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语和定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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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解释
(一)安全生产隐患(简称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源、条件或状态。
它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
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括材料、产品(半成品、成品)、工具、设备、设施存在的危险因素。
环境不安全因素包括作业条件、作业场所、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状态和危险因素。
管理缺陷包括安全第一思想不牢、安全意识淡漠和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的缺失、不完善和落实执行不到位等。
(二)本规定中直接责任人是指:对造成重大隐患、安全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是指单位(包括原煤生产单位、地面生产经营单位,下同)的区队(科、车间)级干部;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单位分管副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单位党政正职。
(三)责任事故:指人们在生产、建设过程中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
违反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
(四)严重安全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可能造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严重非伤亡事故,需要全部或局部停产,经过整改处理才能排除的隐患。
(五)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达不到《轻伤鉴定标准》的失能伤害。
(六)轻伤:根据国标GB6441-86规定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七)重伤: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损害。
(失能伤害:指被伤害者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重伤事故的界定,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非伤亡事故的界定,依据《关于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的通知》(中煤总安字〔1988〕第57号)。
(八)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米(含10米)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5米(含5米)以上。
9.巷道冒顶10米(含10米)以上。
(九)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 吨(含10 吨)。
4.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
7.掘进工作面冒顶超过3米(含3米)。
8.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米(含5米)。
(十)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
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低于5米。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米以下。
8.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十一)隐患排查“五定”是指:定时间、定标准、定措施、定资金、定责任人。
“四签字”是指:隐患区队(车间)、业务科室、战线领导、安全部门签字。
(十二)制定、落实重大隐患治理措施“五到位”是指: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十三)对事故处理“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干部职工得不到教育不放过。
(十四)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和开除。
(十五)事故直接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指对造成严重隐患或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
(十六)间接责任:指与事故之间有间接联系,是造成事故的条件,起重要作用但不起决定性作用。
(十七)直接领导责任:指领导错误而直接导致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发生。
(十八)主要领导责任:指领导过于疏忽而导致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发生。
(十九)领导责任:对安全管理不严致使下属单位出现事故。
(二十)八条线是指:组干线、宣教线、纪检线、行政线、群监线、协管线、青年线、保卫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