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去房地产库存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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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去房地产库存工作方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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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去房地产库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去房地产库存工作方案》已经2016年8月31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
白银市去房地产库存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去房地产库存”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白银市2016-2019年去房地产库存工作方案。

总体思路
按照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坚持“市级统筹、县区负责、因地施策、有序推进”的原则,全面落实《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采取加强土地管控,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鼓励农民工进城购房等措施,有效控制房地产增量,逐步化解现有存量,推动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平稳发展。

工作目标
根据各县区商品房库存规模和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力争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我市169.52万平方米商品房去库存的任务(分解表见附件)。

主要措施
(一)强化供地管理,合理安排市场供应。

科学制定土
地供应计划,合理控制房地产用地供应的规模、结构、布局和节奏,降低房地产市场存量房比例,确保市场供求关系趋于平衡。

对出让未开发的房地产土地面积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房地产用地未开发建设的规模及企业开发计划,根据商品房库存情况,合理调控土地供应结构和投放数量,商品房库存较大的县区,要暂缓或减少供应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

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和省上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旅游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政府负责)
(二)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棚改货币化安置有利于缩短安置周期、节省过渡性安置费用,有利于满足棚户区改造居民多样化居住需求,有利于化解库存商品房。

各县区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棚户区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

要采取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方式,用足用好国开行、农发行等政策性贷款,加大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力争2016年以后全市棚改货币化安置率达到50%以上。

商品房库存规模较大、去库存周期较长的县区原则上要全面实行货币化安置。

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存量商品房回购机制,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的模式和流程,推动存量商品房转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加强棚改货币化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市住建局、市审计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三)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逐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的原则,引导和鼓励有条件和有实力的企业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以公共租赁住房的形式出租,去商品房库存、满足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群体住房需求及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提供新渠道。

鼓励房地产中介、物业服务等企业发展成为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形成“薄利多租”的住房商业模式。

构建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将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的非户籍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并租赁住房的家庭与户籍人口家庭同等对待,按标准逐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升级转型。

引导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

综合施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促进住房消费。

鼓励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不断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鼓励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合作,支持企业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化经营。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多元化发展转变,鼓励房地产企业将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
或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改造为电商用房、都市“创客空间”、旅游地产、养老地产等。

(五)支持进城农业人口置业,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

用工单位要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依法保障其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

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发展农村居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农民进城购房。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政府对农民工和有意愿的农民进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给予政策支持。

保障进城农民及其子女平等享受就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为农民工和有意愿的农民进城购房创造条件。

(各县区政府、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行、市银监局负责)
(六)落实金融税收政策,降低居民购房成本。

加强信贷支持,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也可根据市场实际再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今后随着人民银行政策的变化再做相应调整)。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和异地贷款业务,支持住房消费。

落实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2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锐。

(市人行、市银监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地税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七)加快完善城市配套设施建设,优化房地产项目规划布局。

加大城区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以及周边学校、医院、公交站点等配套设施建设力度,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周边配套功能。

加强城市公共资源均等化配置,通过完善新建住宅小区内外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使其尽快具备交付居住条件,为居民购房创造可能和条件,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提供更多房源。

(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八)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督办问责机制。

市去房地产库存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工作调度,会同市督查考核局加大对县区去房地产库存工作的督办力度。

按季度分析形势,通报情况,定期进行督查考核,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导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各县区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去房地产库存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摸清底数、明确任务、创新举措、精准施策。

同时,抓紧制定2016-2019年去房地产库存行动计划,及时上报当前去库存进展情况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市督查考核局、市房产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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