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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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第一篇: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
(二)程序规范,遵循人事管理权限;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四)师德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特殊教育机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以及教研培训机构的教师(含民办学校教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聘或辞退。
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二章处理机构及处罚第五条市教育体育局成立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认定处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违反师德规范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造成损失的;
(二)散布有损学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语言不健康,衣着打扮不得体,行为不文明,经常说脏话、粗话,言行有失教师身份的;
(四)歧视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按成绩给学生排座次的;
(五)酒后进课堂或在课堂上接打电话、吸烟的;
(六)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对学生和学校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七)工作日期间擅自停课、随意放假的;
(八)教师间打架斗殴,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随意把学生驱逐出课堂,剥夺学生学习权利,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造成学生辍学流失或其他比较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讽刺、挖苦学生,侮辱学生人格,歧视、排挤学生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二)有体罚学生行为,对学生造成一定的伤害,给学校造成较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在考试、考核评价、评优、晋级中,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拨弄是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招生工作中收受回扣,做虚假招生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向考生及家长承诺录取等行为,或为外市县学校有偿提供招生信息,扰乱招生工作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闹事或寻衅滋事,或蓄意挑拨、煽动、组织教职工无理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六)擅自办班收费或为办班者做招生中介,到校外各类机构兼课以及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
(七)从事有偿家教或强迫、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违反规定擅自收费、超标准收费或扩大范围收费,擅自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诱导学生或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和学生用品的;
(八)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收受、索要、变相索要学生和家长钱物或有其他谋利行为的;
(九)无故旷工、擅自离岗,全学年累计5天的;
(十)工作时间或在工作场所利用网络玩麻将、打扑克、炒股、购物、聊天、玩游戏、看电影(视)或从事传销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
(一)对学生施以辱骂、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故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进行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他人的;
(三)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所在单位、其它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造成学生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
(五)无故旷工、擅自离岗,连续10天以上(含10天)或全学年累计超过15天的;
(六)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和传播邪教的;
(七)参与赌博、吸毒、斗殴等,触犯《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十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聘或辞退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见诸言行,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无故旷工、擅自离岗,连续15天以上(含15天)或全学年累计超过30天的;
(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情节恶劣,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教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实刑)以上刑罚的,因犯罪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十一条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教师有违反《教师资格条例》相应规定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章处理程序及权限
第十二条对教师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其程序为:
(一)受理;
(二)调查、核实事实;
(三)听取教师的陈述与申辩,也可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
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四)提出处理意见,做出处分决定;
(五)处分决定书面告知教师,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由所在学校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上报市教育体育局认定处理工作小组,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市教育体育局会议研究后做出处分决定。
第十三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三)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四)解聘或辞退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四章处理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对违反师德行为,受到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的,一律取
消其当年以及受处分期内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岗位聘用不得定为中高档,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同时,视情节扣发相应的绩效工资;情节恶劣、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扣发全年绩效工资,自处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晋级工资,所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评优选先;受解聘或辞退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对由于体罚学生造成后果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违纪教师本人承担,所在单位负连带责任。
因教职工行为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轻微,主动检讨、认识错误的;
(二)停止违规行为,主动退出违纪所得的;
(三)经批评教育,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影响、损失,认真悔改的。
第十六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加重处分:
(一)屡教不改,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拒不退出违纪所得的;
(三)推卸或者转移责任,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四)伪造或毁灭证据,干扰阻碍责任调查的;
(五)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影响、损失增大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对违规教师做出处分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做出行政处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申辩、复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教师存在本规定中的两种以上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
并处理,按其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学校领导发现本单位教职工存在严重影响教体系统形象的工作效能行为,不主动查处,隐瞒、包庇,又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工作的,除给予与违规教师相应的责任追究外,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处分;学校一学期内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教师违反师德规范受到处分的,对学校和校长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对因校长教育管理不力、屡次出现教师违反师德现象,社会反响较大的,校长要停职检查,并根据情节给予党政处分。
第二十条对责任追究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应当存入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
责任追究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员所在单位。
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对教师的处分有失公正的,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决定。
第二十一条市教体局设立违反师德举报电话(督导室:4020824,信访室:4020664)各学校要在醒目位置制作固定标识牌,将违反师德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如有新的政策规定,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处理办法
关于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暂行
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县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广大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责任感,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行为八不准》,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处理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案件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
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解聘,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情节轻微的;
(二)散布有损学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语言不健康,衣着打扮不得体,行为不文明,经常说脏话、粗话,言行有失教师身份的;
(四)歧视学生,不平等对待学生的;
(五)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吸烟或酒后上课的;
(六)按成绩给学生排座次的;
(七)对学生家长态度生硬蛮横,训斥指责学生家长的;
(八)利用工作时间或在工作场所玩麻将、打扑克、上网聊天、玩游戏的。
第五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但未造成伤害,对学生和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无故旷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全学年累计3——7个工作日的(含3个工作日);
(三)酒后闹事,对正常教育教学造成影响的;
(四)教师间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讽刺、挖苦学生,侮辱学生人格,歧视、排挤学生,随意把学生驱逐出课堂,剥夺学生学习权利,造成学生辍学流失或其他比
较严重后果的;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给学生身体造成明显伤害,心理健康造成较重伤害的;
(三)通过网络、短信、匿名信等渠道和方式故意捏造、虚构、歪曲事实进行恶意诋毁、中伤、诽谤、威胁他人的;
(四)教师间打架斗殴,在学校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六)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的;
(七)无故旷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全学年累计7——15个工作日的(含7个工作日);
(八)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处分,是领导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学生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
(三)无故旷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个工作日以上(含15个工作日)或全学年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四)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
(五)参与赌博、吸毒、斗殴等,触犯《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六)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八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见诸言行,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第九条对违反师德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先
评优,晋级晋职,当年的考核,只得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其行
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所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评先进、优秀、示范等荣誉称号。
受到行政记大过(含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城镇教师,调到偏远乡镇学校任教2--3年。
第十条对由于体罚学生造成后果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违纪教师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悔改的,可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规行为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屡教不改、干扰调查的,可从重、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教师存在本规定中的两种以上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经过调查核实,确认对教师的处分有失公正的,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决定。
第十五条在违规违纪处理中,被处分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上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如有新的政策规定,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学校一学期内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教师违反师德规范受到处分的,对学校和校长进行全县通报批评。
对因校长教育管理不力、屡次
出现教师违反师德现象,社会反响较大的,校长要停职检查,并根据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
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