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市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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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市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7.04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市直国有粮食购销企
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松原市市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七月四日松原市市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04年以来,我市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较好地解决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多年积累的“老粮”、“老人”、“老账”问题,为促进粮食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做好改革工作,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吉政发〔2006〕33号)要求,结合市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主要形式
(一)总体目标。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布局,调整结构,整合资源,盘活资产,推进企业战略重组。

转换经营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搞活粮食流通,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企制宜,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坚持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落实银行债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坚持依法改革,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坚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三)主要形式。

1.组建公司制企业。

世行项目、国债投资项目比重大以及一乡镇一库等区域性骨干企业,可以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

为了有效控制粮源,确保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落实国家最低收购价格政策,保护种粮农民的积极性,可以将市直一乡镇一库或规模较大的粮食购销企业确定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市粮食局直接管理,作为政府对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

也可以把市直所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建成紧密型的粮食集团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在此基础上,加强与市内大型粮食加工龙头企业的合作,按照“加工企业+集团公司+农户”的模式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综合规模效益。

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享受国家补贴政策。

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造,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2.实行国家所有,租赁经营。

对部分规模较小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国有资产可以实行租赁经营,在进行资产评估后,按评估后固定资产价值,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资产使用费底价,公开招标确定经营者。

资产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
评估,绝不能随意压低国有资产价值。

为了规避风险,出租后的企业必须更名,不得使用原企业名称和账户。

资产租金优先用于支付企业第一步改革的遗留问题和偿还农发行贷款本息。

为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租金标准原则上参考企业评估后固定资产价值的当期银行利率确定,边远小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下浮动。

租赁期限以3年为宜。

租赁期间,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

对经营不善或擅自违约的,可依法终止租赁合同。

3.产权出售。

对于边远、偏僻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整体出售或部分出售。

出售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按照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执行。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国家和省里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市财政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为粮食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按照职权分别行使管资产、管人、管事的权利。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可以成立国有粮食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管理除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国有资产。

(五)努力做好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改制企业要制定完善的职工安置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要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改制后的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市劳动保障局、市粮食局、市社会保险局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出租、出售企业下
岗人员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按规定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国有粮食企业也要充分发挥现有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的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民、方便居民的服务业务,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尽可能为下岗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六)妥善处理企业财务挂账。

经审核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出来,分别在市粮食局、宁江粮食分局设专户单独管理。

对清理核定的企业经营性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的原则,进行处理。

政策性财务挂账专户管理后,银行相应解除与其对应的资产抵押。

(七)妥善处理企业债权债务。

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继续承担原企业的债权债务;采取其他改制形式的,由新组建的企业,承担农发行债务,重新与农发行签订借款合同或签订合同变更协议。

同时,与农发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要加大清欠力度,对企业的应收款项,制定清欠措施和奖惩办法,指定专人清理回收,依法清欠,偿还企业负债。

(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的公司章程。

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

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形成管理者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薪酬能增能减的经营管理机制。

1.企业法人代表和领导班子副职实行聘任制。

企业法人代表由主管部门优先在直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范围内通过职工民主推荐、组织考核等方式择优聘任,必要时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被聘上岗的企业法人代表,要与主管部门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

目标责任书中要明确规定企业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和企业员工工资保险福利、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指标,并明确年度审计考核制度和奖罚办法。

企业法人代表一年一聘,目标责任书一年一签,完不成年度任务指标的,要严格兑现罚则,不能续聘。

企业领导班子副职由主管部门在所属企业范围内
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核等方式择优聘任。

2.企业会计实行委派制。

由主管部门在直属企业现任会计中统一考核、择优聘用,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然后再统一委派到各企业任会计职务。

被委派到企业的会计人员要与主管部门签订聘用责任书,明确其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国有资产、费用支出管理等重大事项的监管职责和失职处罚办法。

企业会计要参加领导班子会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真正行使监管权利,发挥监管作用。

3.劳动用工实行全员合同制度。

企业要与全体员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一年一签。

员工可以向企业提出辞职;员工不胜任岗位需要、完不成工作任务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也可以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临时用工也要实行短期合同制管理。

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经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决在萌芽之中。

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做好信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要严肃工作纪律。

认真贯彻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严肃纪律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的意见》(吉纪发〔2004〕22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阳光作业,严禁暗箱操作和以权谋私。

谋划企业布局,进行资产评估,清理债权债务,企业对外租赁或出售等,必须规范运作,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操作的,要严肃查处。

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在土地出让、产权交易中产生商业贿赂问题。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关系到广大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完善。

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扎实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4.职工工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建立以岗位为基础,把每个岗位员工的工作绩效同个人的经济收入直接挂钩,并与企业经济效益联系起来的激励工资制度,充分调动员工个人的工作积极性。

企业在首先按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三项保险”的基础上,具体实行五种工资形式:即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奖励工资、计件工资。

基础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按照不同岗位类别适当拉开档次,可向脏、累、险、差、技术工种适当倾斜。

效益工资按干部职工的岗位工作绩效分配,与企业效益挂钩,可适当拉开档次。

奖励工资是指对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做出特殊贡献的干部职工给予的奖金。

企业内部各业务环节能够实行计件工资的,一律实行计件工资。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搞法人代表年薪制的试点。

企业的工资分配形式须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国有粮食附营企业,可参照上述做法,一并改革。

二、进一步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
(一)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

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粮食市场经营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

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

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做好粮食收购入市资格审核工作。

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

培育布局合理、环境良好、诚信规范的农村初级粮食集贸市场,发展和建设玉米、水稻、油料、杂粮和成品粮等若干各具特色的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

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的股份合作式的粮食经营服务组织。

更多地运用电子商务、期货套期保值等现代化交易方式从事粮食购销活动,规避经营风险,降低经营费用,促进粮食流通。

(二)建立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

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升粮
食仓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保证库存粮食安全。

结合粮食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安置,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

政府要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适当支持。

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的技术指导,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三)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

农发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

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

对改制后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如需农发行贷款支持的,须经农发行重新认定贷款资格。

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

(四)大力促进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

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对国有粮食企业的产权结构、组织结构、经营结构,进行跨行政区域、跨所有制形式、跨行业整合,搞活粮食经营。

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

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

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

(五)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

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市内粮食流通企业到主销区,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


励主销区粮食工贸企业在我市建设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

(六)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

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重点产粮县和产粮大户倾斜的政策。

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预案,健全最低收购价启动机制、补贴机制和监督机制。

对不实行最低收购价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

(七)健全粮食调控体系。

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机制,确保军需民用、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

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建立快速敏捷的市场监测系统,定期发布市场信息,指导企业经营,引导农民适时售粮。

鼓励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掌握粮源,增强宏观调控能力。

应指定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服从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

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

(八)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全面完善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实现由粮食系统内行政管理到依法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管理的转变。

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队伍建设,建立有效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

加强粮食库存、收购、质量检验、统计方面规章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工作。

广泛宣传国家和省里的各项粮食法规、政策,不断提高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九)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

对粮食市场经营实行分类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疫。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

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十一)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

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强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并落实到具体机构人员。

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抓紧成立粮食执法监督检查队伍。

从2007年起将其工作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由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粮食局等部门落实。

三、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按照省政府粮食工作市(州)、县(市、区)长负责制的要求,市政府成立松原市市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和市粮食局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监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审计局的领导组成。

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粮改工作必须高度重视,纳入重要日程,切实负起责任,加大领导力度。

市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要在年底前完成。

要组织干部深入下去,跟踪了解改革的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加强指导,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对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政策尚不明确的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请示。

各级发展改革、编制、国有资产管理、审计、劳动保障、社保、国土资源、工商、地税、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享受国企改革有关优惠政策。

对改制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照顾。

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
企业继续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宣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要未雨绸缪、超前工作,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把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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