲方应当给予乙方转诊建议。

乙方按照甲方统一规定的转诊要求和程序进行转诊的,由甲方开具定向转诊单,乙方持定向转诊单在有效期内至指定的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可以享受一次由该接诊医疗机构给予的普通门(急)诊诊查费个人自负部分减免50%的优惠。

对于同一病情、同一目的提出转诊要求的,甲方只负责开具一次转诊单。

第四条本约定服务书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如乙方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者,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

本约定服务书有效期一年,期满双方无异议则自然顺延,继续有效。

附件2:
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
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引导市民有序就诊,促进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门诊下沉社区,进一步为本市市民提供及时、连续、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市民常见病、多发病首诊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在社区得到及时治疗,逐步缓解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切实降低市民就医负担,根据《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减免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门诊约定服务的办理
(一)约定程序
2007年4月1日起,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始办理门诊约定服务手续。

市民可以任意选择户籍地、居住地或者工作所在地,自愿选定一个区(县)进行社区门诊服务诊查费减免。

市民可以持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统称“社会保障卡”),到意向约定区(县)内的任何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门诊约定服务手续,填写《约定服务书》,经签名确认后,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信息系统,对城保人员在线登记约定信息,对非城保人员在社会保障卡上写入区(县)约定服务代码信息,并留下《约定服务书》存根联备查。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设立专门地点,或结合建立健康档案等全科服务团队日常服务,开展该项工作。

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者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

(二)约定变更
约定对象在约定服务期满一年后,需要更换约定区(县)的,可直接到意向约定区(县)内的任何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新办理约定手续。

新约定区(县)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所在区(县)约定服务代码信息写入,覆盖原代码。

约定对象因居住地或工作地变动,在约定服务未满一年时需要跨区(县)更换约定的,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和有关材料,先与原办理约定手续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解约手续,注销其社会保障卡中的原区(县)约定服务代码信息,约定对象即可到意向约定的另一区(县)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新的约定手续。

(三)凭证补办
约定对象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办社会保障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办。

其中,非城保约定对象还须持补办的社会保障卡,到原办理约定手续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办相关门诊约定手续,原约定内容不变。

二、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程序
(一)社区就诊减免普通门诊诊查费
1、减免对象
2007年2月1日至6月30日(过渡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出示社会保障卡、合作医疗卡或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挂号的本市市民,均减免普通门诊诊查费个人自负部分(以下简称“诊查费”)。

2007年7月1日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仅对约定对象减免诊查费,包括:持社会保障卡的本区(县)社区门诊服务约定对象,持合作医疗卡的本镇(乡)市民。

2、无卡市民的减免
2007年7月1日起,无社会保障卡或合作医疗卡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市民,须先自付诊查费,在取得经办理约定的社会保障卡或合作医疗卡后,凭卡及当年度的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到已建立约定服务关系的原就诊单位申请报销。

3、操作要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在门诊医药费专用收据上注明减免的金额,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录(持合作医疗卡的约定对象应单独统计)。

(二)定向转诊至二、三级医疗机构减免诊查费
1、定向转诊的定义
《减免试行办法》所称的定向转诊,是指约定对象经约定区(县)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治后,出于病情和诊疗需要,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具《上海市医疗机构定向转诊单》(以下简称“定向转诊单”),转往二、三级医疗机构继续诊治的过程。

2、转诊条件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约定对象,经医生诊断,因病情诊治需要超过社区卫生服务功能范围和诊治能力,需由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疗的,符合《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管理规定》,即可开具定向转诊单。

3、定向转诊单开具程序
2007年4月1日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治医师根据约定对象病情填写定向转诊单,经审核,对于符合约定转诊的对象,在其定向转诊单上加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约定服务转诊专用章”(样章见附1),即可作为定向转诊诊查费减免的凭证。

转诊情况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录。

4、减免
2007年4月1日起,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对就诊人员,在挂号时收取定向转诊单第一联(正联),审核其有效期、指定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约定服务转诊专用章”、转诊对象等内容后,减免本次普通门(急)诊诊查费50%的费用。

减免金额在门(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上予以注明。

二、三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接收定向转诊病人的“绿色通道”,为定向转诊病
人在挂号、检查、住院等方面提供适当的优先服务,安排本院主治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接诊,做好接诊病人的院内分诊。

三、社区诊查费减免费用结算和信息报送
(一)约定对象中减免费用结算
1、城保人员社区诊查费减免费用结算
城保人员社区诊查费减免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具体结算方法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

2、非城保市民社区诊查费减免费用结算
2007年2月1日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月汇总费用减免情况,生成《上海市社区门诊诊查费减免结算申报表》(见附2),于次月15日前报送至所在区(县)卫生局。

同时应当按照财务报表存档要求,妥善保存门诊诊查费免除明细信息数据(见附3)和原始凭证备查。

各区(县)卫生局应按照本文件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上报信息进行认真审核,生成《上海市社区门诊诊查费减免区县汇总表》(见附4),于25日前报送至所在区(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区(县)财政局审核区(县)卫生局报送的信息,次月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结付应当由市、区(县)两级财政负担的减免费用。

市卫生局根据各区(县)卫生局上报材料,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各区(县)进行抽查、核实。

凡不符合本文件规定减免范围的,一律不予支付,已支付的减免费用应予追回;情况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外,并予以通报批评。

市卫生局将各区(县)上年7月1日起至当年6月30日止的信息进行审核、汇总,于7月底前,将审核、汇总的《上海市社区普通门诊诊查费减免费用市与区县结算汇总表》(见附5)以及抽查、核实情况一并报送市财政局,申报结算应当由市财政负担的减免费用。

市财政局核对市卫生局报送的汇总信息,将市级负担费
用纳入当年与区(县)的财力结算。

(二)信息报送
2007年2月1日起,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月生成《上海市社区门诊约定服务综合信息表》(见附6),于次月15日前报至所在区(县)卫生局。

各区(县)卫生局按月生成《上海市社区门诊约定服务综合信息区县汇总表》(见附7),于20日前报送至市卫生局,并抄送市医疗保险局。

附: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约定服务转诊专用章(样章)(略)
2.上海市社区普通门诊诊查费减免结算申报表(略)
3.上海市社区普通门诊诊查费减免明细信息表(略)
4.上海市社区普通门诊诊查费减免区县汇总表(略)
5.上海市社区普通门诊诊查费减免费用市与区县结算汇总表(略)
6.上海市社区门诊约定服务综合信息表(略)
7.上海市社区门诊约定服务综合信息区县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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