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会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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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会签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文管理,规范公文审核会签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文件会签制度是指制发文件时,如文件内容涉及其他科室的职能和业务,由主办科室提出,相关科室就公文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协商并签署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起草下列文件时,须进行会签:
(一)文件内容涉及多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业务涉及其他相关科室的
(三)涉及全局性工作,需要相关科室协助的
(四)综合科室的文件涉及职能科室业务的
(五)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会签的
第三条会签审核的内容和要求
(一)会签审核的内容
1、文件是否必要,观点是否正确、符合实际;
2、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市委、市政府和管委已经发布、仍在执行的政策、规定有无矛盾;是否符合现行财政政策和局相关制度、规定等;
3、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
4、文件是否规范、科学,条理是否清晰、简明扼要、合乎逻辑;遣词造句是否符合语法、准确精炼;标点符合、
数字计量、人名地名、专业术语等是否正确、规范。

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密级、急缓程度,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签审核的要求
1会签科室审核后,若认为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应及时签署同意意见;若认为有明显不当的,要提出修改意见;若认为违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得会签;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署保留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第四条局内文件会签程序
(一)需要会签的文稿,经主办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由拟稿人负责送相关科室会签。

会签科室要认真研究,及时出具会签意见,由会签科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姓名和时间,并退回主办科室。

(二)会签一般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涉及技术问题和紧急公文须按局领导要求时限完成。

确需延长会签时间的,会签科室须及时告知主办科室或公文审核科室,会签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三)由主办科室送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五条文件审核签发程序
以局名义制发的文件,由主办科室分管领导签发;分管领导如认为必要或牵涉其他领导分管业务的,须请相关领导会签,会签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分管领导外出且办文较紧急,则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局领导签发。

第六条部门间联合行文的会签程序
(一)由本局主办的联合行文(编本局文号),由主办科室负责,经有关科室会签,分管领导审签后,送有关部门会签。

(二)其他部门主办的联合行文(编外部门文号),由相关科室审核,送分管领导会签。

确须主要负责人会签的,应将会签意见报主要领导审核并会签。

会签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凡领导已签发的文稿,内容不得随意改动;确有改动必要的,须说明原因并请示签发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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