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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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知识点
1、什么叫劳动法?
答: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综合性劳动法典。
2、劳动法适用范围?
答:中国境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一切用人单位,不包括武装力量。
3、什么是劳动监察?
答: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4、什么是行政执法?
答:是享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行为。
5、什么是行政处罚?
答: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程序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权给予处罚的行政机关给予一定处罚的行为。
6、什么是依法行政?
答:各级人民政府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推行公共行政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法律实施的活动。
7、什么是童工?
答:十六周岁以下,不含十六周岁的为童工。
8、什么是未成年工?
答: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9、什么叫农民工?
答:以农民身份进城务工的人员叫农民工。
10、什么是工资?
答: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超时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11、什么是计时工资?
答:是按照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长短确定的一种工资支付形式。
计时工资分为日工资、月工资、年薪以及小时工资等。
12、什么是计件工资?
答:是按照职工生产的合格产品数量和计件单价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计件工资又分为个人计件、集体计件、累计计件等。
13、月标准工作时间是多少?
答:劳部发8号文,月天,月工作小时为小时。
14、什么是工作日?
答:即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实际工作天数。
15、法定节假日是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
我国法定节假日,即元旦一天,春节三天,五一节三天,国庆节三天,共计十天。
16、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答;男60岁,女55岁。
17、病退年龄是多少?
答:男50—60岁,女45—50岁为病退。
18、退职年龄是多少?
答: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为退职。
19、劳动监察的内容
答:1、对用人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审查;2、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情况;3、工作时间是否超时;4、能否按时发放工资及最低工资保障;5、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情况;6、持证上岗情况;7、缴纳五大社会保险金情况等。
20、劳动监察员有哪些权力?
答:1、实地调查权;2、询问权;3、书面调查权;4、查阅或复制资料权。
国务院监察条例第3章15条还规定有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21、劳动监察形式?
答: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项检查、年审等。
22、劳动监察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23、劳动监察行政执法主体是什么?
答:劳动监察行政执法主体是省、市、县的劳动厅局内设机构,事业单位不属于独立的执法主体。
24、劳动监察执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2、劳动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委制定的规章;3、省政府制定的规章;
4、省劳动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其他在当地有效的执法依据。
25、监察人员行为规范是什么?
答:劳动监察员在执法活动中应严格执行豫劳社监察,1、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2、公开行政处罚的程序;3、公开执法人员的证件;4、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6、不准在执法时从事非公务活动或非公务活动时的执法;
7、不准以言代法或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
8、不准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向行政相对人索要或低价购买物品;
9、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或其他物品;10、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违反法律的处罚程序;11、不准越权处罚;12、不准私自处理、截留罚没款或罚没财物;13、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或包庇、纵容违法行为;14、不准对相对行政相对人刁难或打击报复。
26、劳动监察在劳动系统的地位?
答: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欠缴五大保险金、超时加班、使用童工、女工、未成年工保护、培训等都是劳动监察的内容。
27、怎样抓好劳动监察队伍建设?
答:劳动监察是劳动部门的一个对外形象窗口,对内劳动监察是劳动部门的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综合性业务工作。
及时发现和解决职工与企业在劳动关系中出现的新问题,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追讨农民工工资突出了我们劳动监察的地位。
28、什么是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也可以说是确定职工身份的法律依据。
29、什么是劳务合同?
答:按照劳动法规定双重劳动关系是不允许的。
由于待岗、下岗、退休、退职、内退、停薪留职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30、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之间的区别?
答:1、是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关系则不需要;2、劳动合同关系有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
支付的限制劳务关系没有上述限制;3、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调整,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先申诉到劳动仲裁,劳务合同关系受民法的调整发生劳务争议可以直接诉诸法院。
31、劳动合同与聘任书有什么不同?
答:聘任书是发给应聘者的文书是企业录用员工的书面文件。
聘任书没有具体的格式要求,但一般应写明被聘者的姓名、聘任的职位或职称、聘任期限等内容。
由于聘任书是企业单方制作的文书是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颁发的文件,内容非常简单,一般不涉及双方具体的权力和义务,所以,聘任书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
32、劳动监察立案后应当在多少时间结案?
答: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3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抵押金或个人证件的,劳动部门如何处罚?
答: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还保证金、抵押金或证件的,按每证处以五百元罚款或处XX元以上XX0元以下的罚款。
34、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如何处罚?
答: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应由劳动部门责令补签合同,没签集体合同的,
也可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均可处以XX元以上XX0元以下罚款。
35、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以及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应怎样处理?
答:用人单位出现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劳动部门首先应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36、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如何处罚?
答:劳动部门首先责令改正,除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外,并可按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也可按国务院监察条例25条“并可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7、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如何处罚?
答:在接到局领导签字转来保险处《劳动监察催缴保险费申请单》后,或正常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都应当先下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缴的,依据国务院劳动监察条例第30条第3款处以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进入处罚程序。
38、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如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不得加夜班,产假不得低于九十天,未成年工每年要进行体检等,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9、使用童工的处罚?
答: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由劳动部门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40、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拒绝执行限期改正文书的,应如何处罚?
答:依照国务院监察条例第30条,处以XX元以上XX0元以下的处罚。
41、用人单位对劳动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答:如果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在60日内申请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部门行政复议,在90日内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
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劳动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2、申请法院执行时,如何加重处罚?
答: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国家“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43、临时用工一年以上的是否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答:临时用工在一个单位一年以上的,包括饭店服务员、农民工满一年后,均应缴纳社会养老金累计缴纳15年,到达法定年龄后,男60岁,女50岁,劳动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个人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4、劳动监察受理案件期限是什么?
答:依据国务院劳动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2年内未被劳动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部门不再查处。
45、对应通过仲裁或法院受理的案件,劳动监察不再受理的依据?
答:依据国务院监察条例第21条规定,1、按照规定应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投诉人向劳动监察投诉要求解决的,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2、对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或者起诉的事项,不能再向劳动监察投诉,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投诉的,劳动监察不
予受理;3、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的事项不能再向劳动保障监察投诉。
46、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需哪些凭证?
答:依据劳社部发12号文规定,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并提供以下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47、什么是听证制度?
答:听证是一项法定程序。
劳动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听证是防止行政处罚错误、减少复议和诉讼的有效途径,听证由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并担任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
48、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答:依据劳办发115号规定,凡是职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遭受非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无论该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有关工伤待遇。
49、哪些情况可视同工伤?
答:1、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2、患职业病的;3、因工出差,下落不明的;4、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病死亡的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5、抢救国家财产受到伤害的。
50、农民工是否有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都应参加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农民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51、农民工是否有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
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52、农民工是否有权参加工伤保险?
答:劳动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8号文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
农民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本人无须缴纳工伤保险费。
53、农民工进城务工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首先应带有关证件如身份证等,应当了解用人单位是不是经过工商部门登记的合法经营企业,该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同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54、农民工应如何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答:农民工举报、投诉材料反映问题要真实,谁举报谁举证。
同时要具备三个条件:1、违法事实存在,如合同书、欠条、建筑协议等有关能证明拖欠自己工资的有效材料;2、有明确的单位名称和法人代表姓名;3、举报人姓名、并留下联系方式。
55、拖欠农民工资问题,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解决?
答:1、劳动监察部门;2、仲裁部门,依据国办发78号文11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及时受理,快速结案。
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可给予减免仲裁费用等援助
56、拖欠农民工资,法院也可以直接受理!
答:依据国家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第14条,人民法院受理的拖欠工程款案件,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立案依法及时审结,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要及时作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决定,要加大执
行力度,最大限度在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切实保护农民工的权益。
57、农民工发生工伤要到什么地方投诉?
答: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2号第18条,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8、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哪些政策依据?
答:1、建筑企业使用农民工时,必须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
民工签订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部门备案,明确双方的责任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依法严厉处罚。
第2条,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坚持“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工资支付负有全面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对工资支付负总责。
2、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号文件第3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
劳动条件、报酬和违反合同的责任。
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2号文第7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59、农民工有哪些问题,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
答:1、未按约定支付工资的:2、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拖欠或克扣工资的;4;不支付加班工资的;5、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60、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答:劳动法及《违反劳动法处罚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同时可按第30条第三款下达处罚XX元以上XX0元以下的罚款。
61、劳动仲裁受理哪些劳动争议?
答: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部发346号文均包括:1、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
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5、因非法收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62、劳动合同分为哪三类?
答:1、有固定期限;2、无固定期限;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63、试用期是否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
答: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15天;合同6个月至1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1年至2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2年以上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64、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答:劳动部第17号令“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申请时限可以延长。
并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合同书等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3、医疗诊断证明。
申请表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伤害程度等。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通知本人和
单位。
65、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6、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
答:劳动者通过劳动监察、仲裁、诉讼等,都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果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利益。
因此,劳动者平时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与用人单位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收取的押金条、出勤记录等。
67、临时用工能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依据劳办发88号文规定,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如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68、参加了商业人寿保险,是否还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答: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商业保险是自愿原则、自由投保,而劳动部门的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无条件地参加目的在于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都予以保障。
商业保险作为参加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应予提倡。
69、怎样计算连续旷工时间?
答:根据劳部办5号文,连续旷工超过15天,应为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
在具体计算时,应扣除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70、怎样处理突发事件?
答:1、定期召开分析会,排查隐患,掌握动态,提出处理建议,防患于未然;2、获悉发生事件后的信息后,及时将发生事件的单位、人数、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社会反映等情况向政府、局里报告;3、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方案;4、及时赶赴事件发生地开展工作;5、处理结束后,向有关部门写出报告。
71、举报一定不能超过法定时限!
答:1、申请仲裁60日内;2、裁决不服,15日内向法院诉讼;3、60日内提出申请复议;4、3个月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5、劳动监察受理2年以内的案件。
72、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
答:事实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订立过劳动合同。
但是,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及时续订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双方均有享有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73、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权益!
答: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存在。
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区别。
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
74、工资应多长时间支付一次?
答:通常情况下,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实行周、日、时工资制度的,也可以按每周、每天、每小时支付工资。
75、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答:在工作日延长时间的按150%的工资报酬支付,双休日加班的按工资的200%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工资的300%发。
76、农民工不能用哪些手段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