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会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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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会计主体
纳税〔会计〕主体
一般来说,会计主体(会计实体、会计个体)指的是会计核算服务的对象或者说是会计人员进行核算(确认、计量、记录、报告)采用的态度及空间活动范围的界定。
因而可以说纳税会计主体就是指纳税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纳税人。
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包括了自然人和法人。
而纳税会计为之服务的对象是以特定的纳税人为界限的,纳税会计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当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是依税法规定而进行纳税登记的经济实体。
纳税会计主体与〔财务〕会计主体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致的。
一般来讲,凡是会计主体都是纳税主体,但纳税主体不一定都是会计主体。
纳税会计期间
纳税会计期间一般是指纳税会计主体应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时间。
虽然会计核算时间也可以季、月划分,但依税法而言,一般认为税制是建立在年度会计核算期间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某一特定业务或者是季、月核算基础上,因此纳税会计期间往往指的是纳税年度。
具体可以理解为:
(1)纳税会计期间是纳税会计主体按照税法规定选定的纳税
年度,可以是日历年度,也可以是财政年度。
(2)年度会计期间是纳税会计期间的基础。
纳税只针对某一特定会计期间内发生全部纳税事项的净结果,而不合计当期纳税事项在后续年度中可能的结果。
(3)纳税会计期间不等同于税法中各税种规定的纳税期限。
货币的时间价值
货币作为会计计量的统一尺度,是会计核算的关键环节。
在会计核算中必须假定货币本身的价值稳定不变,或者变动幅度不大。
但是货币在其经济运行过程中具有的增值能力是不容忽视的,不同经济运行时间的货币具有不同的货币价值。
随着经济活动的可继续发展,投入使用的货币资金将会产生增值,这种增值的能力或数额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
纳税会计在进行纳税会计政策、会计处理方法选择时,往往建立在货币时间价值这一前提之上,尽可能从赋税轻、纳税迟的角度出发,选择早确认费用、迟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