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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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招工制度
• • • • • • 一、招工制度的概念 二、招工的原则 三、招工的途径 四、招工的程序 五、招工的规则 六、招工外国劳动者的特殊规定
• 一、招工制度的概念 • 招工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从社会上吸收 劳动力招收工人所应遵循的规则办法等。 • 二、招工原则 • 1、尊重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原则 • 2、面向社会公开招工的原则 • 3、‘则有录用的原则 • 三、招工的途径 • 1、通过职业介绍所介绍招工 • 2、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实现招工 • 3、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工介绍信息进行招工 • 4、利用劳动力供需信息网络进行招工 • 5、法律规定允许的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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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工程序 1、公布招工简章 2、劳动者自愿报名 3、考核录用 五、招工规则 六、招用外国劳动者的特殊规定 (一)招收外国劳动者的条件 (二)招收外国劳动者的程序 1、申请 2、领取许可证书 3、办理就业证
第五节下岗与再就业
• 一、下岗的概念与成因 • 二、下岗的条件与程序
• 职业介绍服务的内容及程序 内容: • 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指导服务、介绍服 务、委托服务、管理服务 程序: • 接待登记、提供信息、面谈、职业指导 • 三、就业服务 • (一)我国就业服务的管理体制 • (二)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 • 1、就业登记 • 2、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3、职业教育和培训 • 4、失业保险
第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劳动就业的方针和基本原则
• 一、我国劳动就业的方针
• 二、我国老丁和就业的基本原则
• 一、我国劳动就业的方针 • 我国于2007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 2条规定,我国坚持“劳动力自主择业、市场调查就业、政府促 进就业的方针”,以实现对渠道扩就业的目标。 • 二、我国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 (一)促进国家就业的原则 • 1、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 2、国家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上、行 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宽经营,增加就业。 • 3、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 4、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 • (二)平等就业和自主选择就业 • 1、平等就业 • 2、自主择业 • (三)照顾特殊和困难就业群体就业的原则 • (四)禁止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
• 三、下岗职工的再就业
• 一、下岗的概念 • “下岗”是与“上岗”相对应的概念,指 劳动力与劳动岗位相剥离的状态。通常称处于 下岗状态的人员为下岗人员。 • 二、下岗的条件与程序 (1)配偶一方已经下岗的(2)离异或丧偶抚养 未成年子女者 (3)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4)烈 士遗属(5)现役军人的配偶(6)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工 • 三、下岗的程序 •
• 就业者的范围:1、正在工作中,即在规定的时期内正在从事 有报酬收入或收入职业的人。 • 2、有职业但是临时没有工作的人。 • 3、雇主和个体经营者,或正在协助家庭经营企业或农 场而不是领取报酬的 • 家属成员,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正常工作时间的三 分之一以上者。 • 二、劳动就业权的概念及特征 • 概念: 劳动就业权也可以成为就业权或工作权,是指公民享有 的使自己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实现职业劳动的权利。 • 特征:1、权利实现要求的特殊性。 • 2、内容的特殊性。 • 3、权利救济手段的特殊性。 • 三、我国劳动就业的形式 • 1、劳动或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 • 2、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 • 3、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 • 4、自谋职业。 • 5、国家安置就业。
第七章 劳动就业
第一节劳动就业概述
• 一、劳动就业的概念 • 二、劳动就业权 • 三、我国劳动就业的形式
• 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及特征 • 概念: 劳动就业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做不同的的解释: 从劳动经济学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劳动生产与资料 结合生产社会物质财富并进行社会分配的过程;从劳 动者个人角度上来看,劳动就业是劳动者的谋生手段; 从社会价值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劳动力和生产资料 两大资源得到接力利用的过程;从劳动法的角度看,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有 就业愿望的公民获得有报仇的职业。 • 特征:1、其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 为能力的公民。 • 2、公民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 • 3、其结果必须是获得了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的职业。 • 一般而言,符合上述定义的人员称为就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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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岗职工的再就业 主要措施有: 1、建立国家职工再就业服务机构 2、加大政策扶植力度
第三节 职业介绍与就业服务
• 一、职业介绍的概念 • 二、职业介绍的机构 • 三、职业介绍服务的内容及程序 • 四、就业服务
• 一、职业介绍的概念 • 职业介绍是指国家制定的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为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提供沟通和咨询,从而促成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工的 一种中介就业服务。 • 二、中介介绍机构 • (一)中介介绍机构的设立条件 • 1、有固定的交流场所、办公设施 • 2、有必要的资金 • 3、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 4、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业工作人员 •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二)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与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 介绍机构的区别 • 1、性质不同 • 2、开设的程序不同 • 3、服务的对象不同 • 4、收费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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