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盟本级政府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阿署发[20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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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盟本级政府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盟本级政府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署发〔2013〕40号)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
经盟行署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及相关部门多次论证修改后,现将《阿拉善盟盟本级政府融资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阿拉善盟盟本级政府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融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构建政府职能部门、融资主体、建设主体三个层次的政府融资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行为,形成项目建设、建设资金、项目管理“三分离”的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融资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控制和减少融资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主要是以公共服务、公众受益为目的,且以社会效益为主,依靠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交通、市政工程、环境整治、生态治理、水利建设和社会事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融资(以下简称政府融资)是指经盟行署批准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在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
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适度负债对政府项目实施的投资建设行为。

对一般竞争性领域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投融资范围。

第四条政府投融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统筹规划、统一监管、规范运作原则;
(三)节约与效能并重、严格资金管理、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盟政府项目融资主体从金融机构借贷、资本金投入、偿债专项支出中形成的建设资金的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融资主体是盟行署批准或授权的负责建设资金筹措、拨付和跟踪管理的资金管理主体(包括盟城投公司、水投公司、矿能公司、盟级重点项目办等)。

按企业化运作的政府融资主体应实行项目和资金的封闭管理及财务核算。

本办法涉及的各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统一行动、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本办法明确的职责要求,履行相关责任,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政府融资工作的有序、健康运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盟财政局主要职责为:
(一)为盟行署审定政府投融资计划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二)负责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
(三)制定用款、还款计划;
(四)负责融入资金的管理、调度、偿债和资金平衡工作;
(五)协调政府融资主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往来业务;
(六)负责对融资建设项目进行预、决算评审和绩效评价;
(七)对政府融资主体实施日常监管和考核奖惩。

第八条盟级融资主体职责
(一)负责资金的筹集和拨付,配合财政部门还本付息;
(二)负责对资金运行的全过程监管,防范资金运营风险;
(三)负责对使用融资资金的旗(区)财政部门的到期债务进行收缴偿还;
(四)负责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和报告制度,负责定期向盟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贷款余额、付款申请、还款计划等相关资料;
(五)协调金融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关系;
(六)负责行署委托的其他融资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凡承担盟本级政府项目建设的部门和单位为建设主体。

各建设主体负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
证、对比筛选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章融资及偿债
第十条盟财政局会同融资主体对建设主体提出的建设项目进行汇总、审核,每年9月10日前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其他政府资源性资金,对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进行资金综合平衡和安排,每年四季度提出盟本级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总预算草案,提交盟行署讨论。

第十一条盟行署根据盟财政局及各融资主体提出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总预算,经盟行署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下达盟本级财政下年度的融资计划。

第十二条财政局根据盟行署融资年度计划,研究制订具体项目的融资方案,下达各融资主体年度融资任务。

各融资主体按规定的渠道进行分头融资,实施融资前,须向盟行署提交融资申请报告以及具体融资方案,经批准后,盟财政局及时对融资方案进行审核,代表行署对融资行为产生的债务予以认可。

第十三条建立债务预警制度,严格各类融资报批手续,控制融资风险,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逐步建立盟本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第十四条严格担保管理,各融资主体不得对政府融资主体外的其它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各融资主体之间可以相互担保,自身融资担保须报盟财政局备案,数额较大的融资和担保,须报盟行署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贷款资金的偿还来源为土地收益、项目投资收益、国有资产置换和回购收益,以及经营城市资源的各项收益等。

第四章融资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融资资金的使用遵循“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共同监管”的方式,封闭运作。

融资资金专户由盟财政局和融资主体共同管理,该账户分别预留融资主体代表和盟财政局代表的印鉴,印鉴分别保管,同时使用时有效。

共管账户在偿还所有银行贷款本息后方可销户,销户前需以书面方式报盟财政局批准,账户余额划入盟财政局非税专户。

各融资平台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做到先内部审核,再编制《融资资金付款申请表》,该资金申请表首先由项目主管单位进行审核批准后,再报盟行署分管盟长进行审核批准,最后报盟财政局审批后进行资金的直接拨付。

建设主体在使用资金时必须按盟行署批准确定的建设项目,严格按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七条融资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需缴入盟国库,纳入盟本级财政预算统筹管理和安排。

第十八条为加强融资资金监督管理,由盟财政局负责融资主体财务业绩的核查、考核、监督控制以
及成本控制、经济情况分析工作,确保各融资主体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九条建立季度资金会审和平衡制度。

每季度首月5日前,有关建设主体将上季度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季度建设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报盟财政局和相关部门,由盟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召集召开建设主体、融资主体联席会议,审核、分析上季度计划执行情况,平衡本季度资金计划安排。

第二十条建立融资情况和财务情况报告制度。

每月5日前,各融资主体应当将融资资金运作情况和财务运作状况及时上报盟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政府融资主体参与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审核和工程招投标工作,并根据盟财政局批复的竣工决算,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监管考核
第二十二条政府融资主体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建设资金拨付使用台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接受盟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政府融资主体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之间应建立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建设资金拨付工作的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盟审计局在融资项目实施期及还款期内,实施定期财务审计;项目完工验收后,进行最终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建立政府融资计划考核制度。

每年年初,由盟财政局对照上一年度政府投融资计划,对政府融资主体政府项目融资完成情况和有关部门融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意见报盟行署审定后,作为给予融资主体政府补助和政府注资的依据,同时作为给予有功部门和人员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政府融资主体要加强对建设资金拨付前后的监督管理,会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六条末完成政府融资计划的部门和单位,要查明原因,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向盟行署作专题汇报。

盟监察局依法对融资项目的实施和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因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原因导致项目投资严重超概算的,查明情况后,将追究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盟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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