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乡村的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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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乡村的契约精神

在学者笔下,传统中国乡村的形象并不“稳定”。1930年代费孝通撰写《江村经济》时,开弦弓村给人的印象是灵活的手工业与金融借贷,但同时存在着产业凋敝的危机。由开弦弓村所代表的那种商业与小农经济灵活结合的传统乡村形象,在1950年代之后相当程度地被淡化了。“自给自足的封建小农经济”在很多时候成为史学界的一个标准论述,甚至到今天还颇有影响。

海内外对这套论述的质疑很早就开始。厦门大学的傅衣凌教授很早就注意到明末江南高度发达的经营农业。1960年代,日本的社会经济史学者也在江南文献中爬梳农业经营卷入贸易流动的实态。其中著名的案例,如明代常熟的谭晓:

谭晓,邑东里人也,与兄照俱精心计。居乡湖田多洼芜,乡之民皆逃而渔,于是田之弃弗治者以万计。晓与照薄其值,买佣乡民百余人,给之食,凿其最洼者为池,余则围以高塍,辟而耕,岁入视平壤三倍。池以百计,皆畜鱼,池之上架以梁,为茇舍,畜鸡、豕其中,鱼食其粪又易肥。塍之上植梅桃诸果属,其泽种菇茈菱芡,可畦者以艺四时诸蔬,皆以千计。……室中置数十匦,日以其入分投之,若某匦鱼,某匦果,入盈乃发之。月发者数焉,视田之入又三倍。(《常昭合志稿》卷四十八)

谭晓能够雇用乡民百余人,利用价格波动购置土地,还设计合理的种植结构,这样的农民无论怎么看也绝无法称之为“封建小农”。谭晓如何购置这些土地,文献中只是一笔带过,事实上,明清以来乡村中的地权结构,最令历史学者头痛。

西方法律传统中,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独占权利。而中国乡村中,“一田两主”是普遍现象,即一份产业有两个甚至多个权利享有者。顾炎武在《天下郡国利病书》中辑录了不少南方各省的情况:大买、小买、田面、田底、粪土、顶首……光是描述地权交易内容的称谓就纷繁复杂,眼花缭乱。

与“封建小农”并行于世的另一种标准论述是“土地兼并”与“地权分化”。翻看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的各种涉及乡村地权问题的著作,不论支持或反对,土地兼并、地权分化等描述都显著地占据关键位置。

近代中国是个由于“土地兼并”与“地权分化”激化了矛盾的社会吗?这问题便与地权结构有关。本来一块土地,有人买下,再出租给别人,出租的人便是地主,承租人则是佃农,这是简单易懂的道理。不过在中国乡村里,土地可以分拆成田底、田面分别交易,拥有田底者为土地缴税,拥有田面者佃人耕种,佃农租来之后又可再转租,甚且再分拆出售。至此,已至少有三四人享有这块土地的收益。这还不算完,土地出售,也不是卖完了事,卖后可以回赎(称为活卖或者典、退),除非契约上约定不可以回赎(称为绝卖)。徽州的不少契约为表示这一层意思的真切,要写作“断骨”。卖完之后,卖家往往过几年还要再找买家“加找”,就是再加一份钱给他。至于用土地做抵押,期限的算法,利息的算法,就更花样百出。

1950年代以来的社会经济史学者与法制史学者,都致力于更好地解释这些复杂的地权交易现象,所依凭的主要材料则是契约文书。

契约文书成为一种重要的研究材料,从傅衣凌先生开始。其大规模收集,则是1950年代由郑振铎先生主持抢救收购徽州文书。1939年,因抗战关系,傅衣凌先生在永安福建银行经济研究室工作。在永安黄历乡,他发现了一箱明中叶至清末的契约文书。傅先生是社会学出身,因而对此材料非常敏感,据此写出他的著名论文《明清时代永安农村的社会经济关系》《清代永安培田约的研究》。

1957年,郑振铎先生委托书商韩世保在安徽屯溪收购古籍(即原徽州地区驻地,现黄山市市区)。韩世保在收购古籍之外,又向郑振铎报告,当地不少契纸被收购做烟花爆竹的纸芯。郑振铎了解到这种情况后,即呼吁抢救收购。1958年,屯溪旧书店的余庭光担负此任务,前往徽州各地收购契约文书,此后十余年间,经他手运往各图书馆、高校、研究机构的徽州文书据说有数十部汽车之多。

这样,在1950至1980年代,社会经济史学界讨论明清以来乡村地权结构的主要材料就是徽州文书。

在这一时期,契约文书的收藏基本是以单件为单位的。从研究角度来看,单件契约只能反映交易形态历时性的变化,以及每一件契约之间的交易内容与交易形态的差异。但是,这种差异的社会背景很难明了,进一步说,历史学家更希望了解,这类文献产生于怎样的社会结构,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发挥怎样的功能。缺少有机联系的单件契约在这方面就显得解释力不足。

近些年来,情况发生了很多变化。一方面,越来越多学者深入田野收集材料,契约文书与地方社会的关系在收集时就得以明确;另一方面,文书与当地社会的有机联系也成为文书整理、出版的一个重要考量。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针对传统乡村地权交易的新解释出现了。如龙登高对“典”权提供了新的解释,认为这种中国独有的交易方式是产权分割、分化的一环,就法学中应相当于“他物权的转让”。另一引人注目的研究,则是浙江石仓研究。

石仓是位于浙江松阳县的数个村落的总称。康熙年间,一支福建汀州阙姓移民定居于此。到十九世纪初,阙氏宗族在当地从事炼铁业,获得经济上的巨大成功。2007年,曹树基教授等人在当地发现了数千件文书,包括置地购产的契约、炼铁业账簿、科举账簿等。

从契约的内容、类型来看,除涉及洗砂、炼铁部分外,石仓契约中出现的交易类型在徽州文书等材料中大多存在。但是,研究者在收集这批材料伊始,就留意记录其原始保存状态,确定每一件文书的来源,更难得的是有大量族谱材料相匹配,使得契约文书背后的社会关系网络,得以全面呈现。

石仓与徽州、福建等地一样,存在着多种多样地权交易的概念,其中最重要的如“永卖”、“退”、“讨”、“拨”等等。因为可以利用族谱确认交易者的身份,进而追踪交易的整个过程,对于这些概念的确切含义,也就有可能进一步挖掘。这些契约涉及不同类型的地权交易,最基本的是各种绝卖契,是一次性出卖土地的全部权利。但是,至少十九世纪中叶之后,石仓当地的一般做法是订立卖契的同时又订立找契。从形式上看,是买卖后再加找一次,而实际的交易是一次性完成的。更复杂的交易是退、典当、讨。“退”是地权部分转让的一种形式,在清代石仓、徽州都普遍见到契约中出现这一说法。

以退契约为代表的“不完全产权”交易反映了清代乡村中土地权利的一些特点。在现代法权观念中,无论“田面”、“田底”都是不完全的产权,甚至难以得到法律支持。但在当时农民的观念中,最看重的是从土地获得收益的权利。“股”一词经常出现在清代契约文书中,家庭分产,或者钱会集资,都用“股”表示所分得、所持有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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