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2021061117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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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促使本合作社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例、规章的规定 ,由出资各方本着同等、互利、自发的原则 ,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成员地位同等,加入自发,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条本合作社由樊行进、杜银良等 2 人倡始 ,于 2015 年 2 月 28 日召开建立大会成立。
第四条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例、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例、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作社的名称和住处
第五条合作社名称 :##县三力栽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住处 :##县 xx 万楼行政村
第三章主旨和服务范围
第七条本合作社建立的主旨:依据民办、民管、民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
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主旨,推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利返还。
第八条服务范围 :新品种水果栽种的技术培训、病虫害的防治与牲口养殖等
的生产管理、销售管理。
第四章合作社的建立方式
第九条合作社的建立方式:xx
第五章合作成员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条合作成员享受以下权益: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查阅合作成员大会会议记录;
认识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责备和建议;
建议召开暂时成员大会;
合作社停止后,依法分得合作社的节余财富;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推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合作成员推行以下义务:
恪守本合作社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策 ;踊跃参加本合作社的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供给的技术指导,依据本合作社
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覆行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弘扬相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
保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惜生产经营设备,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富 ;不从事伤害本合作社成员利益的活动 ;
恪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国家法律、法例、规章制度;
肩负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承诺肩负保证责任的成员,须覆行相应的承诺。
第十四条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停止其成员资格:
主动申明退出 ;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死亡的 ;
被合作社除名的 ;
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情况。
第十四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能够在 3 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谈论通事后办理加下手续,继承成员资格。
第十五条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成员会谈论经过予以除名:
不恪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策,不覆行成员义务的 ;给本合作社声誉或许利益带来严重伤害的 ;
第六章合作社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七条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益机构,由全体成员构成。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履行以下职权:
审议、改正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选举和免除董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决定成员增添或许减少出资及标准;
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审议赞同本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决定本合作社重要财富处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余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决定本合作社的归并、分立、解散、清理和对外结合 ;
决定聘用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本合作社每年起码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招集。
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需提早十五日向成员通告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能够在 5 日内召开暂时成员大会:
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监事或许监事会建议 ;
理事会不可以覆行或许在规按限期内没有正当原因不覆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能够在 7 日内招集并主持暂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须由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列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可以参加成员大会,能够书面拜托其余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
好代理两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作出决策,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多
半经过 ;对改正本合作社章程,参加或许减少成员会费标准,归并、分立、解散、清理和对外结合等重要事项作出决策的,须经成员表决中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
数经过。
成员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面拜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履行表
决权。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 3 名成员构成,设会长一名、设理事长一人,监事长一人。
会长、理事长和理事
会成员任期 3 年,可连选蝉联。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履行以下职权;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策 ;
拟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
成员大会审议 ;
拟订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利分派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赏、处罚等事项 ;
组织培训和各样协作活动;
决定聘用或许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管理本合作社的财富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富安全;
接受、回复、办理监事会提出的相关质询和建议;
审察合作社年度财务估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派方案;
对合作社增添或许减少注册会费、分立、归并或许清理等重要事项提出方案;理事会推行充足磋商一致原则,理事会理事各项有一票表决权,重要事项集
体谈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赞同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策有不
一样建议时,其建议记入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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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10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权表决。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以下职权 :主持成员大会,招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
前十本合作社成员股金证明;
签订聘用或许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组织实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策,检查决策实行状况 ;
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xx 等。
第二十五条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家属、经
理室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设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检查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督查
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监事会由5 名监事构成,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蝉联。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多半以上
赞同选举产生,任期为 3 年,可连选蝉联。
监事履行以下职权 :
列席理事会会议,督查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讲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状况 ; 督查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执行职责状况,发现伤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
官僚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要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许成
员大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追查当事人的补偿责任 ;
督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状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向成员大会作年度督查报告 ;
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改良工作的建议;
建议召开暂时成员大会;
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室的业务交易量状况 ; 监事会的决策一定经全体监事多半以上赞同方可经过。
离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
结束后方能入选监事。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合作社会长、理事、监事,须依据以下准则:
恪守本合作社章程,做事公正正派,忠实执行职责,保护本合作社及成员
利益 ;不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相竞争的活动 ;
不得侵犯本合作社及成员的利益,不得挪用本合作社资本或许私自将本合
作社资本借贷给别人 ;
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本合作社财富为成员或许其余人债务供给担保 ;不得将本合作社资本以个人名义或许其余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第七章财务和盈利返还
第二十八条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推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经营自主,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财富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本合作社财务年为12月 1日至 12月 30日。
本合作社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例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成立健全财务
和会计制度,推行每个月 30 日财务按期公然制度。
本合作社财务人员推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
成员及其直系家属不得担当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依据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
财务年度盈利分派方案以及财富欠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改动表等其余财务
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察赞同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址,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依据成员大会决策,本合作社从当
年盈利中提取百分之 1、5 的公积金,用于扩
大重生产、填补损失。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依据成员作价出资的土地利润的
份额或许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的份额,依比率折股量化为个人成员全部
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财富帐户。
第三十二条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助补
贴资本和其余社会捐献,均按接受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公有
资本,依据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
解散、破产清理时,由国家财政直
接扶助补贴形成的财富,不得作为可分派节余财富分派给成员,处理方法依据
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接受的社会捐献,捐献者还有商定的,按商定方法处理。
第
三十三条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微风险金后
的可分派盈利,经成员大会决策,依据以下次序分派 :
股份分成或许股息支付;
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的比率分派;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若有损失,经成员大会谈论经过,可用公积金、风险
金填补,本合作社的债务依据成员股份按比率分担。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平时财务审计督查。
第八章合作社停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合作社有以下情况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赞同
后予以解散 :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
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限期届满后不再持续生产经营;
本合作社分立或许与其余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合作社归并后需要解散 ;因不行抗力要素不过本合作社没法持续经营 ;
本合作社宣布破产 ;
被依法撤除 ;
成员大会决定停止。
第三十七条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大会选出 10 人构成清理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财富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拟订清账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
过。
第三十八条本合作社清理完成后,于 10 日内向成员宣布清理状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经过,该经济合作合作社全体成员在章程上署名后奏效。
第四十条改正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许多半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订正,成员大会谈论通事后实行。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说。
第四十二条合作社依据需要或波及登记事项更改的可改正合作社章程,修给后的合作社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例相反抗。
章程的改正由理事会提出改正方案,拟订改正后的章程草案,经成员大会赞同。
第四十三条经济合作合作社成员以为需要明确的其余事项。
第四十四条合作社登记事项以合作社登记机关审定内容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全体成员共同订立,自经营合作合作社建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合作社登记机关存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