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出租车运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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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出租车运价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货运出租汽车的运价管理,规范经营者的收费行为,适应货物运输市场的需求,维护承、托运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货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根据《*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本市使用规定的货运出租标识、承担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货运车辆均应执行本办法。

三、货运出租汽车的收费由运价、运输延滞费、委托装卸费等构成。

四、运价
货运出租汽车按车次计收运价。

运价标准:
1、载重0.6吨车辆,起租基价18元、里程为5千米,超起租里程每千米2元。

2、载重0.9吨及以上(含面包型)车辆,起租基价23元、里程为5千米,超起租里程每千米2.50元。

五、计价时段
货运出租汽车自初次装载货物(10分钟以内不计等候费)后起步至货物卸载止的运输过程为计价时段。

六、延滞计价
(一)货运出租车营运时。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每5分钟折算1千米运价计收运输延滞费:
1、初次装载货物时间超过10分钟起的超时部分;
2、营运途中非承运人责任车辆时速低于12千米;
3、托运人要求停车等候。

(二)因承运人原因车辆停驶的,应暂停计收延滞费。

七、装卸、搬运作业
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装卸、搬运作业的,装卸、搬运价格由承托运双方协商制定。

八、其他计费
(一)包车运输
托运人要求使用包车运输货物的,承、托运双方应当签订包车运输协议(合同)。

进行包车运输作业时,营运车辆应当明示包车标识。

未经托运人同意,承运人不得以包车计费。

1、包车收费标准为0.6吨车辆40元/小时;0.9吨及以上(含面包型)车辆50元/小时。

2、包车计费4小时起算,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超时部分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按小时计。

3、包车运输可使用里程按每小时20公里计算,超时或超距择大计费。

(二)代收通行费
运输途中需途径收费的轮渡、隧道、桥梁、公路的,由托运人承担通行费。

凡实行单向收费的,往返、单程运输均按一次计费;凡实行双向收费的,按实计收。

在车辆调度过程中发生的桥、渡、路、隧道等通行费由承运人承担。

(三)计价器计费方式
货运出租车辆使用计时计程并用式计价器,运费显示,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元以下尾数小于等于0.51元舍去,大于0.51元进1元。

(四)特殊车型运价另行制定。

九、货运出租汽车应当使用合格计价器,张贴统一的货运价目表。

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及货运价目表的,由物价部门、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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