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统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03]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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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统计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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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金融统计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3]215号2003年10月27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做好金融统计工作,及时为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提供准确和完整的数据信息,现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各级机构统计部门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同时报送给银监会。
此外,还应将所编印的各种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资料同时报送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和银监会统计部门,并按要求参加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和银监会统计部门召集的有关会议和培训。
人民银行统计部门主要负责生成与货币统计和金融稳定统计有关的统计报表,银监会统计部门主要负责生成与银行业监管统计有关的统计报表。
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在制定和修改统计制度时,力求使统计指标口径相一致,以减轻银行业各机构报送数据的压力。
二、在银监会计算机自动化网络系统建成之前,银行业各级机构统计部门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
人民银行统计部门要立足全局,履行好职责,尽力支持银监会统计工作,帮助其复制所需历史数据,及时提供所需进度统计资料,充分实现信息共享。
银监会各银监局统计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作,主动与人民银行统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从人民银行统计部门获取所需统计信息。
三、银监会各级统计部门应配备与“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相适应的服务器、微机及其他辅助
设备。
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及科技部门应帮助银监会各级统计部门安装“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人民银行统计系统中的历史数据及进度数据备份到银监会的统计系统中,保证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统计数据的一致性。
银监会各级统计部门配备设备的购置费用由银监会解决。
四、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统计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单独向银行业机构收集现行统计制度以外的数据。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外资银行业机构。
人民银行统计司联系人:才宏远,电话************,传真************;银监会统计部联系人:费英珮,电话************,传真************。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