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健康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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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健康保护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等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三条公司每年应有一定的投入,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环境和条件。

第四条公司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控,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每年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卫生措施经费。

第五条公司按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职工配发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用品及女职工卫生用品,以保障职工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伤害的环境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对从事有毒有害岗位及特殊作业的职工,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对其进行“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健康检查”,其他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费用由公司支付。

公司每年夏季和冬季,应采取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措施,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公司每两年为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检查费用由公司支付。

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有关待遇,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公司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中遵循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原则。

安全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公司不得因职工对本单位安全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
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提出建议。

第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依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医疗期内待遇由公司按国家和地方政府届时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司根据职工劳动环境和条件,适当提高职工保健费的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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