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制度擅自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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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离职管理,规范离职流程,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及实习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擅自离职的定义、处理程序及后果,以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擅自离职,是指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五条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应向直属上级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离职原因。
第六条直属上级在接到离职申请后,应进行初步审核,确认员工离职申请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第七条若员工离职申请符合公司规定,直属上级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离职申请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在接到离职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员工及直属上级。
第九条员工在审批通过后,需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 清理工作场所,归还公司物品;
2. 结清工资、社保、公积金等;
3. 交接工作,确保工作交接顺利进行。
第十条若员工擅自离职,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要求员工立即返回工作岗位,办理离职手续;
2. 对擅自离职的员工进行警告、记过等处分;
3. 按照公司规定扣除员工未工作期间的工资;
4. 依法向员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后果
第十一条擅自离职的员工,公司将按照以下标准扣除未工作期间的工资:
1. 若擅自离职发生在试用期内,扣除相当于试用期内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2. 若擅自离职发生在试用期满后,扣除相当于离职前一个月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3. 若擅自离职发生在合同期内,扣除相当于离职前一个月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二条擅自离职的员工,如需重新入职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在离职原因调查清楚后,经公司批准;
2. 遵守公司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