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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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
注销登记
时间:2009-03-26 09:36:08 作者:来源:阅读:41 次
许可事项名称
社会团体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许可事项编码
HBXK08-02-0
省直管理部门
省民政厅
设定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250 号 );
2、《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 省政府令第 217 号 ) 受理条件
一、成立
1、筹备及成立社团的条件
(1)拟筹备成立的社团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发起人在拟成立社团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4)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计算的,总数不得少于50个;
(5)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住所;
(7)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8)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活动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9)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或名称相同相似的同类组织;
(10)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成立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的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
(3)有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4)经社团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变更
1、社团及分支(代表)机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
2、社团及分支(代表)机构所变更的登记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社团及分支(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经理事会民主讨论通过;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注销
1、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自行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一、成立
1、申请。

发起人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政策咨询并获得名称预核准后,按规定准备相关材料。

拟成立社团的,
准备筹备登记材料,筹备经批准后,按要求完成筹备活动后,再申请成立登记;拟成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准备成立登记材
料;
2、受理。

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发起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的,开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定的不
予受理;
3、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发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并对有关申请事项和申办条件进行核实;
4、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作出是否准予成立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及时通知发起人;
5、发证、公告。

对符合成立登记条件的社团或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发给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二、变更
1、社团及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秘书长、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办公地址、业务主管
单位需变更的,应在其变更事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社团名称和业务
范围拟变更的,应先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政策咨询后
再将变更事项提交理事会讨论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社团及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的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等程序与成立登记相同;
3、社团需注销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业务主管单位应组成清算
组织对拟注销的社团进行财产清算。

社团分支(代表)机构需注销的,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社团及社团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受理、审查、核准、发文(即注销证明文件)、公告等程序与成立登记相同;
4、社团章程变更的,应将章程草案送登记管理机关初审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表”,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注销
1、社团及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秘书长、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办公地址、业务主管
单位需变更的,应在其变更事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社团名称和业务
范围拟变更的,应先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政策咨询后再将变更事项提交理事会讨论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2、社团及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的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等程序与成立登记相同;
3、社团需注销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业务主管单位应组成清算
组织对拟注销的社团进行财产清算。

社团分支(代表)机构需注销的,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社团及社团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的受理、审查、核准、发文(即注销证明文件)、公告等程序与成立登记相同;
4、社团章程变更的,应将章程草案送登记管理机关初审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表”,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一、成立
1、社团成立登记办理时限
筹备阶段: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发起人(包括发起单
位,下同)的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办结,作出是否批准筹备的决
定;
成立阶段: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社团筹备机构提交的成立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是否
准予登记的决定。

2、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登记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社团分支(代表)机构申请成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变更
社团(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30日内办理完毕,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三、注销
社团注销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组成清算组对社团财产进行清算。

拟注销的社团应自清算结束后15日内由社团向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注销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收费依据
计价费[1996]1602号;
发改价格[2003]851号;
鄂价费字[2000]9号;
鄂价费字[1993]99号。

收费标准(元)
申请费 10元;
登记费 90元;
变更费 40元;
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 40元;
会费收据工本费 3.5元;
专用收款收据领证工本费 3元。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样表下载
成立
一、社团筹备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3个以上发起单位或5个以上发起人签字(或盖章)的筹备申请书(一式两份);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筹备的文件;
3、发起人和拟任社团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基本情况。

包括本人工作简历、职务职称、在其他社团兼职情况、奖惩情况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应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予以确认;
4、单位发起的,应提供发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注册资金(企业)、业务范围、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5、《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6、筹备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等内容;
7、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的章程草案;
8、拟发展的会员名单(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总数不少于30个)。

单位会员须具有法人资格。

单位会员名单包括单位名称、法定
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9、社团的宗旨、性质、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以及活动方式的书面说明。

二、社团成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以筹备机构名义提交的社团成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成立的文件;
3、经登记管理机关初审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的社团章程(一式三份);
4、会员名单(个人会员不少于50个,单位会员不少于30个,混合计算总数不少于50个),单位会员名单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5、不少于3万元的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6、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湖北省社会团体办公用房证明》,非行业协会性质的社团如有副处以上现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还需填报《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
领导职务审批表》;
8、会长(法定代表人)、副会长、秘书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社团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社团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
3、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内容须载明:经审议,同意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拟成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的职责和业务范围等;
4、办公场所使用权的证明,须载明办公场所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面积等。

属于自有产权的,要提供产权证明;属于租赁的,要提供合法有效的使用权证明,并注明使用期限;
5、拟任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填写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负责人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还须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兼职表》(行业协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除外);
6、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分支(代表)机构设在异地的,还须有设在地民政部门的审查意见。

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变更
1、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对离任法人代表或秘书长任期内财务审计报告;
3、记录该变更事项“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情况”的会议纪要(须加盖会章);
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填写);或《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变更秘书长的填写);
5、非行业协会及参照行业协会管理的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拟由现任党政领导干部(省直机关副处级以上,省以下副科级以上,下同)兼职的,须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6、新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

二、副会长变更
1、《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2、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社会团体变更备案表》;
3、非行业协会及参照行业协会管理的社团的副会长如由现任党政领导干部兼职的,须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表》,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4、新任副会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5、记录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情况的会议纪要(须加盖会章)。

三、社团名称变更
1、加盖会章的申请书一式二份。

申请书中须说明变更的理由和政策依据,还须载明原名称社团的债权债务处置情形;
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3、记录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该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须加盖会章);
4、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6、《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7、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8、原社团名称的印章。

四、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记录理事会通过该变更事项情况的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3、原任、继任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
4、《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社团办公住所变更
1、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记录理事会审议通过该变更事项情况的会议纪要(加盖会章);
3、《社会团体办公用房证明表》,租赁办公用房的还须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
1、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变更
(1)理事会审议通过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的会议纪要(加盖会章);
机构变更登记表》;
(3)原《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4)原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印章。

2、社团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
理事会审议通过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盖会章);
(1)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4)非行业协会及参照行业协会管理的社团分支机构负责人是党政领导干部的,应填写《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
务审批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5)新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办公地址变更
机构变更备案表》;
(2)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办公用房证明;
(3)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分支(代表)机构变更地址的会议纪要(盖社团公章);
(4)社团分支(代表)机构证书(正、副本);
(5)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办公地址设在异地须变更的,还须提交分支(代表)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意见。

注销
一、社团注销登记
1、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注销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清算报告书;
5、《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6、社团公章、财务章、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印章;
7、财务凭证;
8、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社团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1、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理事会审议通过社团分支(代表)机构注销事项的会议纪要(盖会章);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4、《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
5、被注销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代表)正副本;
6、被注销的分支(代表)机构印章及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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