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青岛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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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青岛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8
【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110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化宿高中日盛新国
【审理法官】王化宿高中日盛新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xx;青岛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润拓房地产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xx青岛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润拓房地产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xx
【当事人-公司】青岛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润拓房地产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吕文静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王荣玉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吕文静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王荣玉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吕文静王荣玉
【代理律所】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被告】青岛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润拓房地产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涉案房屋买卖过程中,陈xx参加了总部基地公司与润拓公司组织的交3万元抵6万元房款的团购活动,陈xx交纳了3万元款项。

陈xx参加该活动时,签署了《富力.总部基地项目定购流转审批单》,该审批单优惠方式一栏明确载明:“交30000团购抵60000房款(30000团购不算入房款)×0.99×0.99",该栏对活动的优惠方式做了明确说明。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买卖过程中,陈xx参加了总部基地公司与润拓公司组织的交3万元抵6万元房款的团购活动,陈xx交纳了3万元款项。

现陈xx要求返还其交纳的该3万元,本院认为,陈xx参加该活动时,签署了《富力.总部基地项目定购流转审批单》,该审批单优惠方式一栏明确载明:“交30000团购抵60000房款(30000团购不算入房款)×0.99×0.99",该栏对活动的优惠方式做了明确说明。

陈xx在二审庭审中主张在优惠6万元房款后,其支付的该3万元应另行作为支付的购房款,不符合该审批单的约定,也不符合对该团购活动通常的理解,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该款项是由总部基地公司收取还是润拓公司收取,总部基地公司、润拓公司、Q房网之间如何结算是否结算,均不能否认陈xx自愿参加该活动并实际享受优惠购买了涉案房屋的事实。

陈xx享受该优惠的价款购买了涉案房屋后,又要求返还其交付的该3万元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xx 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陈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7:17:2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总部基地公司(甲方)与润拓公司(乙方)签订《客户推介服务合同》(《销售合同》),主要约定: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乙方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就甲方开发经营或拥有的“青岛富力.总部基地"项目向甲方推荐购买客户;乙方利用现有房地产中介机构网点资源,针对本项目在其名下相关网点进行推广宣传,以达致引导客户购买“青岛富力.总部基地"项目为目的;如乙方所推荐客户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成功购买甲方的“青岛富力.总部基地"项目公寓、写字楼物业,甲方均应按本协议所规定的支付方式和条件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有权另行与其购房客户签订相关服务协议,为客户提供中介服务或团购服务,并向其客户另行收取服务费(即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佣金);若客户在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后,未与甲方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定金,或客户挞定,或未能成功购买甲方本项目物业,则乙方均应无条件向客户退还客户已支付的服务费;乙方保证除按本条约定服务费标准向其购房客户收取费用外,不再以其他任何方式或名义向其购房客户收取费用。

2018年4月20日,陈xx在富力.总部基地项目订购流转审批单上签字。

该审批单载明:陈xx拟购买91号楼1单元801户的房屋,房屋总价款671621元。

优惠方式:交30000团购抵60000房款(30000团购不算入房款)×0.99×0.99,优惠后总价款599450元。

实付定金2万元。

同日,陈xx向润拓公司缴纳了30000元。

润拓公司给陈xx出具了收据,备注“团购"。

陈xx于2018年9月27日与总部基地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合同约定总价款601838元。

涉案房屋已登记在陈xx名下。

总部基地公司的客户信息中载明陈xx的客户渠道是润拓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总部基地公司与润拓公司签订的《客户推介服务合同》(《销售合同》),润拓公司为总部基地公司推介房屋,有权从总部基地公司收取佣金,或者向其客户另行收取服务费(即为总部基地公司向润拓公司支付的佣金)。

陈xx在富力.总部基地项目订购流转审批单上签字,该审批单上明确载明:交30000团购抵60000房款
(30000团购不算入房款)×0.99×0.99,且该审批单载明房屋原价款671621元,优惠后房屋总价599450元。

陈xx2018年4月20日缴纳了30000元团购费,润拓公司向其出具了收据,并备注“团购"。

陈xx于2018年9月27日才与总部基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称不知通过润拓公司的渠道参加团购不符合常理。

总部基地公司认可陈xx的客户来源为润拓公司,对润拓公司收取陈xx的30000元团购费并无异议。

陈xx享受60000元的房屋价款优惠的前提是缴纳30000元团购费,无论陈xx将30000元交给总部基地公司还是交给润拓公司,陈xx已实际享受了60000元的房屋价款优惠,对于该30000元团购费陈xx不能再向总部基地公司与润拓公司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陈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陈xx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综上所述,陈xx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陈xx、青岛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2民终1104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重庆北路。

法定代表人:许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朔。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润拓房地产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万年泉路。

法定代表人:安成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静,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玉,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xx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基地公司)、被上诉人青岛润拓房地产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拓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9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支持陈xx的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总部基地公司、润拓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1、一审未查清Q房网是否是润拓公司的分销商,只提供一份收据且并无转账记录,事实不清楚。

2、陈xx与赵晓明签订的销售流转单双方已认可,单子并无总部基地公司盖章,只有人员模糊签名,单子未体现润拓公司介入,付款后才给的盖有润拓公司公章的单据。

关于3万抵6万房款不算入房款的字迹突然变小,模糊,房款二字书写错误,现场未明示本金3万未算入实际购房款,误导陈xx。

3、总部基地公司与润拓公司签订合同中润拓公司招来客户为有效客户,否则为无效客户。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希望二审本着维护法律尊严,节约司法资源的立场采纳相关意见,支持陈xx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润拓公司辩称,陈xx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陈xx在一审诉状中自认系通过Q房网的推荐到总部基地公司购买涉案房屋。

而Q房网系润拓公司的渠道商,润拓公司也在一审中提交了向Q房网支付包含涉案房屋在内的佣金收据。

润拓公司与总部基地公司系销售合作关系,润拓公司出具给陈xx的收据上明确写有“团购"字样,可以证明陈xx参加的
是团购活动,交纳的系团购服务费。

在陈xx签字确认的《富力总部基地项目定购流转审批单》中“优惠方式"一栏里,明确约定:交30000团购抵60000房款(30000团购不算入房款)×0.99×0.99。

该套房屋位置91号楼1单元801号,总价671621元,优惠认购总价599450元,该优惠认购价599450元是在减掉60000元后进行两个0.99的折扣计算得出的。

所以,陈xx享受了团购服务,实现了参加团购的目的即享受60000元房款的优惠。

陈xx在享受了房价优惠,交付了房屋,办理了房产证后,又以多交了房款或是交了团购费为由要求退还3万元,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应依法驳回上诉。

总部基地公司答辩称,事实理由同润拓公司,请求驳回陈xx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陈xx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总部基地公司与润拓公司返还3万元;2.总部基地公司与润拓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总部基地公司(甲方)与润拓公司(乙方)签订《客户推介服务合同》(《销售合同》),主要约定: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乙方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就甲方开发经营或拥有的“青岛富力.总部基地"项目向甲方推荐购买客户;乙方利用现有房地产中介机构网点资源,针对本项目在其名下相关网点进行推广宣传,以达致引导客户购买“青岛富力.总部基地"项目为目的;如乙方所推荐客户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成功购买甲方的“青岛富力.总部基地"项目公寓、写字楼物业,甲方均应按本协议所规定的支付方式和条件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有权另行与其购房客户签订相关服务协议,为客户提供中介服务或团购服务,并向其客户另行收取服务费(即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佣金);若客户在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后,未与甲方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定金,或客户挞定,或未能成功购买甲方本项目物业,则乙方均应无条件向客户退还客户已支付的服务费;乙方保证除按本条约定服务费标准向其购房客户收取费用外,不再以其他任何方式或名义向其购房客户收取费用。

2018年4月20日,陈xx在富力.总部基地项目订购流转审批单上签字。

该审批单载明:陈xx拟购买91号楼1单元801户的房屋,房屋总价款671621元。

优惠方式:交30000团购抵60000房款(30000团购不算入房款)×0.99×0.99,优惠后总价款599450元。

实付定金2万元。

同日,陈xx向润拓公司缴纳了30000元。

润拓公司给陈xx出具了收据,备注“团购"。

陈xx于2018年9月27日与总部基地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合同约定总价款601838元。

涉案房屋已登记在陈xx名下。

总部基地公司的客户信息中载明陈xx的客户渠道是润拓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总部基地公司与润拓公司签订的《客户推介服务合同》(《销售合同》),润拓公司为总部基地公司推介房屋,有权从总部基地公司收取佣金,或者向其客户另行收取服务费(即为总部基地公司向润拓公司支付的佣金)。

陈xx在富力.总部基地项目订购流转审批单上签字,该审批单上明确载明:交30000团购抵60000房款(30000团购不算入房款)×0.99×0.99,且该审批单载明房屋原价款671621元,优惠后房屋总价599450元。

陈xx2018年4月20日缴纳了30000元团购费,润拓公司向其出具了收据,并备注“团购"。

陈xx于2018年9月27日才与总部基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称不知通过润拓公司的渠道参加团购不符合常理。

总部基地公司认可陈xx的客户来源为润拓公司,对润拓公司收取陈xx的30000元团购费并无异议。

陈xx享受60000元的房屋价款优惠的前提是缴纳30000元团购费,无论陈xx 将30000元交给总部基地公司还是交给润拓公司,陈xx已实际享受了60000元的房屋价款优惠,对于该30000元团购费陈xx不能再向总部基地公司与润拓公司主张权利。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陈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陈xx承担。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房屋买卖过程中,陈xx参加了总部基地公司与润拓公司组织的交3万元抵6万元房款的团购活动,陈xx交纳了3万元款项。

现陈xx要求返还其交纳的该3万元,本院认为,陈xx参加该活动时,签署了《富力.总部基地项目定购流转审批单》,该审批单优惠方式一栏明确载明:“交30000团购抵60000房款(30000团购不算入房款)×0.99×0.99",该栏对活动的优惠方式做了明确说明。

陈xx 在二审庭审中主张在优惠6万元房款后,其支付的该3万元应另行作为支付的购房款,不符合该审批单的约定,也不符合对该团购活动通常的理解,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该款项是由总部基地公司收取还是润拓公司收取,总部基地公司、润拓公司、Q房网之间如何结算是否结算,均不能否认陈xx自愿参加该活动并实际享受优惠购买了涉案房屋的事实。

陈xx享受该优惠的价款购买了涉案房屋后,又要求返还其交付的该3万元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综上所述,陈xx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陈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王化宿
审判员高中日
审判员盛新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浩东
书记员李珊珊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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