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高专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选拔、培养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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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高专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选拔、培养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政治思想素质高、教学科研与实践能力强、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高水平师资队伍,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二条专业带头人主要职责
1、研究本专业建设方向,确立专业特色,制订专业发展规划与方案,组织实施专业建设。

2、负责本专业(课程)的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改革,主持或参与制定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主持精品课程的建设,拟定优秀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计划并负责实施。

3、负责本专业(课程)的教材建设,组织编写高质量的通用教材。

4、协助做好本专业(课程)师资队伍规划和人才梯队建设工作。

5、受系部或教研室委托,对本专业(课程)的各教学环节进行指导和督查。

6、带头开展并组织本专业的教研活动,每学期开设校级公开示范课不少于2节,同行听课不少于15节。

7、承担本专业1门以上的校级以上(含校级)精品课程或1部以上校级以上(含校级)精品教材建设工作。

8、各系部主任为本单位专业(课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本单位专业(课程)建设的总体规划。

专业带头人在系部主任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该专业(课程)建设和改革工作。

第三条骨干教师主要职责
1、积极参与本专业的教学基本建设,在教研室和实验室建设、教学质量监控、教学改革和研究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2、积极承担课程和教材建设工作,在创建校级精品课程、精品教材、优秀教学成果等工作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3、积极承担重点课程教学任务,每学期开设2节以上的公开示范课。

4、协助做好本专业(课程)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积极承担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指导工作。

5、协助专业带头人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选拔条件
第四条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选拔范围
选拔对象为直接从事教学工作、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并长期兼任教学工作、在管理部门工作的人员也可自愿申报参加遴选。

第五条专业带头人选拔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业务能力、较高的学术水平。

2、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主持过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的研究课题或科技项目。

3、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较系统的研究成果,能跟踪专业发展前沿,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知名度。

4、独立讲授过2门以上(含2门)主干课程,教学效果优秀,深受学生欢迎和同行好评。

5、科研工作成绩突出,近五年具备下列7项条件中的3项: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教学研究论文:自然科学4篇以上,社会科学5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质量较高,且主要为本人完成(字数10万字以上);或自编、主编高水平、有特色、版本新的通用教材(字数10万字以上)。

(2)独立或以主持人身份获得过省级三等以上(含三等)科研成果奖;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课题、工程、技术开发项目,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3) 独立或以主持人身份获得过省教学成果或优秀教材或优秀课程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励。

(4)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技能大赛并获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5)在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负责或主持过专业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工作。

(6)在学校举行的教学比赛中获一等奖以上(含一等奖)1项。

(7)主持过校级重点课程建设,并已通过学校验收。

6、系统指导本专业2名以上(含2名)青年教师,并通过学校考核。

7、具有“双师”资格或素质,有较强的专业实践技能、动手操作能力和科技服务能力(公
共课教师不要求具备此条件)。

8、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承担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年龄应满足距法定退休年龄至少一个聘期的工作时间。

第六条骨干教师选拔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事业心强,有改革创新和进取精神,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善于合作共事。

2、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学术思想活跃,了解本专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有明确的专业研究方向,并取得明显进展。

3、教学业务水平较高,独立、系统地讲授过2门及以上主干课程,其中1门为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教学效果优秀。

4、科研工作成绩突出,近五年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
(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自然科学2篇以上,社会科学3篇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教材、教学参考书等(字数8万字以上),本人为主要作者。

(2)科研成果获得市、校级及以上奖励,本人为主要完成者;或参加市级及以上科研开发项目、工程、技术项目,本人为主要完成者。

(3)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励。

(4)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技能大赛获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5)负责或主要参与过专业建设或实验室建设工作。

(6)在学校举行的教学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1次。

5、具有“双师”资格或素质,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技能、动手操作能力和科技推广能力(公共课教师不要求具备此条件)。

6、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已评聘为讲师或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第四章培养与资助
第七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专业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

帮助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顽强拼搏,勇攀高峰。

第八条积极拓宽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业务培养。


极支持他们开新课,优先安排担任基础课、主干课的主讲,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提供一定的时间,组织他们进行业务学习和实践考察,有计划地组织参加各级学术交流活动,优先考虑和安排进修培训。

第九条实施研究资助计划,支持并资助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开展课题研究、科技服务和成果推广等活动。

积极帮助他们争取各级各类课题,学校根据项目情况分别资助一定的配套研究经费,并在研究的工作场所、仪器设备、工作时间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条资助出版高水平的通用教材、学术专著或发表高水平的研究论文或参加国内外重要的学术研讨会。

学校资助标准:专业带头人5 000元/年,骨干教师2 000元/年。

第十一条实施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津贴制度。

对考核合格的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学校逐年发放专项津贴,标准分别为:3 000元/年、1 500元/年。

第十二条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学校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送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作为“访问工程师”深入到企业一线挂职锻炼。

第五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管理,由人事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系部具体分工负责。

人事处负责选拔、考核的组织工作和有关待遇的落实工作,建立业务档案;教务、实训中心负责业务考核方面的相关事宜,所在系部负责相关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评选及培养周期为3年。

每年对入选对象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1、专业带头人3年培养周期的考核指标:
(1)热爱教育事业,责任心强,教书育人业绩突出,在教学团队中很好地发挥了带头和示范作用。

(2)教学满工作量、综合考评优秀。

(3)在省级刊物上独立发表有创见性的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教材、教学参考书等10万字以上,本人为主要完成者。

(4)完成下列4项中的1项:
①独立或以主持人身份得到科研经费不少于3万元;
②独立或以主持人身份申请得到1项以上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
③独立或以主持人身份获得省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
④独立或以主持人身份获省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1项。

2、骨干教师3年培养周期的考核指标:
(1)热爱教育事业,责任心强,教书育人业绩出色,在教学团队中很好地发挥了骨干作用。

(2)教学满工作量、综合考评优良。

(3)在省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教材、教学参考书等8万字以上,本人为主要完成者。

(4)完成下列3项中的2项:
①主持完成校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②独立或以主持人身份获得校级科研或教学成果奖1项及以上;
③系统地开出1门新课。

第十五条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在培养期内原则上不得申请调出。

第十六条若有以下情况者,立即取消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资格,追回相关资助、津贴费用,并给予相应处理:
1、治学态度不严谨,学术上弄虚作假;
2、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3、因本人原因,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
4、经学校认定,有不宜再培养的其他行为或原因。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镇江高等专科学校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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