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09]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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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就业工作的
通知
正文:
----------------------------------------------------------------------------------------------------------------------------------------------------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就业工作的通知
(辽人社[2009]196号)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抓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实施各项政策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截至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尚有30%的高校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去向,已签约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有三分之一属于灵活就业等不稳定就业形式,加上省外就读的我省生源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返回辽宁,全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日前,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要求集中三个月时间,集中精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7月2日召开的省委常委会第89次会议明确了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即到年底使90%以上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并确保登记失业的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当年实现就业。

为切实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下半年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加以推进,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基本平稳,确保全年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要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加强统筹安排,制定工作计划,
明确目标任务,实施工作调度,搞好统计管理,强化工作督导。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要结合实际,迅速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百日推进”活动,巩固挖潜增岗促就业工作成果,为完成全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力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6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4号)文件提出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的具体实施细则,全面推动政策落实,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实效。

要加快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岗位就业的相关补助、到农村基层就业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助学贷款和学费代偿、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等政策,着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渠道,扶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要加强对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政策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和单位要重点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实施进度
各地要加快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实施进度,组织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做好项目岗位需求统计、报名选拔招募、服务岗位派遣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进一步做好“村官”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教师特岗计划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

各级人事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及时掌握各类就业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定期调度,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各地要统筹平衡各就业项目的待遇标准和鼓励支持政策,避免各类就业项目之间待遇标准不统一、政策尺度不一致的问题。

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兑现各项政策待遇,确保各项补助发放到位、各项政策落实到人。

省厅将在适当时机启动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成长计划”,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

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下半年定期通报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实施工作进展情况。

四、认真实施“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和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
“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省直各实施机构和各市委托实施机构要认真做好见习单位、见习岗位的征集和发布工作,搞好宣传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见习。

要通过见习双选会、企业见面会、见习推荐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好见习岗位与高校毕业生的对接工作,帮助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见习单位见习。

各实施机构要加强对见习单位的指导和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见习管理服务制度,提高见习质量。

要认真做好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见习补贴申领等工作,维护见习单位和见习毕业生的权益。

各市要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开展辽宁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促就业的通知》(辽人社发[2009]20号)精神,加大针对高校毕业生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的宣传力度,要引导辽宁生源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且尚未就业的毕业生结合其所学专业和就业意向,积极参加省确定的10个专业的相关培训。

通过开展此项培训,尽快转换或提升个人就业技能。

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参加培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做好参加培训毕业生与培训机构的对接服务工作。

有省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的市,市劳动保障部门还要受省厅委托,认真做好对培训机构和学员的日常管理,并据实做好培训补贴的申报、初审等工作。

五、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活动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合作,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为应届毕业生提供包括档案管理、人事代理。

求职登记、就业推荐等在内的公共就业服务。

继续开展好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着力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广泛开展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进街道、进社区活动,了解情况,宣传政策,搞好服务。

要集中精力、集中时间组织开展专场招聘活动,各市每周至少要举办一场针对高校毕业生的专场招聘活动,要提高招聘会的实效性和专业性。

要充分利用全省开展的挖潜增岗专项行动开发的就业岗位,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与岗位对接活动。

第四季度是用人单位谋划来年用人计划的重要时期,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密切沟通联络,关注企业的岗位需求变化情况,为明年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做好岗位储备工作。

六、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各地要将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长期未就业、身体残疾等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帮扶对象,积极提供就业援助。

要建立本地生源困难高校毕业生数据库(或登记台帐),为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帮扶。

要落实促进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通过优先推荐就业、优先参加见习、优先参加培训、优先提供公共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力争使所有困难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

同时,鼓励和扶持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意愿和能力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解决其自身就业问题的同时带动更多人实现就业。

七、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宣传工作
各地要继续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咨询活动,使各级从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人员运用和执行政策,让广大高校毕业生和家长知晓和理解政策。

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合理确定就业预期,消除等待观望心理,降低就业门槛,按照先就业、后择业的原则选择就业岗位,尽快解决初次就业的问题。

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先进典型宣传,积极营造社会氛围。

要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企业生产一线,面向城乡基层服务一线,面向辽西北地区建设一线,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做出贡献。

八、积极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登记管理工作
各市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尚未就业的离校高校毕业生进行求职登记。

对回到原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和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库,并建立专人联系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我省将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统计月报制度,统计工作由各市人事部门牵头。

按目前现行的统计责权,由人事、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分别统计,由市级人才服务机构统一汇总上报,具体统计上报要求另行通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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