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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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2023版)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管理。
第二条职业健康部负责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本公司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五条本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条本制度由职业健康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