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司发通[1997]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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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司法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1997]028号1997年3月14日)
近来,劳教系统连续发生特大火灾事故,伤亡严重,损失很大,影响很坏。

为了认真汲取血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监狱、劳教系统消防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消防安全工作是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成果的大事,责任重于泰山。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监狱、劳教部门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与监狱、劳教所的“三防”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并与干警、职工的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直接挂钩,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消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规定,明确监狱、劳教机关、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本机关、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和监狱、劳教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配备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保障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完善消防设施,增加消防安全设备、器材,立足自防自救。

二、切实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各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和监狱、劳教所要主动邀请公安机关对监狱、劳教单位进行消防安全大检查。

将隐患分类建档,落实整改措施,跟踪检查验收;发现重大火险隐患,要立即停产或部分停产整顿,限期排除,否则不准生产。

各监狱、劳教所要把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要针对监狱、劳教系统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检查办法。

对检查的时间、内容、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专项检查治理每年不少于两次,重点解决突出的消防安全问题。

三、强化生产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各监狱、劳教所要根据生产产品和原材料的行业特点,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的紧急处置办法。

重点工种人员要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对老工艺、老设备要进行改造维修,使其达到国家标准。

作业现场要布局合理,摆放有序,要有醒目的安全标志,配齐灭火器材。

重点单位或部位,特别是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必须定岗定人,由干警或职工专管,不准使用犯人、劳教人员代管。

四、加强对生产项目的管理。

各监狱、劳教所凡新上项目(包括来料加工项目)均要报请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同时报部监狱局、劳教局备案),不许擅自立项建设。

新建、扩建、改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都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安全评估,并按规定申报消防安全审核。

未经消防安全等主管部门审核、许可或未经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审批,已经投入生产的项目或在建项目,要尽快补办有关手续。

凡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产品,一律禁止犯人、劳教人员参加生产。

已有的生产项目要立即停产、转产。

五、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要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力度。

结合监狱、劳教系统发生的生产事故,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向广大干警、职工、家属以及犯人、劳教人员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宣传活动要经常、灵活、多样,深入人心,使管理者和劳动者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各省(区、市)监狱局、劳教局和监狱、劳教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安全生产守则和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熟悉安全管理规程和稳患排除措施;对新上岗的干警、职工以及犯人、劳教人员要进行安全生产和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六、加强消防安全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要对监狱、劳教系统加强消防业务指导,开展消防监督抽查。

严把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施工、验收关;严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关。

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

为各省(区、市)监狱、劳教系统主管消防安全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特殊工种人员举办消防安全培训班,实行持证上岗。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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