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旁听庭审有感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庭旁听庭审有感
法庭旁听庭审有感
前段时间作为北京XX大学2011届法学专业的学生,我积极地参与了法庭旁听庭审。

这不光有助于专业的理解,更是一项作为中国公民合法合理积极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和积极参与国家大事,关注民生,切实投身于实践活动的负责任的行为。

此次庭审是原告李丽霞起诉被告、陈红、蔡国庆侵犯其著作权纠纷一案,此番收获颇多。

对于一个刚刚接触民法,还没对民事诉讼法有很多了解的前提背景下,看完此次庭审的我,大概地能对真正的存在于日常生活当中的法庭庭审的程序有一定的了解。

法庭庭审中的工作人员的分配和庭审程序都是十分地具有合理性和严谨性。

庭审中的工作人员由审判组、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证人和庭警。

他们各司其职,从而为庭审的顺利进行营造了一个和谐的氛围和庭审结果的公正公平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庭庭审的程序历经了庭前准备、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调解、宣判七个大步骤,让我油然地对法庭上严正肃穆的氛围和严谨有序的程序产生了敬畏之情。

在扬德嘉书记员做好了庭前准备,宣读完法庭纪律之后,审判组便入庭就位。

继而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原告为中国铁路文工团专业演员李丽霞,其代理律师来自北极岳临律师事务所,被告为、陈红和蔡国庆,其代理律师分别来自北京易和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元正律师事务所。

正式进入了法庭调查阶段。

先由原告的代理律师贺芳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原告要求陈红蔡国庆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制作的《常来常往》伴奏录音带;三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要求退回原告制作费4000元;要求三位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律师调查费用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的事实理由《常来常往》伴奏带为原告、和金霖共同制作,被告未经过著作权共有人同意擅自将
第二伴奏带转让给陈红蔡国庆使用,并从中牟利,三被告在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答辩道依据《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而为该歌曲的曲作者,原告李丽霞既非该歌曲的词作者又非曲作者,不享有著作权,作为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

面对原告代理律师朱曙夏强调是对编曲著作权的起诉,被告陈红、蔡国庆代理律师周宇峰根据其观点指出没有明确的编曲权的规定,而其编曲权是否有效也有待论证。

在双方在纠结了编曲权与修改权和改编权的关系,该是否是新的创作的系列问题之后,审判长总结了下所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拥有什么样的权利。

接下来的举证和质证阶段,原告代理人提供了证据、证人黎小红来举证原告享有著作权,以及将编曲进行了对比证明三被告在知情的情况下对李丽霞实施了侵权行为。

被告在举证阶段中也多次出示证据来证明是《常来常往》的曲作者,理应享有著作权,而原告李丽霞不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这一观点。

在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已经争议地不相上下,但最激烈的莫过于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在纵观全场,把握全局后再次总述了焦点:原告主张的是什么权利?她享不享有该权利?辩论便正式开始了。

原告辩论意见主要有三:一是编曲权的形成过程;二是三个被告在明知的情况下实施了对原告李丽霞编曲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三是侵权行为使得三个被告收益并且使原告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的辩论意见主要针对了编曲工作的性质,其不具有独创性,所以不具有享有著作权的权益。

继而双方又针对编曲有没有版权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最终合议庭一致决定编曲权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原告李丽霞无著作权,但4000元制作伴奏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经过双方各持观点的激烈相对后,法庭宣判的最后结果为退换原告录音带制作费用4000元,驳回原告李丽霞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原告李丽霞对被告陈红蔡国庆的诉讼请求。

至此法庭庭审顺利落下了帷幕。

我对这次庭审的最后判决结果不无持多大的异议,与我预期的结果还是很相似的。

这是我第一次看真实的法庭庭审,看着审判组的认
真严肃,代理律师们绝佳的口才造诣,我不由对法律工作者这个职业和法学这个专业的敬佩之情日益上升。

公正公平公开是法律工作的宗旨原则和根本立足点,我也要努力学好专业知识,在实践中将所学知识与现实生活中紧密结合,真正的伸张正义,造福人民造福全社会!
第二篇:法院旁听有感 1300字
法院旁听有感
班级:法学1002班姓名:苏昊学号:1103100207 5月6 日,我们来到南长区人民法院进行法院旁听,今天的旁听的案件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件大致情况是这样的。

原告吴女某,借给被告张某1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据,一份说明书,借据内容是:张某以亚城餐饮有限公司法人身份于20xx年11月5日借吴某10万元,借期15天,逾期不还,违约金按每天200元计算,利息是每月2%。

声明书的内容是:这个钱确实张某所借,到期后钱定会归还。

原告的辩护律师还向法院主张了律师风险代理费
2.5万元,被告的辩护律师因新接到了这个要求,申请一个答辩期来对律师代理费与被告进行商议。

被告律师同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与原告公司的借款协议,声明已向原告还借款3万元,所以被告主张的10万元应减为7万元,同时原告的10万元并不是张某以个人身份借的,而是以亚城法人的身份借的,所以并不应该由张某个人来承担,。

原告的证据上明确写着,被告是以亚城法人的身份借的这笔款项,所以这笔款项应有亚城餐饮公司偿还。

被告的那份借据不是复印件,不能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不予主张。

利息问题与违约金问题是本案争议比较大的部分,原告律师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是在这样的,从违约第一天开始计算,到法院判决之日结束,他预计应该到20xx年4月5 日,就已5个月先行计算,超出部分由法院计算,也就是200元乘以5个月等于3万元,但在原告律师的劝说下,原告同意减少一半,也就是主张1.5万元,利息为5个月乘以10万元乘以2%等于一
万元,总计2.5万元。

但被告律师主张不应该利息和违约同时赔付,二者只能选一个。

接下来的法庭辩论比较激烈,原告律师主张借据是最好的证据,所以理应获得法院支持,违约金与利息按照银行借款的惯例来看,可以同时获得赔偿,并且对于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公民私权利按照法律无明文规定则推定为有的情况,也理应可以同时获赔。

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风险代理费,以在法院受理期内没有接到为理由,不予支持,但原告律师说原告在3月分就将这个申请提教了法院,法院已经接受了申请,可能是处在转院期间,法院没有注意到,请求法院查清事实。

最终双方都同意法院进行调解,调解结果是原告同意让违约金5000元,律师风险代理费5000元。

但对于本金问题双方没有再进行争论,但由于双方争议仍然很大,法院只能宣布休庭。

通过这次案件我了解到了许多法律知识,比如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合同的签订人一定要写清楚,不然会造成很大的纠纷,也知道了一些惯例情况,银行对于利息和违约金是分开收取的,同时法院对于双方的证据采纳要凭着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次的民事案件纠纷也让我更深刻的了解到我们需要一步完整的民法典,我们的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健全,我们的法律工作者还是有必要加强自己的法律素养的,法治的理念还是没能深入人心,即使大家都知道我们在有利益纠纷时要用到法律,但是我们没能提前去做好预防工作,没有事先对于自己的利益尽可能的多给与些法律保护。

所以通过这种法院旁听还是可以学到很多必要的法律知识的,特别是司法实际工作中的,以后还是希望可以多参加几次。

多参加几次这种活动,可以更好的让我们把书本上的知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在今后的法律道路上可以更好的依法办案,依法维权,运用好法律这个武器来为更多的人公平办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