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组织法主要内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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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名义下的 财产。尽管合伙财产并不构成其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界限,但为了企业经营管理和 经济核算的需要,为了明确合伙人责任和 便于企业债权人主张债权,仍须依法界定 合伙财产。 (一)合伙财产的构成 (二)合伙财产的性质及其处分
(一)合伙财产的构成
《合伙企业法》第20条规定,“合伙人的 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 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因 此,合伙财产由合伙人出资和合伙收益两部 分组成,其中,合伙人出资应为各合伙人按 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协议应缴而实 际未缴的出资不属于合伙财产;合伙企业的 收益包括合伙企业的投资经营收益和营业外 收益(如获奖、受赠等),合伙企业存续期 间以合伙人个人名义取得的收益不属于合伙 企业的收益。
4.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均对企业债务 负无限连带责任
(1)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 企业的债务时,对不足的部分,每个合伙人 都负有用自己的固有财产清偿企业债务的责 任,此乃无限责任;
(2)当企业的债权人对任何一个合伙人主 张的债权超过该合伙人的应担份额时,该合 伙人应在自己具有的清偿能力的范围内满足 债权人的权利要求,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合 伙人都有义务代替其它合伙人承担清偿全部 债务的责任,而不得以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 比例及数额对抗债权人,合伙人的这种责任 即为连带责任。当然,一个合伙人承担了连 带责任后,对超过应担份额部分,有权按约 定或法定的分担比例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一)合伙企业的含义与类型
1.含义
所谓合伙企业,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 伙人为共同目的,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共同 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的商 事组织。合伙关系不仅存在于企业,也广泛 存在于其它一些营利性的事业中,如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医疗诊所、私立学校、 托幼院所等允许个人投资经营的领域,均已 引入合伙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作为合伙协议设立的基础,应具备法定的 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其形式要件包括: (1)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是口头协议; (2)订立合伙协议,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3)合伙协议须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方能 生效; (4)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 致同意。
3.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1)每个合伙人都有对企业出资的义务,不出 资则不得成为合伙人;
(2)每个普通合伙人都有参与企业经营的权利, 且法定的经营权是平等的而不取决于其出资比例;
(3)每个合伙人都有分享企业经营收益的权利 和分担经营风险的义务,其损益分配依据合伙协议 约定的比例而不按各自出资的比例。
4.有必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
合伙企业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该场所可 以由合伙人以出资方式提供,也可以合伙企业 名义受让、租赁、借用等方式取得。“从事合 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从事合伙企业经营范 围内的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环境、设施等条件。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设立申请 设立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 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合伙企业所在地的登记主管 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 一般应提交下列文件:
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设立 (1)合伙企业的投资人至少为两个,故而称 其为“合伙人”,合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伙人如为自然人则应当为具有完全行 为能力的人;
(3)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 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合伙财产的性质及其处分
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的财产,应由全 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并应按全体合伙人 的共同意志进行处分。因此,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合伙人对合伙财产行使权利应受下列限制: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应保持合伙财产的完整性, 除退伙等法定情形外,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 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合伙人 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 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即实 际缴付财产。合伙人作为出资的财产,应当是 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其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 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经全体合 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合伙人可以依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 财产份额。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 全部或者部分份额时,应当通知其它合伙人, 但无须其它合伙人同意;而合伙人向合伙人 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 分份额时,则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 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 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种类
(1)依合伙的性质及所适用的法律的不同, 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这种分类存在于 实行民商分立体例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 日本等,其民法典中规定的合伙称为民事合 伙,指各个合伙人提供约定的出资,以实现 某一共同目的的合同;其商法典中规定的合 伙称为商事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 人基于协议,在一个商号下,以经营商事营 业为目的所建立的营利性商事组织。
实质要件是指合伙协议中应载明的事项,根据《合伙 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为: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
个人合伙=合伙企业吗? ★何谓“个人合伙”?
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 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 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 动。 ★问题: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有何不同?
(3)依合伙人的构成与责任承担的不同, 分为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核准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上述 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给 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合伙企业以营 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合伙 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 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和开展合伙业 务。
商事组织法主要内容讲解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概念、
特征、设立要求、企业事务管理与执行、债务处理等规范, 树立个人投资的责任与风险意识。掌握公司的形式、设立及 经营为从事公司法律事务奠定理论基础。 [本章重点] 1.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形式 2.有限合伙企业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意定退货、当然退伙与合伙人的除名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 5.公司的设立、公司资本制度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 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 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 对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应由全体合伙人 协商确定。对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法律 未规定最低限,但原则上应与所申请的合 伙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
3.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必须确定其合伙名称,合伙企业 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但其名 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 样。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 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的罚款。
5.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与个人独资企业一样,因合伙企业没有独 立的民事责任能力,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不符合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因而在法律地位 上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但它是一种独立的企业类型,是一种特定的 商事主体。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旨在建立合伙关系,明确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合伙是合 伙人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不能由一人所为,因 此,在合伙行为实施之前,必须由合伙人达成合伙 协议,取得一致的意思表示。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 设立的基础,没有合伙协议,就不能设立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 订立。合法有效的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关系的直接 依据,合伙人应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2)依合伙的组织形态的不同,分为契约型 合伙与组织型合伙。
契约型合伙仅仅表现为合伙人之间的一 种关系,不构成组织体,合伙人各自以自己 的名义从事活动或经营,因而不能取得法律 主体资格;
组织型合伙则有合伙人构成一个相对稳 定的组织体,合伙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从事 活动或经营,故可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制定于 1997年,2006年修订后,2007年6月1日施 行。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 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 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 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三、合伙财产 四、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六概念及特征
(一)合伙的含义与类型 (二)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人类早期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主体完全是单个 的自然人,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势单力薄的单 个自然人在某些方面已难以胜任,这必然出现自然 人的联合,联合的结果是形成了千姿百态的团体。 Albert Dicey教授指出:“当一个有二十人的群体, 或两千人,或二十万的群体,为了共同的目标,以 一种特定的方式把他们自己约束在一起行动时,他 们便创立了一个团体。这个团体不是由法律虚构的, 而是事物的本性使然。它不同于组成它的那些个 人。”早在公元前18世纪的《汉穆拉比法典》第99 条第一次规定了合伙:自由民以银与自由民合伙, 则不论盈亏,均应在神面前平均分摊。
3. 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 一致同意的,该出质行为无效,由此给 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实 施质押行为之合伙人)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四、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所谓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即掌管合伙企业的 业务,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合伙企 业法》第26条和第29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事务的 执行方式,亦即事务执行人的确定方式有三种: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 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 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设立 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3.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
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4.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均对企业债务负无限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合伙企业的申请书;
(2)书面的合伙协议;
(3)合伙人身份证明;
(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另外,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还 应当出具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和代理人 的合法证明;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 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 提交批准文件。
1.共同执行方式,即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合伙企业事务,每个合伙人均为事务执行人,享 有同等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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