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第四批复合西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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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
布第四批复合西药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11.26
•【字号】浙人社发〔2014〕151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第四批
复合西药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4〕151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合理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15号)和《关于复合西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16号)精神,经专家认定,现将第四批复合西药名单予以公
布:
一、《第四批复合西药》(详见附件)中所列品种已经核实,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乙类药品支付。

二、本批公布的复合西药不再核定最高零售价,按集中采购价格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请各地及时做好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确保药品费用及时支付。

附件:第四批基本医疗保险复合西药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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