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请假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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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请假制度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为了进一步强化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增强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性,改进 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现根据融委办[1999]65 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情 况,制定以下考勤请销假制度,请各医疗卫生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考勤制度考勤实行签到登记制度。
各单位应设兼职考勤员,负责每天上下班的考勤登记工作,任何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 替他人签到,否则一经发现,双方均按缺勤处理,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当天迟到或早退超过 15 分钟视为缺勤半天。
二、请销假制度(一)严格请假制度,实行分级审批。
1、 机关、 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二天以内的, 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三至五天的, 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六天以上的,报我局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组织部、人事局 审批。
2、单位副职领导请假二天以内,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三至五天的,报我局审批;六 天以上的,报我局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送组织部、人事局审批。
3、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请假一天以上至五天以内,报我局审批。
六天以上的,报我局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组织部、人事局审批。
4、不论是病假、事假、法定假,都要按程序报批请假手续。
(二)各类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单位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 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所在单位和个人各留存一份。
(三)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向单位领导请假并按规定补办 请假手续。
(四)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五)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三、法定假期规定(一)探亲假。
根据国发(81)36 号、闽政(81)91 号文件有关规定,工作满一年,不与配偶、父母住 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可以享受探亲假。
具体规定为:1、探望配偶:每年双方仅限一次,假期 30 天。
如因故与配偶团聚累计达 30 天以上或产假后继续团聚 30 天的,均不享受探亲假。
2、探望父母:已婚的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 20 天,但同时探望配偶与父 母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未婚的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 20 天,但已与父母团聚 20 天的,不再享受探 亲假。
3、归国华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国出境探望配偶和父母,根据有关规定:(1)归侨、侨 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
假一个月计算。
(2)未婚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 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境内探亲假规定执行。
(3)已婚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累 计。
(4)归侨回国、台胞职工回大陆工作 10 年以上,未出境或未在境内会见配偶和父母的第 一次出国出境探望父母、配偶的,给假半年。
(5) 港澳同胞眷属职工, 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出境探亲待遇, 因种种原因不能出境探亲的, 可在内地会见从港澳回来的配偶或父母,按普通探亲假的规定办理。
(6)父母已去世的台胞、台属职工,可以探望其在台的亲兄弟姐妹,出境探望的,每四 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天;在境内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7)归侨、侨眷职工探亲假不批准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原单位,本人应 向有关部门申请事假。
(8)归侨、侨眷职工申报探亲假时,应提供有关配偶或父母在境外、国外的定居证明。
4、在职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享受探亲假,应按事假对待。
其假期根据实际需要由所在单位确认假期后按管理权限报批,其中去港澳台的,不得超过 二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三个月。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续假的,报我局审核后,报组织部、人事局研究审批。
5、非归侨、侨眷的在职职工,根据单位具体情况,批准事假,去港澳台的不超过一个月; 出国的不超过二个月,并均不批准续假。
6、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 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
7、探亲假期间,只发给本人的基本工资。
(二)年休假根据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1、工作定级至工作 9 年的每年 6 天;2、工作 10-20 年的,每年 10 天;3、工作 21 年以上的,每年 15 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年休假:1、试用期间未转正定级的人员;2、一年内病假和 疗养时间累计超过 45 天;3、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4、病、事假相加 超过 40 天;5、享受其它假期的工作人员(如享受寒暑假的教师)。
年休假不能分期和跨年度使用。
(三)病假 1、病假 2 个月内,工资照发;2、病假从第 3 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1) 工作年限满 10 年,工资照发;(2)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工资发 90%。
3、病假超过 6 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 (1)工作不满 10 年,工资发 70%; (2)工作满 10 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发 80%。
病假 3 天以上的,应有公立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病假期间的工资不包括岗位津贴、出勤 津贴和在岗津贴;但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四)产假 1、怀孕 4 个月以内流产者 15-30 天;怀孕 4-7 个月流产者,假期 42 天。
2、正常分娩者,假期 90 天;晚婚晚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 135-180 天,夫妻为双职 工的,男方可享受一周的照顾假。
3、难产者,假期 10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 15 天。
以上三种类型基本工资、 各类补贴全额发给, 计划外怀孕流产者, 不享受工资及福利待遇。
4、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困难的,可请产前假 15 天;生育假满后确有困难的, 可请哺乳假,按分管权限报批。
工资发 60-80%,并计算工龄,工资中不包含出勤津贴和在岗津贴。
5、产假期满,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市级医院证明后报批请假,其继续休息期间的待遇, 按病假规定执行。
6、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市级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最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并按病假处理。
7、职工节育避孕手术后休息时间规定为:女扎休 21 天,男扎休 7 天,上节育环休 3 天。
8、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在每班劳动时间内要安排两次哺乳时间,每次 30 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增加 30 分钟。
每班劳动时间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时间,计算为 劳动时间。
(五)婚假:职工双方结婚属晚婚的,可享受 15 天的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经批准结婚的, 可给假 3 天。
(六)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视情况给予 1-3 天丧 假。
(七)事假:原则上连续事假不超过 8 天,全年累计不超过 30 天。
如有特殊情况,由单位核实后报批,连续事假满 1 个月的扣除当月全额工资。
除年休假外,其他六种类型的请假时间,均包括假期内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但探亲假 不包括路途时间。
四、其他规定 1、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借用的人员,借用期间按旷工论处;2、 单位擅自办理停薪留职的人员,脱岗期间按旷工论处;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 7-14 天,全年累计旷工 15-29 天,当年年度考核应评为不称职(不合格);连续旷工 15 天, 全年累计旷工超过 30 天,单位必须及时上报辞退手续。
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连续旷工超过 30 天,全年累计旷工超过 90 天的,单位必 须上报自动离职手续。
4、经单位批准,属公派脱产学习的,应学习本专业,并报我局审核后,报组织部、人事 局批准;不属公派外出学习人员,按事假处理。
五、单位领导人责任 1、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借用人员的所在单位和借用单 位的第一责任人,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年度考核不评优,第三次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不 合格) 等次; 2、 擅自办理停薪留职的单位第一责任人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 (不合格) 等次; 3、 越权审批请假手续的单位领导, 谁审批谁负责, 一经发现, 审批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 (不 合格)等次。
六、跟踪措施卫生局不定期组织人员抽检各单位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 进行通报。
福清市卫生局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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