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成立中国金融科学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成立中国金融科学技术委员会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2.08.11
•【文号】银发[1992]195号
•【施行日期】1992.08.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成立中国金融科学技术委员会的通知(银发[1992]195号1992年8月11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近年来,我国金融科技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金融科技成果不断涌现,科技队伍不断壮大。
为团结金融系统科技工作者,更好地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广大科技人员的权益,促进金融科技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普及,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决定成立中国金融科学技术委员会。
现将中国金融科学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附件一)和《中国金融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附件二)印给你们。
特此通知。
附件一:
中国金融科学技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名单
主任:陈元
副主任:朱田顺、李晔、陈立、刘廷焕、段晓兴、周小川、苏文川、王宪
章、赵鹏华
常务委员:陈耀先、陈世范、尚福林、陈天睛、周林影、印甫盛、周瑞熙、牛文华、单怀光、唐建邦、曹谷崖、伍国瑞、严德人、杨应辉、苏锐石、周禹相、吴
维霞
秘书长:李晔(兼)
副秘书长:陈天晴(兼)
附件二:
中国金融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金融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金科委)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多学科、跨部门的学术团体,是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发挥专业特长的场所,是进行科技咨询、辅助科技决策、协调行业科技发展工作的机构。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金融系统科学技术工作者,跟踪世界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理论,促进金融科技的发展和普及;为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服务;发挥老专家的余热,培养、举荐中青年人才;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他们的权益;探索金融科技体制的改革,为金融事业的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三条本会贯彻“科技工作为业务工作服务,科技发展要走在金融发展前面”的方针;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讲求实事求是;坚持对外开放,促进技术和人才的交流;坚持双百方针,发扬学术民主;提倡为科学拼搏、奉献和创新的精神;维护职业道德,保护知识产权,创造良好的科技发展环境。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四条受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对金融业务和科技发展环境进行调查研究,对金融科技发展方向、方针、政策以及科技体制改革方面的问题进行较周密的系统分析和研究,提出研究报告或咨询方案,供领导进行决策。
第五条对金融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计划以及技术引进、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计划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第六条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追踪当代电子、印制技术的发展,参照行业科技规划,结合金融业务的发展,提出发展新的科研项目,开辟新的科技应用领域的建议方案。
第七条受有关部门委托,对重大科研项目和电子化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已经完成的科技项目进行验收和成果鉴定。
第八条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不同学科的专家对准备上马的重大电子化建设项目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定量分析和测算,提出包括技术指标、设备配置、人员培训、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改革等内容的可行性实施计划建议方案;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帮助协调业务部门与科技部门,以及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九条受有关部门委托,完成指定课题研究。
第十条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计算机产业界建立联系,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金融行业与科研部门、产业部门的合作。
第十一条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
第十二条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参加科技人员职称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开发智力,培养举荐人才,对科研成果突出的个人和单位建议给予嘉奖或奖励。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金科委设常务委员会,负责科技委的组织领导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正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
第十五条金科委的日常办理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其机构设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司,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十六条为了便于开展工作,金科委下设印制分委员会和各金融机构的分委员会,其编制为不超过30人,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分委员会所在行政单位的科技部门。
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
第十七条金科委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常务委员由中国人民银行聘任,聘期三年;分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分委员会所在行政单位推荐,金科委批准,分委员会所在行政单位聘任,聘期三年。
第十八条金科委的委员主要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专家组成,适当吸收经济和金融专家以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专家,并聘请离、退休的老专家参加。
第十九条金科委委员由各金融机构、印制总公司推荐,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聘任,聘期三年。
委员一般为兼职,其行政组织关系仍在原单位,不另设编制。
委员所在单位应在时间、信息、费用等方面支持委员的工作。
分委员会的委员由分委员会所在行政单位聘任,聘期三年。
第四章工作方式
第二十条金科委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研究工作计划,总结交流经验,审议需全体会议通过的重大咨询或项目方案。
第二十一条金科委年度工作计划由秘书处根据行业科技发展计划的总体要求和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提出初稿,经常务委员会、金科委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二条金科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进行项目的研究、咨询、论证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委员除参加科技委安排的任务外,可结合所在单位的技术和业务工作状况,随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交秘书处转达有关部门或部门领导。
第二十四条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工作计划,不定期出版“情况反映”,沟通信息,反映动态。
第五章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金科委的活动经费由中国人民银行筹款解决。
各分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其行政所属部门筹款解决。
第二十六条项目经费由项目委托部门予以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金科委秘书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